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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的互动性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它们实施反垄断法的权力就会受到藐视。这个小组的设立,反映了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政策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各国加强国内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适用,更有利于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并共同为全球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而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的互动性

跨国公司一方面希望各国政府在WTO框架下履行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允许其进入各国市场而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阻止(包括准入国的进口卡特尔,或者是当地垄断企业的掠夺性价格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即使是在没有关税壁垒的情况下,也可能会阻止进口商在内国销售他们的产品)。但另一方面,这些跨国公司却可以采取措施(例如出口卡特尔或者国际卡特尔,它虽然不能完全阻止国际贸易的发生,但可以从进口商中获取垄断租金,从而能抵御国际贸易的目的),促使本国政府违背市场进入无阻碍的承诺。一旦跨国公司实现了这一表面矛盾而实质上是为了垄断市场的目的,那么,我们可以判断某一国的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律产生了冲突。如果贸易政策是有效的,市场就会开放;如果反垄断法律是有效的,市场也会开放。虽然两者产生的效果并不相同,但是结果都是积极的。只有当两者的目的产生矛盾时,跨国公司才有“空子”可钻。因此,保证国内的反垄断法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同步,以及保证国内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行动与政府的国际贸易承诺同步显得尤其重要。

市场的国际化允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在不同的市场内展开,从而为跨国公司实施限制性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当跨国公司在本国实施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是影响本国的市场,而是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市场时,这些跨国公司往往有可能逃避本国反垄断法的惩罚;或者通过转移经营活动而逃避相对更严厉的反垄断法的惩罚(即某些国家可能成为跨国公司的反垄断“避风港”)。但是,受到这些跨国公司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影响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果这类机关存在的话)却不能在其行为实施地国家行使调查权来搜集这些跨国公司实施的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证据,从而对跨国公司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跨国公司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并没有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的话,行为所在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不会直接地行使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市场全球化环境下,必须建立一个可以用来处理由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而引起的外部性问题的机制,否则,这些跨国公司的侵害行为就得不到惩罚。对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它们实施反垄断法的权力就会受到藐视。如何发挥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在处理各种类型下市场进入障碍行为的作用,已经在国际层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如WTO,根据1996年12月确立的新加坡工作议题,专门成立了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政策法律互动工作小组。这个小组的设立,反映了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政策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WTO努力的目标在于调整改革,以便于培育更加开放、更加具有竞争性和可竞争的市场,并使外国经营者享有与本国经营者同样的市场竞争权利。同时,在WTO下的反垄断政策法律的讨论也反映了一个长期的共识,即私人企业限制对贸易自由谈判所取得的利益产生消极的影响,减少了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利益。并潜在地阻碍了国家间在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同样,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在最近十多年来也就反垄断政策法律和贸易政策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出台了一些报告,这些报告就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政策法律的相互关系覆盖了很广泛的主题。其中特别强调了这两个政策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报告强调了这两个政策的视角和途径方面所存在的较大差异。特别值得人们注意的是,这些报告已经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尽管它们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但是这两个政策之间仍具有很广泛的兼容性。也就是说,这两个政策是建立在同样的基础之上--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是互相支持的,从而使这两个政策之间实质上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加强国内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减少或者减轻由于私人企业实施的市场进入障碍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而引起的贸易政策的争端。同时,各国加强国内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适用,更有利于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并共同为全球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而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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