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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材电子版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行政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国家宪法统率下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刑法、民法共同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越权无效,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国家宪法统率下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刑法、民法共同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

行政法与民法、刑法等基本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宪法是一国的母法和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和最高的地位。但也正因为这种地位,宪法的很多规定都是抽象和原则性的,不可能十分具体,这就需要不同形式的部门法使之具体化,其中行政法是实施宪法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都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与监督问题,没有行政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这些基本制度和权利义务就无法落实,宪法也就难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看,行政法不仅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完善宪政制度,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部门。(25)正是因为行政法与宪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以至于有人称“行政法是动态宪法”。(26)但是,宪法与行政法毕竟是不同的法,宪法是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部门法。行政法也不同于其他普通部门法,它有独立的、为其他普通法所不能取代的调整对象。它不依附于任何普通部门法,也不能代替其他普通法律部门。

(二)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1.行政法是一个部门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即利益关系的质和量,决定了法律规范间的区别和联系、分解和组合,从而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即部门法。(27)具体来说,利益关系在质上包括三种,即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量上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利益关系由一般社会规范调整,第二层次的利益关系分别由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调整;第三层次的利益关系则由刑法调整。行政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是一个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28)

2.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基本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第一层次的部门法,也就是法律系统中第一层次的子系统,而不是子系统的子系统。行政法与民法和刑法一起,构成了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部门法。那种认为经济法、环保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也是一个基本部门法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们并不具有独立的客观基础即利益关系。(29)行政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是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法而独立存在的。行政法的这种独立地位,是由行政法的基础和调整对象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独立性决定的。

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规范与控制行政权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行政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法所涉及的诸问题,无一不与行政权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说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30)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行政权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可能会被滥用,给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带来威胁,阻碍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通过行政法对行政权加以控制与规范。具体而言,行政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控制与规范行政权,保障社会秩序。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越权无效,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仅在于其权限的范围,而且在于权力行使的方式,后者甚至更为重要。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最重要的手段。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法制监督法为行政权行使是否遵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提供监督机制;行政责任法为滥用行政权的行为提供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救济法为受到滥用行政权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机制。

(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自我扩张性等特点,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极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必要建立一整套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就是其中最具有意义的法律制度。例如,行政复议制度为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了申请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机会;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作出撤销、变更等判决;行政处罚制度则通过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程序等方式为受处罚人提供了申辩、听证等多项权利;《国家赔偿法》为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获取赔偿的途径;即将建立的行政程序制度则从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角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事前权利保障机制。这一系列行政法制度都是用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从这一点上看,行政法不仅能够起到规范与控制行政权,保障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能够为在国家管理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提供最为有效的权利保障手段。可以说,行政法是人权保障法。(31)

主要参考文献

1.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5.崔浩主编:《行政法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沈开举主编:《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

9.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注释】

(1)参见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以下;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以下。

(2)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8~97页。

(3)参见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4)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

(5)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13页。

(6)其他行政执法组织,指行政机关委托其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

(7)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8)内部行政关系较多地受政策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则调整。

(9)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10)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2页。

(11)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2页。

(12)参见本章第三节有关行政法的地位的探讨。

(13)林纪东:《行政法之法典立法问题》,载张剑寒等:《现代行政法基本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页。

(14)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12页以下;[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以下;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页。

(15)参见崔浩主编:《行政法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6)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7)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8)国务院1984年12月5日发文,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现为直辖市);1988年3月5日批准宁波市;1992年7月25日批准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1993年批准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

(19)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页;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20)1986年3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

(21)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

(22)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23)1985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发布。

(24)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25)参见崔浩主编:《行政法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26)参见章志远:《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重新审视》,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27)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28)参见叶必丰:《论部门法的划分》,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叶必丰:《行政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29)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30)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31)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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