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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建立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考试方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大学法学院作为我国知名的法学院,在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方面的定位就是主要侧重于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于2007年申报了教育部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国际化人才培养”项目。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国际化改革的行动旨在全国率先形成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法学专业。

论如何建立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考试方式

柳相军

内容摘要 合理、有效的考试方式是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助力,本文在对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分析和比较,以及对我国现阶段的各种法学培养目标的研究的基础上,努力探寻改造考试方式的新途径,争取建立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学考试方式。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 法律人才 闭卷考试

一、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

法学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学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树立正确的培养目标是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做出合适的应对。

(一)学术型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模式

何谓学术型的法学人才?那些专注于学术探讨的人才才是真正的学术型的人才。所谓专注于学术探讨的人才,就是只对知识本身感兴趣,而对知识如何应用或知识具体有什么作用不感兴趣。学术型人才强调知识素养的培养或个体视野的培养,需要具有广博的知识,具有很强的思辨能力,这个思辨能力就表现在对复杂事物的分析辨别能力,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现象中发现事物本来的属性或者说本质属性,能够辨清事物发展的方向和发展目标及内在规律,从而制定促进事物发展的规则。法学学术型人才,要求培养的法学人才在对法学知识的基本理论、结构框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方面有深刻的了解,从而为法学教育的继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作为我国知名的法学院,在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方面的定位就是主要侧重于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北大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学科之一。北大法学理论教学科研力量雄厚,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法学理论博士点有以下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硕士点有以下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等。陈守一、沈宗灵等老一代法理学家和朱苏力、周旺生、贺卫方等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带领的北大法学理论学科始终站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最前列。

(二)复合型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模式

作为复合型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的主要内容是指法科学生就业不应只局限于司法部门,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内的基本法律,而应该成为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院校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暨南大学、湘潭大学。[1]

复旦大学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本科教育立足于复旦大学的学科门类齐全,跨学科教学和科研水平突出的明显优势,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外语优秀,具有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如‘法律诊所’教育积极吸收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实践,努力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暨南大学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为:“学院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建设等方面向国际教学规范靠拢,为适应国内外发展的需要,实行‘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综合素质好,创新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三)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模式

应用型人才也就是实践型人才,注重实践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很好的方法,因此,应加大实践课的比重,加强对教师开设实践课的监督,并组织专人进行实践课的研究与完善。召开学生座谈会,注意倾听学生对实践课的反馈意见;组织教师到实习基地听取实习督导老师对学生掌握实践知识及综合能力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在课堂上重点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2]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作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典型,具有自己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1.业务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较为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能够处理一般法律事务和初步进行法学研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法律服务为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3]本专业毕业生适宜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应用或者与法律相关的工作。

2.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毕业生应具备以下素质、知识和能力:(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2)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3)较为系统和扎实地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以及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了解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了解中国国情、法学理论前沿问题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4)具有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能够运用法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具有处理一般法律事务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

国际化法学人才应该具有全球化视野和世界性思维,了解国际法(国内法包括在内)的基本法规、规则要求及国家制度,能独立解决或处理(调节)国际(包括国内)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事端、跨国诉讼等法律问题。[4]这虽然对大学本科生的要求似乎偏高,但从人才培养方向和走势来看,奠定法学基础教育,储备世界经济发展需要的国际化人才是可行的。国际化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确是建立在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之上的,对外开放的发达程度,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要调节、治理作为经济基础的开放和国际化的形式,必须要适应现阶段的国情。

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于2007年申报了教育部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国际化人才培养”项目。按照教育部对项目的要求,在招生、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试点经验;通过建设,50%以上的专业课采用英语教学。2006年11月教育部组织的汕头大学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期间,评估组专家对于法学院的国际化改革探索给予了较高评价。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国际化改革的行动旨在全国率先形成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师、语、书、生、向、业”六要素的改革:师资队伍、双语教学、教材图书、学生活动、专业方向、毕业去向的国际化。在这六方面均有量化的指标要求,并且已经达到的指标在全国法学院中名列前茅。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的6字模式。[5]

二、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学教育考试

(一)北京大学法学教育考试

根据北京大学教学考试规定,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6]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培养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贯穿于本科生的学习和生活之中。

1.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30分钟;口试时间至少30分钟。

2.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

本科生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定的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3.考试命题

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考题难度和数量适中。

(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育考试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考试规定,其考试要求如下:

1.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一般为2到3小时为宜,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口试所用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的二分之一,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度力求均衡。

2.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可采用口试、笔试或者口试、笔试兼用。笔试可以采用开卷、闭卷或者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

3.考试成绩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平时成绩应占总成绩的30%~60%。平时考核可以包括出勤情况、期中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如劳动课等)以合格、不合格记。教学考核可采用百分制折合等级计分。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他均降一级计分。

(三)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学教育考试

根据西北政法大学考试规定,其考试要求如下:

