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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适用什么票据法律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票据准据法的适用,一般均遵守履行条约义务原则、适用国内立法原则和遵循国际惯例原则这三大原则。我国票据法在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票据行为由行为地法决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又有条件地承认适用付款地法律,并对出票行为和其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作了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涉外票据必须具有涉外因素,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采行为地主义,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范

涉外票据准据法的适用,一般均遵守履行条约义务原则、适用国内立法(即国家主权)原则和遵循国际惯例原则这三大原则。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票据的具体法律适用分以下几方面:

1.涉外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在冲突法上,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确定已为通说,但由于属人法存在着本国法与住所地或行为地法之分,因此,票据行为能力的适用仍有本国法主义、住所地或行为地主义以及折中主义三种不同的学说与立法例。我国票据法采纳了以本国法为主同时选择适用行为地法的折中主义,即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依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理论上,人们认为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这是由“场所支配行为”的法律原则决定的。我国票据法在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票据行为由行为地法决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又有条件地承认适用付款地法律,并对出票行为和其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作了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法律;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涉外票据权利保全与保护的法律适用。该问题的一般原则是:通常以付款地的所在国法律为准据法,而对于追索权行使期间的冲突,则统一以出票地法为准据法。具体到我国票据法,即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均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引申阅读】

表面联系原则

票据法律冲突中的“表面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票据行为有效性问题时,如果任何与该票据行为或其当事人具有表面联系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承认该票据行为的有效性,该票据行为的有效性即应得到承认。表面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票据交易的有效性问题。有效性问题主要指票据行为能力、票据形式有效性和票据行为实质有效性问题。但是,其他问题中也可能包含有涉及票据交易的行为有效与否的问题,例如票据代理和时效等。但在后两种情况下,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表面联系原则不能无条件地予以适用。

用表面联系原则来解决票据法律冲突,其适用前提是找出票据或票据当事人具有表面联系的法律。该原则在具体运用上,极大地扩大了法律选择的范围,当票据有效性受到质疑时,如果以下法律之一承认该票据有效,该票据即为有效:票据行为地法、管辖法院所在地法、票据所在地法、票据关系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票据基础合同的准据法、票据当事人的属人法、票据关系基础标的物的所在地法、票据上记载的法律选择条款。这种主张会使得票据行为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有效性认定。

【课外阅读】

1.票据时效的法律冲突。

2.《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课后思考】

1.对我国涉外票据法律制度有哪些改进的建议?

2.在票据关系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籍或住所时,如无明确约定,票据债务应以哪一方的货币为支付才得以解除?

【典型案例】

案情梗概:

海成电脑公司向延庆家具公司购买了一批办公家具,价款为2万元人民币,签发了一张以陈平公司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交给延庆家具公司。后延庆家具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森林木材公司,并在背书时加填了“禁止背书转让”。森林木材公司后将这张汇票背书给了辣妹子火锅城。辣妹子火锅城为支付肉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肉联厂。当肉联厂到期提示陈平公司承兑时,海成电脑公司因发生火灾,财产被烧尽。陈平公司因怕承兑后无法向海成电脑公司追回款项,故拒绝承兑。后肉联厂将海成电脑公司、延庆家具公司、森林木材公司和辣妹子火锅城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它们连带清偿票款。

评析:

本案涉及禁止背书的法律问题。

背书禁止,是指法律赋予出票人或背书人有权或因法律规定而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的背书制度。汇票作为流通票据,流通效率越高其效用越大,但汇票流通过于自由,也会产生负面影响,集中表现为易引起票据纠纷,危及经济秩序。因此,法律允许以禁止背书的方式对票据的流通进行限制。背书禁止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约定的背书禁止和法定的背书禁止。我国《票据法》第27条规定了出票人的背书禁止,第34条规定了背书人的背书禁止,第36条规定了背书人的背书禁止。本案即属于背书人约定背书禁止的情形。

约定背书禁止一般有三种目的:其一,保留抗辩权。其二,免于与更多的人发生票据关系。其三,防止票据追索金额的扩大。约定背书的效力根据出票人禁止还是背书人禁止有所不同。出票人约定背书禁止的,产生三方面的效力:(1)票据不得转让;(2)出票人对收款人负担保责任;(3)背书禁止后再依背书方式受让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约定背书禁止的,也产生三方面的效力:(1)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负担保责任;(2)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被背书人再行背书转让的,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及原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本案中,背书人延庆家具公司作为背书人为避免麻烦在汇票上记载“禁止背书转让”字样,其记载符合法律的规定,延庆家具公司对其直接后手森林木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对辣妹子火锅城和肉联厂不负票据责任,肉联厂主张延庆家具公司与其他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即海成电脑公司、森林木材公司和辣妹子火锅城并不因延庆家具公司的背书禁止而免责,它们应当对持票人肉联厂承担连带清偿票面金额的责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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