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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历史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也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并且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适时发布价格信息,以适应工程价格计算和价差调整的需要。这意味着国家明文规定根据业主意愿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为深化工程造价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和途径,为全面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做了充分的准备。

1.1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历史

人们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所以,人们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也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

1.1.1 新中国成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此时,全国面临着大规模的恢复重建工作。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用好有限的基本建设资金,我国引进了前苏联一套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同时也为新组建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企业管理制度。

1.1.2 概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变化

为加强概预算的管理工作,国家综合管理部门先后成立了预算组、标准定额处、标准定额局,1956年单独成立了建筑经济局。概预算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建设资金的合理和节约使用,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个时期的造价管理只局限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是一种较粗略的宏观管理。

1958—1966年,概预算定额管理逐渐被削弱。各级基建管理机构的概算部门被精简,设计单位概预算人员减少,只算政治账,不讲经济账,概预算对投资控制的作用被削弱,投资大撒手之风逐渐滋长。尽管在短时期内也有过重整定额管理迹象,但总的趋势并未改变。

1966—1976年,概预算定额管理遭到严重破坏。概预算和定额管理机构被撤销,预算人员改行,大量基础资料被毁。定额被说成是“管、卡、压”的工具。1967年,原建工部直属企业实行经常费制度。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实报实销,从而使施工企业变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这一制度实行6年,于1973年1月1日被迫停止,恢复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进行预算结算的制度。

1977—1992年,这一阶段是概预算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时期。1977年,国家恢复重建造价管理机构。197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和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了加强“三算”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1983年,原国家计委、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又颁发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明确了设计单位在施工设计阶段编制预算,即恢复了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制度。

1988年,建设部成立标准定额司,各省市、各部委建立了定额管理站,全国颁布一系列推动概预算管理和定额管理发展的文件,以及大量的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估算指标。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成立,全过程造价管理概念逐渐为广大造价管理人员所接受,对推动建筑业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1.1.3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造价管理

19世纪90年代初,在前阶段工程造价改革转换过渡到工程概预算机制的基础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内经济模式加速向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从1992年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至1997年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期间,是我国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深化改革的阶段。除了坚持“控制过程和动态管理”的思路继续深化外,还使建筑产品在“计量定价”方面能够按照价值原则与规律,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提出了“量价分离”的改革方针与原则,即“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九个字的改革设想和实施办法。在合同价格结算方面规定可以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建设部1999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以发承包价格为管理对象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价格活动,对加强整个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暂行规定》不仅指出了应用范围、规定索赔程序和多样的工程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可以采取的多种类别价格合同,如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格,还在第十一条中明文规定在采用工料单价法外,也可以采用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即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即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并且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适时发布价格信息,以适应工程价格计算和价差调整的需要。对于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补充,并将发布的补充定额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暂行规定》还要求加强企业定额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制定本企业定额,以适应投标报价,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要求。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注意收集整理有重复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资料,分析较常发生的施工措施费、安全措施费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研究提出计算标准,供有关单位参考。这意味着国家明文规定根据业主意愿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为深化工程造价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和途径,为全面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做了充分的准备。

1.1.4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建立

我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我国的经济更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中,我国各种市场进一步开放。从工程建设市场来看,更多的国际资本将进入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从而使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的建筑企业也必然更多地走向世界,在世界建设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占据应有的份额。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不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还必须与国际接轨。

针对这种形势,我国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应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应该进行重大的改革。但如何改革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呢?对此,建设部根据国际的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2000年起,在我国的广东、吉林、天津等地进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实践,使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增加,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降低了造价,提高了投资效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国家取消定价,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实行量价分离,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造价改革在不断推向深入。然后,在2003年1月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试点工作的经验,并借鉴了国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广泛征求了有关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并要求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从名称来看,只表现出这种计价方式与传统计价方式在形式上的区别。但实质上,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承包单位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因此,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必将引起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相应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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