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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撤销争议是指要求行政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希腊行政法院受理的撤销争议行政案件类似于法国行政法院受理的越权之诉行政案件。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受理的撤销争议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重要程度不同,也可以依法交由下级行政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题 希腊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原则

一、行政法院的发展历史

在近代希腊的最初发展时期,行政争议由特殊的行政法院解决。1835年,在法国的影响下,希腊成立了国家参事院,国家参事院除咨询职能外,还有司法职能,负责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希腊1844年宪法的出台标志着希腊国家从绝对君主制向立宪君主制的转变。在确立立宪君主制后,由于认为行政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反映了绝对君主制的传统,因此废除了行政法院体系,引进了只有一套普通法院系统,行政争议交由普通法院解决的司法体制。1928~1929年希腊国家参事院复兴,又开始恢复其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1911年宪法和1927年宪法给国家参事院的复兴创造了条件。(3)

复兴后的希腊行政法院的建立较民事法院晚,1975年宪法规定了行政法院(διοικητικáδικαστńρια),但当时行政法院并没有在全国普遍设立,行政法院体系尚不完善,因此,1975年宪法第94条第1款规定:“审理行政争议的裁判权属于各级行政法院。尚未移交此种行政法院管辖的这类争端,必须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5年内强制移交;上述期限得以法律展延之。”第2款规定:“在现有各类重大行政争端尚未交由普通行政法院管辖前,无论就整体或者某类案件而言,都仍继续归民事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成立专门行政法院者除外。”行政法院系统的建立是基于1975年宪法的规定,由1985年6月11日实施的第1406/83号法律具体加以规定来实现的。随后建立了几个普通行政法院和一个行政上诉法院。随着行政法院体系的完善,在后来的宪法修改中,宪法上述有关向行政法院移交行政争议的规定和由民事法院继续管辖行政争议的规定因已无实际意义而被删除。

二、现行行政法院体系及级别管辖

(一)现行行政法院体系

希腊现行行政法院系统包括第一审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国家审计法院,审理所有的由于国家权力不适当的行使引起的国家和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

根据宪法规定,根据1958年第3845号立法性法令成立的普通税务法院也属于行政法院,负责处理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由各种税费引起的争议,如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制裁不服、要求对多缴费用的退还等。

(二)行政法院的级别管辖

在希腊,不同级别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划定。有关行政实体争议的案件由第一审行政法院管辖。撤销(无效)争议行政案件由行政上诉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管辖。

行政实体争议是指当事人在行政事务中存在权利,或者由于行政行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的案件。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失予以恢复或者赔偿。撤销争议是指要求行政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希腊行政法院受理的撤销争议行政案件类似于法国行政法院受理的越权之诉行政案件。

1.第一审行政法院

第一审行政法院主要受理下列行政实体争议案件:

(1)在亲属有疾病或者死亡等情况下申请社会保险金遭到拒绝的案件。

(2)农民对农作物遭受的自然灾害(如霜冻)要求补偿的案件。

(3)工人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的案件,或者失业人员请求从自己的社会保险金中取得失业金的案件。

(4)对地方或者市政、社区的选举以及其他公共组织的选举结果有争议的案件。

(5)公务员对除养老金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有争议的案件。

(6)因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从事公共职能组织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案件。(4)

2.行政上诉法院

行政上诉法院主要受理下列撤销(无效)争议行政案件:

(1)地方选举结果争议。

(2)行政合同(如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等)争议,该争议已经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诉。

(3)公务员职务争议。公务员职务争议根据公务员级别的不同,也可能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辖。

3.最高行政法院

根据宪法规定,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受理下列行政案件:

(1)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越权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请求对下级行政法院的裁判予以撤销的上诉案件。

(3)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重大行政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对所有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进行审理,有权受理对有关公共机构和公务员的特别纪律处分不服的行政案件,并作出第一审或者终审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受理的撤销争议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重要程度不同,也可以依法交由下级行政法院进行审理。

三、行政法院与民事法院的权限划分

行政法院与民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有时会出现权限争议。根据宪法规定,在一些特别的案件中,为了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可以由法律规定民事争议在行政法院审理,或者实际上属于行政争议的案件在民事法院审理。除上述特别的案件外,其他性质的行政案件,包括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公法团体强制遵守司法裁判所采取的措施的案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民事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审理。

特别最高法院有权裁判以最高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为一方,以民事和刑事法院为另一方之间的权限争议、或者审计法院和其他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

四、行政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一)行政案件的律师代理制度

希腊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必须由律师进行代理。在撤销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诉状可以由原告签署也可以由律师签署。如果由原告签署诉状,原告的律师应当参加审理以便法院查明其委托代理的资格。如果由律师签署诉状,原告应当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或者在审理时向法院承认律师签署的有效性。除撤销争议外的其他第一审法院或者上诉法院审理的争议,必须由律师代理。但对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法院可以在没有律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1.行政案件的争议金额少于590欧元

2.社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和雇主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

3.有关临时司法保护的行政案件,如申请行政法院采取诉讼中止、暂停执行等措施的案件。

(二)律师代理资格

希腊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在参加律师考试之前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18个月,在此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能有单独的委托人,不能出庭代理。通过司法考试后,在4年之内只能在第一审行政法院开展律师代理业务。4年以后,可以在行政上诉法院开展业务,再以后,可以申请在最高法院开展业务。

