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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侵略,维护主权,参用中外进行法制改革的思想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反对侵略,维护主权,参用中外进行法制改革的思想早期改良派继承了地主阶级改革派的爱国精神,力主抵御外侮,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他们对西方列强的侵略进行了大胆的抨击。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早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是中国近代法律思想萌发的重要起点。这个斗争是贯穿中国近代历史的一条主线,也是影响和推动中国近代法制文明发展的动力。

四、反对侵略,维护主权,参用中外进行法制改革的思想

早期改良派继承了地主阶级改革派的爱国精神,力主抵御外侮,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他们对西方列强的侵略进行了大胆的抨击。马建忠不无愤慨地指出:“窃谓今日之中国,其见欺于外人也甚矣!道光季年以来,彼与我所立约款税则,则以向欺东方诸国者转而欺我。于是其公使傲睨于京师,以凌我政府;其领事强梁于口岸,以抗我官长;其大小商贾盘踞于租界,以剥我工商;其诸色教士散布于腹地,以惑我子民。”(38)因此,他和其他早期改良派坚决反对外国侵略者强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要求取消他们在华所享有的各种特权。薛福成认为,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带来无穷祸害,必须借修约的机会设法取消片面最惠国待遇和收回领事裁判权。陈炽特别反对外国侵略者在中国享有协定关税权,认为清政府把税则订入对外约章中,因而使得“太阿倒持,授人以柄;九州之铁,铸错竟成”。(39)他主张应当取消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协定关税,收回关税自主权。郑观应还要求清政府收回英国人赫德把持的海关大权,交由中国人自己管理。这样一来,“权自我操,不致阴袒西人,阻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朝国体所保全者为尤大也”。他还指出,如果清政府继续依靠外国侵略分子,将使中国重蹈印度亡国的覆辙。

反对外国侵略,特别是反对其中的经济侵略,是早期改良派的一个特点。这一特点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民族资本主义迫不及待的要求。从这一特点出发,他们把反对外国侵略者的斗争引申到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学术领域。他们不但批判了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而且剖析了西方所谓“公法学”的虚伪性,指出“公法”之“公”是骗人的,是为不平等条约进行辩护的。既然如此不合情理,又“公于何有?法于何有”?所谓“共享公法之利益,甚矣欺也!”(40)

批判“公法”的虚伪性、欺骗性,并不代表完全忽视或否定“公法”。实际上早期改良派人士对国际公法也颇为重视,不少人士发表了公法专论,或者在涉外论文中,对公法的起源、性质、作用以及与国家强弱的关系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讨,阐发了各自的公法观。总的说来,早期维新派人士逐渐意识到:要捍卫国家的主权和维护国家的权利,就必须认真研究公法,运用、培养精通公法的外交人才。但他们也认识到“公法”作为“万国之大和约”,在字面上虽说有其真是真非,但各国因其“所利之各异”,在运用公法时则往往“善自为谋”以“曲徇其私”,所以,他们并不迷信公法。而且逐渐认识到“公法”之遵违与国家强弱密切相关。王韬看出了国强则“公法”可废可兴,国弱则“公法”不为我用。(41)郑观应也看到,“公法一书久共遵定,乃仍有不可尽守者”,因为“国之强弱相等,则藉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42)薛福成则明确指出,“公法”之用“隐以强弱为衡,颇有名实之不同”。(43)故早期维新派人士一致认为,欲使“公法”为我所用,必以自强为基础,以国家实力为后盾。也正因为如此,他们都强调首先应致力于国家之富强。

