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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概念及其发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国票据法对欧陆各国早期票据立法曾产生过重大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票据法同其他旧法一起被废除。为配合《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19日又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同年12月1日起生效。

一、票据法概念及其发展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是指为保障票据关系的依法产生、变更、实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票据法是对在长期的票据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票据使用规则和习惯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理论上,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和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票据法,而且包括以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的有关票据的规定。狭义的票据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是指主要规范票据关系并以“票据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通常情况下的票据法系指狭义的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沿革和法系

在公元15世纪以前,世界各地并无成文的票据立法。到了17世纪,欧洲有些国家开始制定成文的票据法。[4]19世纪和20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票据的流通和支付作用在西方各国广泛采用,西方各国相继制定和完善了成文的票据法。19世纪后期,西方各国的票据法逐步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三大法系,即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自19世纪末就有一些国际组织主张把各国的票据法加以统一,制定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20世纪30年代初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即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目前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已采用了各项日内瓦公约,但是英美等国没有参加日内瓦公约。

1.法国法系

法国法系的票据立法历史最为久远。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的《商事敕令》中,对汇票、本票作出规定[5],1807年《法国商法典》对之有所增补,1856年制定了票据法,将支票作为特种汇票。法国票据法对欧陆各国早期票据立法曾产生过重大影响。

2.德国法系

德国于1871年公布施行了关于汇票和本票的票据法。1908年又制定了支票法。1933年根据《关于统一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的原则又制定了新票据法。德国法系的特点是,将票据关系和其成立的基础关系完全分开。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也属此法系。

3.英美法系

1882年英国通过并施行了票据法,主要特点是注重票据的流通和信用作用,保护正当持票人。[6]具体表现在将票据关系与其成立的基础关系严格区分,即不问票据的对价关系或资金关系如何,凡善意受让人均可受到法律保护。美国原来各票据法并不一致,1896年起草了统一票据法,由纽约州先行其他各州也逐步采用,美国在1952年的《统一商法典》中,又规定了“商业票据”。

(三)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

在旧中国,清王朝和北洋政府曾经起草过多种票据法草案,但都没有公布。1928年,南京政府草拟了新的票据法草案,于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票据法,后几经修订,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票据法同其他旧法一起被废除。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全国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并规定个人可以使用支票。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19日又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同年12月1日起生效。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公正而及时地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于2000年2月2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0年11月14日公布,同月2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的票据法体系得以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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