1.考试方式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限选课为考试课,任选课一般为考查课。课程考核方式由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技能操作等,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有教务处与有关院(系)及教研室商定。

2.考试成绩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课程终结性考试成绩为准,也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学习态度、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20%。

3.考试时间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也可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闭、开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时间,必须有教研室提出意见,所在院(系)教学主任(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4.命题

命题要涵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指引作用。已经完成题库并经审核录用的课程,可以在题库中抽卷考试。尚未完成题库的,按规范要求完成A、B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办法),作为考试或缓考试卷。所命试题与近三年考试用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考查学生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出发点,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能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抄得到现成答案;题型上不应出现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等题型。

三、法学教育考试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育考试的目标定位混乱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全日制学历教育,还是成人在职或函授教育;无论是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还是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几乎都定位于为国家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也就是说致力于“法律人”的培养和教育。然而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培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其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知识,而且还必须具有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不仅能掌握大量的法律规定,而且还必须具有严密的法律推理能力和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等等。“法律人”这些素质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就可以完成的。它既要有充足的学习时间和实践机会,又要有良好的师资和丰富的教学物质资源。基于此,英国将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纳入大学教育的范围,并将其法律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基础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7]美国更是确立了以研究生为起点的法学教育模式。在美国人看来,“法律人”是“社会医生”,而非“法律工匠”,那么就必须具有宽广的知识视界。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美国律师布朗更直接地说:“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8]反观我国的法学教育,不管何种办学层次或教育形式,皆大量开设法律专业,并一致声称为司法机关或律师队伍输送合格人才。这种目标定位的混乱造成我国当前法学文凭泛滥,法律人才奇缺的尴尬局面。因而,法学教育考试方式的改革,是对法学培养目标进行校正的基础过程,要重视改革的进行。

2.法学教育考试忽视实践能力的检查

我国法学教育考试在内容上,普遍存在注重理论知识的考查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①在教学方法上采用传统的“填鸭式”和“说教式”的授课方式。通常是教师读教案,学生记笔记,考试时背笔记。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但却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成为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而没有做到传授知识与训练学生能力并重,人为地割裂了理论与实践的关联。芮沐在民国初期就曾指出:“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②实践教学的缺失。目前中国法律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给予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法学院校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法科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驱动,这种实习制度已经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许多公、检、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因业务的压力和对学生工作能力不放心,并不是特别愿意接纳实习生,即使接纳,也很少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职业训练机会,职业技能训练往往被“打杂”性事务所替代。[9]而考试的科目设置也是如此,仅仅考查考生的理论基础知识,忽视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查,造成了学生能力很大程度的偏颇。

3.考试评价体系陈旧,实践教学评估体系不科学

考试模式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作用也是巨大的,考试方式不变化,实践教学和效果就难以显现,现在普遍的问题就在于考试评价体系陈旧,所以如何建立一种新的考试评价体系,使这套体系对于实践教学和学习的评价更加科学并起促进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且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也不健全,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讲,学生的法学实践活动都没有硬性的规定和考核标准,至于学生参加多少法学实践活动、效果如何,基本上全靠学生自觉,有的学校虽然通过德育考核指标来加强学生法学实践的管理与考核,但大多都不科学且欠缺操作性,与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也有差异。而且目前我国已建立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确立的法律人才的选任考试,确立了一种衡量标准,对法学教育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完善法学教育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不管承认与否,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司法考试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也不容低估。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如何加强对法学实践的考核与管理,建立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解决的课题。

四、建立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考试方式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是仅仅依靠对考试方式的改革就可以实现的。但是,作为影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现有的考试方式,积极推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1.明确制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存在很多形式,如上述的四种模式,培养的能力也存在很多方面,包括:一是法律专业知识;二是专业知识的运用与问题处理;三是专业方面资料搜集和研究;四是分析、评价、批评性的判断和综合分析;五是自主学习;六是与人交流和文字表达;七是其他技巧等方面。法学教育考试具有多种目标和任务,比如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造就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以及培养合格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等。具体来讲,法学教育在新的形势下承担的任务包括:①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学术型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法律继续教育,培养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②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③培养大批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本行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④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⑤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学研究、决策咨询、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等活动。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则在于从大局出发,按照人才培养系统关于分工专业化、岗位专门化、队伍职业化、培养一体化的要求,在总体上把握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目标。各类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必须根据自身的条件、法律人才的成长规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加以确定。那种不分具体情况而一窝蜂地将培养法律人作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只有确定了本身院校的培养目标,才好制定合适的考试方式。