早期维新派思想家们也从公法的一些普世价值看到了中国法制改革之必须。他们逐渐认识到,与经济改革、政治改良密切相关的是法制改革。不改革繁酷的中国封建法制,就无法适应中外交通、交涉的新局面,就无法平息日益增多的中外司法争端,从而也就不利于取消列强在中国的条约特权,建立平等的国际关系。而且,在一些早期维新派人士看来,“西国之法犹能法古人明慎之心”,(44)所以值得中国仿效,同时,也只有仿效“西国之法”,改革旧制,才能收回治外法权,获得与列强平等的地位。郑观应说:“中西律例迥然不同,中国有斩罪,有杖罪,西国无此例;西国有缳首罪、罚作苦工罪,中国亦无此例。西例听讼有公堂费,不论原告、被告,案定后由曲者出费,直者不需分文,中国亦无此例也。中国办理命案,误伤从轻,故杀从重,乃西人与故杀,亦有从轻者。”(45)郭嵩焘说:中国尊卑上下之间的侵犯,同罪异罚,向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西方法律则“贵贱所犯,科罪一也”。(46)“泰西有大小律师,无书吏之弊”,故中国宜仿西例,“以状师办案”,“使狱囚之冤情上达”。(47)改良派不仅认识到“中西律例不同”,而且意识到仿行西法、改革中法的历史必然性。但是他们强调,“欲废旧立新,仿效西法,必深知其意者,始能参用其法而无弊”,(48)为了有效地采用西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择善而从之。总的看来,他们提出了一些符合近代法制文明的法制改革设想,主要有:主张废除酷法,改用轻刑,反对刑讯逼供;主张实行陪审制,废除书吏之弊,设律师辩护之制;改造犯人,教以技艺,听断从速,减轻诉讼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参照西例制定交涉律,重视法律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等。早期改良派的法制改革思想在当时的成效有限,但其积极意义和实用价值是应该肯定的,我们从晚清修律中可以发现它的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早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是中国近代法律思想萌发的重要起点。19世纪70年代以后的中国,遭受西方列强的不断侵略,国家面临瓜分豆剖的危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救亡图存、振兴中华成为中华民族志士仁人为之奋斗的目标。这个斗争是贯穿中国近代历史的一条主线,也是影响和推动中国近代法制文明发展的动力。随着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仅引发了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早期改良派代表了正在成长中的新兴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上接触了西方世界,他们的眼光已经不限于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和追求工商的兴盛,而是关注上层建筑的基本层面——政治体制和法制。由此而扩大了向西方学习的规模,进一步将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制介绍到国内,以期对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改良,从而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尽管由于时代、阶级属性以及个人经历、学识、认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他们的法律思想存在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缺乏统筹全局的战略思想以及议论多而实践少等明显的弱点,这主要是由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经济和软弱的资产阶级性格所决定的。中国的资产阶级大多从封建地主、富商以及官僚阶层中蜕化而来,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在某些方面的利益还直接相关。因此,早期改良派提出他们的改良观点时,态度并不十分鲜明,欲言又止,嗫嗫嚅嚅。他们或者把西方的法律制度解释成中国古代制度的继承或演变;或者强调“治法”与“治人”的并举;他们赞赏西方的议会制度,但同时不忘“君权”的重要;他们反对外来的侵略,但又幻想中国与西方“改同一律”后就会自然享有主权;他们在反对洋务派的“中体西用”的方针时也总是小心翼翼。总之,这种“不成熟的理论,是和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49)早期改良派表现出的是刚刚诞生的资产阶级的严重软弱性和妥协性,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是比较朦胧和幼稚的。尽管如此,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代表了中国法律思想向近代转型的一个重要阶梯,是戊戌维新改良思潮兴起的前驱先路,理应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位置。

【注释】

(1)薛福成:《筹洋刍议·变法》。

(2)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初编,《曾注书后》。

(3)陈虬:《经世博议·序》,《治平通议》。

(4)王韬:《韬园文录外编》卷一《变法》。

(5)薛福成:《筹洋刍议·变法》。

(6)马建忠:《适可斋记言》卷二《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

(7)陈虬:《治平通议》,《变法》。

(8)薛福成:《筹洋刍议·变法》。

(9)王韬:《韬园文录外编·英国重商》。

(10)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

(11)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

(12)郑观应:《盛世危言·商战下》、《盛世危言·商战上》。

(13)郑观应:《盛世危言·商战下》、《盛世危言·商战上》。

(14)郑观应:《盛世危言·商战下》、《盛世危言·商战上》。

(15)陈炽:《创立商部说》,《续富国策》卷四。

(16)陈炽:《庸书》外篇卷上,《商部》。

(17)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五》。

(18)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五》。

(19)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二编,《新政论议》。

(20)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五》。

(21)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编》,自序。

(22)王韬:《韬园文录外编》卷一《重民下》。

(23)陈虬:《治平通议》卷六《上东抚张宫保书》。

(24)陈炽:《庸书》外篇卷下,《议院》。

(25)郑观应:《盛世危言》自序。

(26)郑观应:《盛世危言》卷一《议院》。

(27)薛福成:《出使日记》卷二。

(28)王韬:《韬园文录外编》卷一《重民下》。

(29)陈虬:《治平通议》,《变法》。

(30)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二编,《新政论议》。

(31)陈虬:《治平通议》,《变法》。

(32)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二编,《新政论议》。

(33)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

(34)郑观应:《盛世危言·自强论》。

(35)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编·自序》。

(36)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编·自序》。

(37)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二编,《新政论议》。

(38)马建忠:《适可斋记言》卷四。

(39)陈炽:《庸书》外篇卷上。

(40)马建忠:《适可斋记言》卷四。

(41)王韬:《韬园文录外编·洋务上》。

(42)郑观应:《盛世危言·公法》。

(43)薛福成:《筹洋刍议·商政》。

(44)郑观应:《盛世危言·刑法》。

(45)郑观应:《盛世危言·交涉》。

(46)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

(47)郑观应:《盛世危言·刑法》。

(48)郑观应:《盛世危言·刑法》。

(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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