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培养目标
韩非在教育培养目标上反对“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他从推行封建“法治”的需要,明确地提出教育要培养“智术之士”、“能法之士”、“耿介之士”,并对他们的培养,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具体要求。智术之士必须要有远见卓识、能明于事理、因于世故,能法之士必须刚正不阿、立场坚定、敢于斗争,耿介之士必须光明正大、襟怀坦白、无私无畏。韩非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教育,不以培养这样的人才为宗旨,这个国家必然破败衰亡。
韩非对于人才的教育培养,在继承了法家商鞅等培养“能法”、“耕战”之士的基础上,将其人才的培养目标,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大大发展了商鞅等法家关于人才教育培养目标的思想,使法家的教育目的论形成了较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他在《大体》篇上作了一个生动形象的描述,从总体而又是全方位来对所要培养的人才提出要求,它包括了顺时应势、顺应自然、为人处事、品行修养、处世之道、治人之术、人生态度、无私无欲、行法治世……可谓“全面发展”,无所不包。就此而论,法家韩非对于人才理想人格的培养要求,完全不亚于儒、墨诸家的要求,完全可以与之相伯仲。
明确了培养人才的目标和要求,如何来培养、选拔这些人才,韩非主张必须坚持“以功用为的觳”[130]的功利原则,反对以言取人,要“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意思是要言行一致,行又要有其功效,而且要按此原则来施以赏罚,凡“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131]。对于具体的方法要求,韩非提出了三项规定,即“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就是先要从对事业的责任感和具体的办事能力来鉴别,接着用实际的各种工作来测试,之后再用实践的实际效果事功来考核。这三项要求,都是以实践为标准,强调人才的选拔培养在实践中进行,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不仅反映了法家在教育培养人才方面已具有“实践出真知”的理论认识,也给教育培养的人才提供了自我内在的一种强大的动力,而且这种功利原因与墨家的主张也颇多相似,都给后世以一定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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