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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的规定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的规定不同国家关于票据时效的长短规定不完全相同。《德国票据法》、《日本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均采取票据时效期间的差等规定的做法。(一)票据的期间我国的《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票据法》规定大多从出票日起和从到期日起。

三、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的规定

不同国家关于票据时效的长短规定不完全相同。

《法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对承兑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自到期日起算,3年内不行使的,即因时效而消灭;汇票持票人对背书和出票人的诉讼权利,自在恰当时间内做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1年内不行使的,即因时效而消灭;背书人相互间及背书人对出票人的诉讼权利,自背书人清偿汇票之日或其本人被诉讼之日起算,6个月不行使的,即因时效而消灭。

《德国票据法》、《日本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均采取票据时效期间的差等规定的做法。

(一)票据的期间

我国的《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1.2年期间的规定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2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2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6个月期间的规定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规定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二)票据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票据法》规定大多从出票日起和从到期日起。但追索权的起算点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因此,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据之获取就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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