2.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考试方法,突出考查考生实践能力

传统的法学教学往往从属于理论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品。尽管目前许多高校极力倡导提升实践教学的地位,但由于受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实施效果仍然没有多大的改观。为此,建议采取如下举措:第一,将实践教学从理论教学中独立出来,单独设课。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而言,特别要重视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培训,而这一目标完全可以借助于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的形式来实现;第二,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要实现教学内容的综合拓宽和整体优化,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第三,提高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教学模式改革,相应的就会对考试方式进行改革,从而加大实践考察的力度。

同时,加强运用案例分析方法的考查。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呆板、单调、乏味,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但讲授式教学也有其优势的一面:传授的法律知识更具系统性、体系化和严密性,有助于学生打下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所以,应当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互相补充。注重从各方面获取教学案例,加强学生案例分析的能力,提高学生法学实践的能力。应该经常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参观监狱、到律师事务所、检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见习。要加强模拟法庭教学法,这种方法以学生为主,强调角色分工和协作工作,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法直观,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3.对法学教育考试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改革,增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查

在法学教育考试的内容方面,法学教育考试的内容应大大拓宽,除原有考查的法学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能力外,还必须注意考查学生的道德素质、交际能力、职业责任、创新能力、工作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法学教育考试选拔的人才是需要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不仅仅是法律专业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在于法律相关专业的很多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对法学教育考试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加强对我国法学教育考试的内容进行调整,加强对非法学专业知识的考查。

法学教育考试的方式也要进行相应的变化,由于课程特点不同,理应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按考试形式还可分为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按考试成果分为考试、考查、小论文、总结报告;按答案的要求分为开卷、闭卷等。对于基础学科如大学语文、形式逻辑、政治思想品德等课程课可以采用笔试的考试方式;对于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等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务必采用笔试、口试、法律实践模拟活动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同时,建立以国内法为重点,国际法或区域法为补充的法学教育。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科技与他国或地区交往日盛,与此同时不同国家间存在着历史文化差异,法律文化差异,为充分把握国际法与区域法,国家应该推动在专门政法学院建立国际法或区域法法学院,助力于学生掌握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加强中国应对国际法律风险的能力,古语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建立中国欧盟法学院,中国阿拉伯法学院,中国美洲法学院,中国非洲法学院,中国东盟法学院等。在已具备其他学科知识的人员中每年招收20~30名的学生,由此提供相关法学研究与实用的人才。

4.建立科学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

有关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出相应评估标准,开展全国性的评估与检查,以充分保障法学院校的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满足我国对高质量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的需要。[10]通过法学教育评估,使教育管理部门对高等法学教育实行分类指导,促使法学院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同时也促进法学教育主管部门更加重视教学工作,增加教育投入,加强基础建设,从而有利于法学教育发展的良性循环。通过对法学教育评估的评估主体的确定,对评估方式和程序的完善,从而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我国的考试方式进行科学的评价,促进现阶段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考试方式的协调,真正发挥考试方式对法学培养目标实现的促进作用。

在具体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评估时,为了从整体上保证评估的科学性,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评估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即合理性原则、社会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法学本科教育评估应合理照顾各地教育水平的差异。整个普通高等教育的教育水平因地区不同而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自然也会表现在法学本科教育上。因此,对于不同地区的法学院校,在进行法学本科教育评估时应合理考虑并照顾其教育水平,以防止某些法学院校因位于教育水平低的地区而导致不公平对待。换句话说,在具体进行评估时,要针对教育水平低的地区的法学院校适当修正某些评估指标或参数等,以便使教育水平低的地区的法学院校在进行法学本科教育评估时能与教育水平高的地区的法学院校基本上站在同一评估起跑线上。同时,还要注意对法学教育的综合评价,不能仅仅对法学教育的某一个方面进行评判,要从整体上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成果、考试方式、就业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法学教育的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论文写作等形式,但是,仍然不能完全符合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实现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培养目标的分析,提出对我国考试方式的完善途径,以期通过对现行的考试方式和考试内容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考试的方式相适应,从而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周世中、倪业群著:《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郭成伟著:《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贺卫方著:《中国法制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魏所康著:《培养模式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龚怡祖著:《论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6]赵相林:《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法学家》1998年第5期。

[7]曾宪义:《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改革》,《法学家》1998年第5期。

[8]郭成伟著:《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屈茂辉:《中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1年11月第6期。

[2]金瑞琴:《高职法学人才培养改革探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9年9月第3期。

[3]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http://www.tjnu-law.com/typenews.asp?id=2135。

[4]陈雪萍、沈四宝:《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要过“两关”》,《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3期。

[5]杜钢建:《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中国大学教学》2008年第3期。

[6]王占启:《论法学教育考试改革》,《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方法创新》2009年5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版。

[7]邢钢:《法学教育模式评析及发展思路》,《中国高教研究》2009年3月,第43-45页。

[8]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陈向聪:《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进》,《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2月,第136~139页。

[10]邓和军:《法学本科教育评估机制初探》,http://www.hainu.edu.cn/zy_jingpinkecheng/asp_index_show. asp?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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