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的版权纠纷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的版权纠纷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争议焦点KTV经营者是否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圣金娱乐有限公司等6家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国家版权局准备从今年9月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一规定,版权费由权利人授权委托两家著作权管理机构收取。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KTV的版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9日,国内最大的KTV版权诉讼案首批判决公布,一次将近百家本市KTV告上法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胜诉,同一首歌、箸箸鲜等9家KTV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最高判赔金额达10万元,全部赔偿金额近百万元。到目前为止,有三成被诉KTV已经同意缴费。在全市1000多家KTV中,已支付版权费的KTV达到两百多家。

据音集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判决涉及东城、朝阳两个区的9家KTV。此前,以上两区被起诉的部分KTV已经与音集协达成和解,进行了KTV版权费的缴付。这9家KTV分别被判赔偿4.6万元至10万元不等。其中,箸箸鲜、同一首歌由于包间数量较多,赔偿金额也相对比较高,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

2008年10月17日,音集协正式向市一中院、二中院及海淀、朝阳等七个法院递交起诉状,以侵权使用MV作品为由将同一首歌、花样年华、第五俱乐部、17英里等位居北京的100家KTV推上被告席。目前,已有三成被诉KTV与音集协达成了缴费协议,部分区的娱乐行业协会也正在与音集协进行洽谈,希望实现整体授权。其中,西城区娱乐行业协会已经与音集协达成了协议,西城区的七成KTV已经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北京地区已经支付版权费的KTV达到两百多家。

争议焦点

KTV经营者是否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北京圣金娱乐有限公司等6家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定KTV经营者未经授权在经营的KTV包间的点歌设备中使用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对6家KTV经营者分别作出给付音集协7.5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分 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家张平教授认为,KTV企业是否要缴纳版权费,关键要看它与卡拉OK产品供应商之间的软件购买合同中,是否对版权费缴纳等问题作了约定。如果作了相关约定,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则需缴纳版权费。毕竟KTV企业购买使用点歌系统软件的行为,和一般公民购买用于娱乐的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KTV企业是用来进行营利的,它通过反复多次播放歌曲进行获利,应该缴纳一定比例的版权费。但是根据国际惯例,此种版权费的缴纳费用应该是比较低的。

对音集协等版权收费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北京大学法学院反垄断法专家盛杰民教授则未作出直接回答。他认为,卡拉OK的版权收费,情况非常复杂,是否构成垄断要综合很多实际情况才好判断。不过盛教授认为,对KTV企业进行版权收费应该慎重,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收取卡拉OK版权费,这种增加的经营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化到消费者身上。

2006年9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出席新华网“新华访谈”节目时说,国家将于近期对卡拉OK使用的音乐作品收取版权使用费,这是中国政府在音乐作品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又一举措,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目前中国大陆共有约10万家卡拉OK歌厅,每家歌厅平均10个包房。长期以来,这些歌厅从未支付过权利人音乐版权使用费。近年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频繁出现,卡拉OK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带”之一。

刘春田介绍说,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音乐作品收取机械表演权(版权)使用费。由于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许多困难,这一规定未能得到实施。国家版权局准备从今年9月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一规定,版权费由权利人授权委托两家著作权管理机构收取。他认为,收取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是国际惯例,在卡拉OK比较流行的国家如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港台地区,已经收取了几十年的音乐版权使用费。

出席访谈的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副处长赵怀勇说,中国是文化输入大国,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任务十分繁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收取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是中国在文化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措施。他认为,收取版权使用费后,并不会加大消费者的负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