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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票据法体系与德国票据法体系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拉丁法系,是最早形成的票据法体系。这是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也是法国票据法的基础。1871年正式定名为《德国票据法》,内容仅限于汇票和本票。先前仿效法国票据法的欧洲及拉美国家也都先后以德国票据法为蓝本修改了本国的票据法。这样,德国的票据法体系最终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票据法的代表。英国票据法体系又称英美票据法体系,是由英国票据法和美国票据法形成的票据法体系。

三、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

法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拉丁法系,是最早形成的票据法体系。1673年,在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敕令》中,就对汇票及本票的签发和流通做了规定。这是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也是法国票据法的基础。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拿破仑商法典》,在继承路易十四商事条例的基础上,做了若干修订。1865年,法国制定出支票法。

法国票据法的特点是注重票据的汇兑功能,较少考虑票据的支付和信用功能。这是由于当时法国法学界对票据的功能以“送金说”为理论基础,十分强调票据作为转移金钱的工具作用,它要求票据当事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把属于原因关系的资金关系作为票据的必要条件加以规定,而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并不很严格,如果若干记载事项的缺乏,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最早产生的法国票据法体系。

由于该票据法过于强调票据的资金关系,强调票据权利和基础合约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转让,限制了票据全部功能的发挥。于是法国在1935年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的规定,修改了本国票据法,抛弃了原体系中落后的规定。

法国的票据法体系对欧洲大陆各国的票据法影响较大,意大利、荷兰、西班牙、比利时、希腊、土耳其及拉美的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等国早期票据立法均是在仿效法国票据法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

德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日耳曼法系,是继法国票据法体系之后形成的有重要影响的票据法体系。德国票据法体系是在统一德国各邦地方票据法的基础上经多次修订而形成的。1871年正式定名为《德国票据法》,内容仅限于汇票和本票。1908年,又单独制定了支票法。

德国票据法的特点是注重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德国票据法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发生的基础原因相分离,不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但却十分强调票据的形式,认为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如果缺乏若干应记载事项,票据即丧失其效力。

德国票据法体系的形成,推动了欧洲各国票据法的发展,奥地利、瑞士、瑞典、丹麦、葡萄牙、挪威及亚洲的日本、土耳其等国,均仿效德国,制定了本国的票据法。先前仿效法国票据法的欧洲及拉美国家也都先后以德国票据法为蓝本修改了本国的票据法。这样,德国的票据法体系最终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票据法的代表。

(三)英国(美国)票据法体系

英国票据法体系又称英美票据法体系,是由英国票据法和美国票据法形成的票据法体系。《英国票据法》是在其历来的习惯法及多年法院判例的基础上于1882年制定公布的。英国票据法主要包括汇票和本票法,1957年又公布了支票法,作为1882年票据法的补充。

英国票据法的特点与德国票据法的特点基本相同,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及信用功能的发挥。英国制定票据法时,票据已被广泛使用,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的作用已十分显著,因此英国票据法对正当票据的持票人及其正常流通和信用作用给予了充分保护。

英国票据法对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以及其他英联邦国家影响很大。美国于1897年仿效英国票据制定了统一的美国票据法——《统一流通证券法》,这一法律经多次修改后,被纳入美国《统一商法典》。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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