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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劳工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联邦劳工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谈到美国体育领域的反垄断法问题时,不得不提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联邦劳工法和联邦劳工政策。为了协调国会的竞争政策和“国家劳动关系法案”下的集体谈判政策,使球员与雇佣者之间的合同豁免于反垄断法的审查,法院创设了“非法条豁免”制度。请求法院禁止该规则,并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

二、联邦劳工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谈到美国体育领域的反垄断法问题时,不得不提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联邦劳工法和联邦劳工政策。美国职业体育与业余体育泾渭分明,职业体育采取封闭式的结构,没有类似于欧洲体育的升降级制度,职业俱乐部一旦成立,无论比赛成绩如何,其永远是职业俱乐部,永远能够通过参加职业比赛,分享整个行业的经济利益。美国职业体育从诞生之日起,走的就是一条纯商业化的道路,其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以保证该产业的投资者能获得最大的利益。为此,所有者们处心积虑地设计出选秀制度、工资帽、转会制度等球员流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而职业球员也成立了自己的工会组织,代表球员与所有者进行谈判,以维护广大球员的利益。

毫无疑问,球员工会从本质上是为了限制球队及其所有者对球员的控制,尤其是通过协调一致行动,如罢工、联合抵制等方式维护职业球员的利益。早期法院对《谢尔曼法》的解释,认为该法不仅仅调整商业行为,也调整雇员之间为阻碍商业活动进行而形成的联盟。这就将职业球员工会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范围,阻碍了球员工会的发展。为改变这一局面,国会通过1914年《克莱顿法案》和1932年的《诺里斯-拉卡地亚法案》,限制了反垄断法对工会的影响,形成了“法条豁免”。该豁免仅及于工会为维护其利益而单方采取的合法行为,并不包括工会和非工会组织的协议合同。为了协调国会的竞争政策和“国家劳动关系法案”下的集体谈判政策,使球员与雇佣者之间的合同豁免于反垄断法的审查,法院创设了“非法条豁免”制度。

在涉及球员对职业联盟提起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诉讼中,法院一般会对相关受质疑规则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联邦劳工法和劳工政策。如果能够依据劳工法和劳工政策获得“法条豁免”或“非法条豁免”,该受质疑规则就无需进行反垄断法审查,反之,则要适用反垄断法。麦基诉国家橄榄球联盟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

?麦基诉国家橄榄球联盟案

原告、被上诉人:国家橄榄球联盟(NFL)的一些现役球员及前球员。

被告、上诉人:国家橄榄球联盟、国家橄榄球联盟的26个成员俱乐部及其主席罗泽勒。

案件事实:本案是由一些NFL球员根据“克莱顿法”、“谢尔曼法”提起的集体诉讼。原告认为:被告NFL实施“罗泽勒规则”[10],构成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和共谋行为,侵犯了职业足球运动员自由签订合同出售其服务的权利。请求法院禁止该规则,并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

地区法院经过55天的审查,发布了超过11 000页的文字报告,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论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发布了禁令,禁止被告实施“罗泽勒规则”,在赔偿请求上,也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

地区法院认为:被告实施“罗泽勒规则”,构成“协商一致拒绝交易和联合抵制”行为,是对谢尔曼法的本质违反。俱乐部所提供的“罗泽勒规则”是NFL成功运作所必须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抵销该规则的限制性效果,在“合理性规则”下,该规则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俱乐部的主张,认定“罗泽勒规则”不是俱乐部所有者和NFL集体谈判的议题,不能豁免于谢尔曼法。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被告就两个事项提出质疑,也即本案的焦点问题:其一,所谓的“法条豁免”是否能使“罗泽勒规则”豁免于反托拉斯法?其二,如果不行,“罗泽勒规则”及其实施方式是否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1.法条豁免问题

法条豁免问题可以在《克莱顿法》、《诺里斯-拉卡地亚法典》中找到根源。这些条款使工会活动豁免于反托拉斯法,渐成所谓的“法条豁免”。“法条豁免”使被雇佣者所采取的本质上反竞争但是又为联邦劳动政策所支持的合法集体行为,豁免于反托拉斯法。该豁免原本仅及于工会为维护其利益而单方采取的合法行为,并不包括工会和非工会组织的协议合同。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为协调国会的竞争政策和“国家劳动关系法案”下的集体谈判政策,一些工会和雇主之间的合同必须被授予有限的“非法条豁免”。

被告因此主张“罗泽勒规则”是集体谈判的内容,应当得到“非法条豁免”。而原告则认为该规则由被告单方面实施,并非集体谈判的结果。一审法庭支持了原告主张,认定在1968年和1970年集体谈判合同中,均没有包括该规则,工会也没有同意该规则。但上诉法院提出不同意见,基于对1968年和1970年集体谈判合同的审查,上诉法院认为:1968年协议提及了“罗泽勒规则”,要求球员合同到期后签订新合同必须遵守该规则。