五、希腊法律制度的特征

希腊法属于大陆法系,受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影响很深。希腊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法。古代希腊法是罗马法的渊源,在罗马对希腊征服后,罗马法被介绍到希腊,但许多原来的希腊法仍然同时有效。在拜占庭时期,希腊的习惯和古代法残余影响了东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的法典编纂。1821年战争独立后,创立了现代希腊国家,“我们的拜占庭皇帝的法律”又被重新提起。拜占庭时期的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作了修改,并依然有效,直到1828年商法典、1940年民法典、1883~1951年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各种法典被制定出来。

在希腊法律体系中,公法和私法的界限非常明确。希腊有长期的宪法传统,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另外还有习惯和国际法作为次要渊源。希腊作为欧盟成员国,受欧盟法的影响很深,欧盟的有关条例直接对希腊生效。

司法裁判和法学学者的著作不是希腊法律的正式渊源,但有很大的影响。希腊法院不能造法,法院的功能是对法律进行适用,将法律中一般的概念和规定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因此从形式上说,希腊法院不受先例判决的约束,但实际上希腊法院很少偏离先例判案。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先例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有很大的影响。同样,法学著作对法院适用和解释法律也存在着潜在的影响。(5)

六、行政法原则

希腊的法院组织系统在历史上不断变化,行政法院的存在前后经历了几次反复,妨碍了希腊行政法理论的顺利发展。希腊行政法在早期主要是借鉴法国行政法的内容,后来才发展成系统独立的理论。

希腊行政法最近发展较快,但与法国类似,在行政法方面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成文法典,只有少数行政法领域的成文法。希腊行政法是希腊公法的一部分,作用于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最高行政法院(国家参事院)的判例中。

(一)宪法中包含的行政法原则

现行宪法将分权原则作为国家法治的基础,强化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肯定了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的扩张在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规定上表现得最为明显。行政行为的形式包括行政措施和公共合同,行政措施与法国一样,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条例两种形式。

宪法中包含的行政法原则主要有:

1.行政权受法律限制的原则

行政权受法律限制的原则体现在宪法第50条对总统权力的规定和第83条对部长权力的规定中。宪法第50条规定总统只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第83条规定部长的职权由法律确定。

2.公民有权提出申诉的原则

公民有权提出申诉的原则体现在宪法第10条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个人有权单独或者与其他人联合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及时处理,在60日内回答询问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超出60日不作为或者违法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诉,除了政府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要依法给当事人以赔偿。

3.公民有权要求听证的原则

公民有权要求听证的原则体现在宪法第20条第2款。根据该规定,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如果将会对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个人事先听证权。该规定保证了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公民有权得到公平的听证。

4.比例原则

宪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5.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

宪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个人的个体权利和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以及宪法中福利国家原则的实施,应当由国家保证。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保证不妨碍上述权利和原则的行使。

(二)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体现的行政法原则

国家参事院自1929年以来一直作为希腊的最高行政法院存在。在国家参事院的判例中,发展出了以下行政法原则。

1.行政实体法原则

行政实体法方面的原则主要有: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行政公正;

(3)行政行为必须出于正当考虑;

(4)比例原则。

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行政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实体裁判上主要参考法国法,特别是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国国家参事院)的判例发展出来的一般原则来审理案件。近来,希腊行政法的研究受德国理论的影响较大。

2.行政程序法原则

行政程序法方面的原则主要有:

(1)说明理由;

(2)凡利益受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听证。

公平听证权利的发展在宪法和判例法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公平听证权最早由最高行政法院认识到,但其范围和在法律适用规则中的地位仍然有争论。公平听证原则纳入1975年宪法第20条第2款后,听证权不仅作为宪法原则加以保护,而且成为所有可能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原则。在随后的由于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中,该宪法规定获得了更加确定的含义。将听证权纳入宪法规范受到了希腊法律学界的赞扬,认为这是迈向合理的行政程序制度的第一步。(6)

1999年希腊议会批准了希腊行政程序法,适用于国家、地方行政管理组织和其他公法人。对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作出了基本规定,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审查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基本依据。1999年的希腊行政程序法分一般规定、合议行政机关、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复议和申诉、最终与过渡条款六章,共33条。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依职权的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对事务的处理、获得文件、利害关系人的事先听证、行政机关的公正、行政机关的替任、行政机关权力的移交与行政机关的签字机构、行为的期限、真实签名的认证与复印件的认证、保留服务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在第二章“合议行政机关”中,对组成、人员组成—会议—履行职责、决议等内容作了规定。在第三章“行政决定”中,对行政决定的内容与形式、正当理由、公布、送达、意见—提议、撤回等内容作了规定。在第四章“行政合同”中,对行政合同的形式和缔约作了规定。在第五章“行政复议和申诉”中,对救济申请、特别行政复议、救济复议、一般规定、申诉等内容作了规定。在第六章“最终与过渡条款”中,对期限的持续、期限的延长和中止、条款定义、规定的提及、参照适用的条款以及被废止的规定等内容作了规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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