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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维护我国教育主权的原则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经济法规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本原则中最根本的一条,涉外办学的法规依然将尊重我国教育主权作为首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尊重我国宪法和法律及其体现的国家利益,尊重我国在教育事务上对国内外至高的自主权。根据教育主权的创新理论,现阶段我国教育主权主要体现为国家的教育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综观世界各国,为维护教育主权,均运用法律就对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问题做出特殊规定。

涉外经济法规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本原则中最根本的一条,涉外办学的法规依然将尊重我国教育主权作为首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尊重我国宪法和法律及其体现的国家利益,尊重我国在教育事务上对国内外至高的自主权。根据教育主权的创新理论,现阶段我国教育主权主要体现为国家的教育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其中立法权是根本,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须依靠立法权得以体现。通过立法,决定国家在教育事务上对内外的权力范畴,也规划出教育主权的时代内涵,它决定了政府行政权范畴,应该包含审批、管理和监督,同时也规定了中外合作双方在办学活动中的活动规范。

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立法体现出来。在已经颁布的《条例》中,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目的、原则、内容以及各种规范,规定了国家具有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权。在维护教育主权方面,主要体现的是我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主导权。比如,在办学方式上,限定中外合作办学为合作而非合资,目的是排除外方可能会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主导权;在组织和管理方面,规定董事会中方成员不得少于1/2,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教代会等组织,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等。这些规定无不流露出法律制定者对坚持中方主导权,维护教育主权的思考。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开设有关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课程,“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综观世界各国,为维护教育主权,均运用法律就对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问题做出特殊规定。问题是如何界定“可以使用”和“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如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英语语言培训或用外语教学,甚至某类学历学位课程完全使用英语(或其他外语)授课,如何确保执行对“基本教学语言”的法定要求?笔者认为在我国境内中外合作举办的面向中国人的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培训,在根本上不能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基本教育教学语言”的规定。但对于诸如“语言培训”之类的特殊课程,可以灵活掌握“可以使用”和“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之间的尺度,原则上也不违反《条例》精神。

但是,在是否允许合资、外方独立在境内办学以及是否禁止宗教组织、宗教院校或个人从事中外合作办学等活动方面的立法,尚存在争议。允许合资(允许外方将资金投入到中外合作办学中,实施合资性的办学活动)和允许外方独资或在中国设立分校,有人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对此在WTO中做出承诺,但即使承诺市场准入,其办学的前提也是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只要我们有健全的法律规程作保障,国外教育机构在我国境内投资办教育就应该受到欢迎。所以,“不允许”只是目前我国国内的条件尚不成熟,只能被认为是一种对国内市场的保护行为。最后,虽然宗教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办教育可能会有很大的宗教色彩,但历史上教会大学的双重性表明,教会大学同样会发挥促进教育发展等积极作用。而且从文化全球化的角度看,不同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并不是哪一个国家能够阻止得了的。也有人认为《条例》对此做出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宗教大学的教育目的在意识形态上不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同时宗教教育不是我国急需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而且也不符合《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即“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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