虽然以往有关“非法条豁免”的案件事实与于本案有所不同,但从中仍可以得出一些协调竞争政策和劳动政策的原则:(1)该行为仅仅影响集体谈判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此时,支持集体谈判的劳动政策与竞争政策相较,更加重要;(2)当寻求豁免的协议涉及集体谈判强制性议题时,联邦劳动政策才能优先适用;(3)只有当寻求豁免的协议是长臂谈判的结果时,劳动政策才能优先于竞争法。本案中,罗泽勒规则仅仅影响双方当事人,因而满足第一个原则,争议集中于后两个原则:

(1)集体谈判的强制性议题

《国家劳动关系法案》规定强制性议题主要关于“工资、工作时间和雇佣的其他条款和条件……”,而一协议是否涉及强制性议题,不仅仅在于其形式,更在于实际效果。地区法院认为“罗泽勒规则”违反《谢尔曼法》,不属于集体谈判的强制性议题。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主张是否属于集体谈判的强制性议题仅仅只能在劳动法范围内进行审查,与竞争法无关。“罗泽勒规则”表面上不涉及“工资、工作时间和雇佣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但是却涉及球员在合同到期与其他球队签约时,新旧球队之间的补偿问题。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这一补偿使球员工资受到了显著的影响。因此,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罗泽勒规则”是《国家劳动关系法案》中所规定的集体谈判的强制性议题。

(2)真正意义的长臂谈判

地区法院认为:至少在1974年以前,NFL的工会组织与俱乐部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在集体谈判的历史上,没有就“罗泽勒规则”进行过真正的谈判。“罗泽勒规则”由NFL和它的成员俱乐部于1963年单边施加给球员,并且一直延续。上诉法院也认为:本案中工会对最初集体谈判的“罗泽勒规则”的持续现状的接受,并不能使该规则豁免于《谢尔曼法》的审查。

2.反托拉斯问题

既然罗泽勒规则不能获得法条豁免,那么问题的焦点就转移到罗泽勒规则是否构成对谢尔曼法的违反。

(1)运用“本质违法规则”审查

《谢尔曼法》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足以包括任何商业协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此规定,只有那些对贸易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协议,才属于谢尔曼法禁止的范围。一些协议和行为,由于其对竞争所产生的恶性效果,被一致认为是对反托拉斯法的本质违反,从而无需对其所造成损害和适用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联合抵制与协商一致拒绝交易”就是其中一种。

依据“罗泽勒规则”,一个俱乐部只有在与球员的上一个俱乐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后,才能与球员签约。地区法庭因此认定:“罗泽勒规则”极大地阻碍了俱乐部与球员签订合约,该规则构成了联合抵制和协商一致拒绝交易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谢尔曼法。上诉法院认同地区法院对罗泽勒规则实施效果的认定,但是认为:不对该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就认定其根本违反了谢尔曼法是不妥当的。原因在于:以往涉及“本质违法规则”的案件,主要存在于传统意义的商业竞争者之间,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并不是绝对的竞争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性,这一特性使机械适用“本质违法规则”变得不合理。

(2)运用合理性规则审查

依据合理性规则进行审查,焦点在于所采取的限制是否为了实现合法目的,所产生的限制性效果是否超过实现该目的所必需的限度。

地区法院对被告的论点一一进行了驳斥。首先,球员培训费用并非职业体育所独有。但在其他行业中,不存在对此类费用进行补偿的做法。其次,就球员连续性来说,取消“罗泽勒规则”对所有俱乐部都产生同样的效果,因此不会导致比赛质量的下降。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这种可能性,也不能使“罗泽勒规则”所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合理化。最后,法庭没有发现“罗泽勒规则”对维持竞争平衡有实质性帮助。即使“罗泽勒规则”能促进竞争平衡,但其他限制性更少的方法,如竞争委员会,长期合同,以及特殊激励机制等,同样能达到类似效果。

上诉法院进一步得出结论:“罗泽勒规则”所产生的反竞争效果远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该规则对所有球员一致适用,完全无视球员流动的自由。同时,该规则是无限期的,对球员整个职业生涯产生影响。而且,“罗泽勒规则”的实施没有任何程序保障。由此,依据合理性规则进行审查,“罗泽勒规则”也构成对《谢尔曼法》的违反。

【注释】

[1]Case C-415/93:Union Royal Belges Societes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ASBL&Other v.Jean-Marc Bosman[1995]ECR I-4921.

[2]Case 36/74 Walrave and Koch v.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1974]ECR 1405.

[3]ECSC Case 17.20/61 Klockner and Hoesch v.High Authority[1992]ECR.

[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96.

[5]James L Seal.Market Definition in Antitrust Litigation in the Sports and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ies.Antitrust Law journal,1993(61):744-745.

[6]裴洋.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体育产业.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44.

[7]Smith v.Pro-Football,Inc.593 F.2d 1173.

[8]United States v.Grinnell Corp.,384 U.S.563,570-571(1996).

[9]American Football League v.National Football League,323 F.2d 124.

[10]“罗泽勒规则”:合同到期的球员如果要与联盟中的另一个俱乐部签约,其原所属俱乐部和新俱乐部之间必须达成一致的安排。否则,联盟主席可以单独决定从新俱乐部的所有球员名单,包括转会名单和非转会名单中,将一个或几个球员划拨到该球员原所属俱乐部。并且,主席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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