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刑事审判中,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与国家公诉机关当庭平等对抗的重要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权利,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强化了被告方的辩护职能。

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含义

人权,指一个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平等权、生存权等。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是生存和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制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刑事诉讼应有的题中之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按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早在2004年修宪的时候,我国已将人权写入宪法,《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在第2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有部门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立法条文,意义重大。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以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为原则,多处条款的修改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内容

在审判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了辩护职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在刑事审判中,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与国家公诉机关当庭平等对抗的重要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权利,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强化了被告方的辩护职能。

(2)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将法律援助的对象由原先的盲、聋、哑人或精神病人进一步扩大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3)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8条也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审判中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促使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刑非法证据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了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2、63条分别对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补偿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而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的,国家专门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上述规定均体现了对证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权尊重和保障。

(5)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相对于不开庭审理而言,开庭审理显然更利于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对应当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该规定防止了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回重审现象的出现,避免因案件久拖不决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6)扩大了不公开审理的范围。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扩展:一方面,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另一方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

(7)明确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死刑是关涉被告人生命权的最严厉刑罚,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不应当忽视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240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1)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一定的对立性。惩治犯罪,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常常要以牺牲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部分人权作为代价;而保障人权则要求尽可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使惩治犯罪的手段受到最大限度的限制,因此,一味地追求保障人权将阻碍犯罪惩治的实现。

(2)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互依存,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首先,惩治犯罪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如果不依法及时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无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导致犯罪猖獗,危及公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次,正确惩治犯罪离不开对人权的保障。正确合法地惩治犯罪,应当依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而不能滥用司法权力,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也促使司法机关积极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

(3)刑事审判应当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刑事审判活动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等重要基本权利的诉讼活动,应当在确实保障人权的前提之下依法展开对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排除非法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惩治犯罪。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要求刑事审判活动既不能片面追求审判效率或实体正义,牺牲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因为人权保障而怠于追究刑事犯罪甚至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