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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材电子版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物权的法律保护保护财产所有权是发展市场经济、稳定交易秩序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赔偿案件时,应首先查明事实,确认物权的归属问题,然后视财产被侵犯情况,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方法。但是《物权法》草案中对此未予规定。

第六节 物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财产所有权是发展市场经济、稳定交易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财产所有权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例如刑法用刑事制裁、行政法用行政措施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本节主要介绍民事保护方法。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确认物权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法合并使用。确认物权是适用其他几种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当物权的归属问题未解决时,其他几种保护方法也就无法适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赔偿案件时,应首先查明事实,确认物权的归属问题,然后视财产被侵犯情况,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方法。

二、返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三废”污染,影响物权人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等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

五、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的占有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可以请求其消除危险。

六、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几种方法是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方法,其中前五种是物权之诉的保护方法,其特点是运用这些保护方法,使所有人能够充分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最后一种是债权之诉的保护方法,其特点是用发生债的方法补偿所有人的损失,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几种方法彼此联系,相互补充。当财产所有权被侵犯时,应视其被侵犯的具体情况,采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

另外,除了上述六种物权请求权之外,《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经有人建议对自助保护进行立法。所谓自助保护,即物权人在其权利被侵害时以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请求国家机关来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的保护方法。但是《物权法》草案中对此未予规定。

参考文献

1.王效贤,刘海亮:《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制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

3.柳经纬:《物权法》(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

4.张礼洪:《物权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5.屈茂辉:《物权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6.白非:《物权法例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

7.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8.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9.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法律出版社,2005年。

11.《物权法(草案)学习讨论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12.人大法工委:《物权法(草案)参考》,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

【注释】

(1)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法学》,2005年第8期。

(2)王利明:“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3)尹田:“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法学》,2005年第8期。

(4)孟勤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辨”,《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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