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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与自主原则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主的社会规定了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自主原则的法律来源。尊重与自主原则派生的最为重要的临床道德规范就是“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该以尊重病人、尊重病人人格为出发点,在临床工作中尊重病人知情和自主选择、自愿同意的权力。而陈医生和某科技报在未与朱某商量的情况下,就把他的病症相片和姓名在报纸上登出,将其疾病公诸于世,这显然超出了医生的权利,违背了医患之间的尊重与自主的原则。

3.3.1 尊重原则的含义与伦理根据

(1)尊重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尊重原则(principle of respect)是一条基本的道德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人应该尊重。通俗地说就是把人当人来对待;引申说就是人与人应该相互尊重。狭义的尊重原则主要是指对人的人格的尊重,如礼貌待人,不侮辱人,不做损害他人的人格的事等;广义的尊重原则还包括尊重人的权利,即尊重个人的自主权等。

对病人来说,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是一个绝对的无条件的道德权利;对医务人员来说,尊重病人是一个绝对的无条件的道德义务。说它是“绝对的”,因为它是无例外的;说它是“无条件的”,因为它不受任何条件制约;说它是“道德权利”或“道德义务”,因为它是尊重人的基本道德原则所要求的,但又不能用法律来规定一个人去尊重另一个人。

尊重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医患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

①只有尊重人,才能取得别人的信任,从而发展人际关系;同理,只有尊重病人,病人才会信任医生,才可能建立真诚的医患关系,进而使得医疗正常进行。

②尊重人会有助于建立自尊、自重。医务职业是一个很有尊严和很自豪的职业,这种尊严来源于病人对医务人员的尊重。无论古今中外,医生均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正是这种尊重才使医务人员有一种尊严感或自豪感。

③只有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才可能有安定的社会环境;同理,只有相互尊重的医患关系,才能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只有尊重病人,才能得到病人的尊重,否则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医疗纠纷的发生,乃至病人动手殴打医务人员,除了病人的品质原因外,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医务人员对病人不尊重而导致的。

(2)尊重原则的伦理根据

对人的尊重是人道主义思想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儒家说“天地之性,人为贵”。

不论医学如何现代化、科学化、技术化,临床医学的对象是具有尊严的人,临床医学服务于人的特性,这些临床医学的基本点是无法改变的。从道德上讲,任何服务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尊重人的;另一种是不尊重人的。服务的最高品质就是对人的尊重。有人在报刊上指出,我国现在有的单位,设备是先进的,产品是先进的,但缺乏一样东西:对人的尊重。这种现象在医疗机构也同样存在。

医疗是一种人道的服务,人道的精神应该植根于医疗服务工作者的内心深处。目前国内医疗卫生部门进行行业道德建设时,习惯上把服务态度作为很重要的内容给予重视。其实,态度好坏不是指表面的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而应该以内心对病人的尊重为基础。没有这种对人尊重的内在精神,表面上或形式上的服务态度好,很难让人产生有一种真正被尊重的感觉。譬如,目前有些商业性机构,由于服务人员的态度过于“热情”,而令顾客望而却步。

3.3.2 自主原则的含义与伦理根据

自主(autonomy)西文是由autos(自身)和nomos(法则)组成,意思是拥有自己决定的权利。民主的社会规定了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自主原则的法律来源。自主原则承认每个成年的、具有健全思维能力的人都有权决定其自身的行为。

在医疗领域里,自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有独立的、自愿的决定权力。医疗道德的核心是医务人员应对病人尽其义务,此义务的宗旨是对病人有利和无伤,但仅有这点还不够。作为一切医疗活动目的,病人有权力对在其自身所实施的诊断、治疗方案作选择,尤其是对一些有伤害性的诊疗措施。因为一切医疗活动的结果均要落实到病人身上,无论结果怎样,或好或坏,或利弊兼有,或不可预测,病人对是否采用这些医疗手段均有自主决定的权力。

自主原则从根本上表达了病人的选择权利。病人的选择权是维系医生与患者间的治疗与被治疗关系的核心。虽然病人需要医生治疗,但在法律和伦理上,只有病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这种关系;只有病人才可以随时随地,合法地终止这种关系。事实上,实现了自主也就是体现了对病人的尊重,因为,尊重的重要方面包括了对病人自主权的尊重。

3.3.3 尊重与自主原则的应用

尊重与自主原则涉及大量的临床实践问题,如人体实验、医学研究、病人的隐私与保密、知情同意等。

(1)知情同意

尊重与自主原则派生的最为重要的临床道德规范就是“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该以尊重病人、尊重病人人格为出发点,在临床工作中尊重病人知情和自主选择、自愿同意的权力。

【案例】3-6 如何对待患者选择的权利

一位46岁,有乳腺癌家族史的妇女,每6个月就要去找医生进行一次乳腺检查。每次来时,她表面上看镇静自若,实际上她对乳腺癌非常害怕,以致其母亲去世后,她再也不敢进行乳腺的自我检查。在一次看病时,医生在病历上写下了“左侧乳腺有一2厘米的包块”,并建议她做活组织检查。她拒绝了这一建议,并不再去找医生看病。这个医生在病历上记录“我建议做活组织检查,患者莫名其妙地拒绝”。随后他就不再对此病人进行随访。

该医生不顾已经了解的病史,明显地没有顾及病人对乳腺癌可能反应的复杂心理动因。因为该病人已经找此医生看了多次病,所以该医生完全应该以一定的方式对此病人进行随访观察。

(2)保密与隐私

没有比为病人保密更反映尊重原则的重要性了。医疗职业的特点决定了病人的隐私无可奈何地要提供给医生。如何对待病人的隐私,是一个最基本的医疗职业道德问题。

【案例】3-7 为科研能否公开患者的病症相片?

1989年6月朱某向法院起诉,控告曾为治好自己重症肌无力症的陈医生。事情是这样的:陈医生在给某科技报撰文介绍治疗此病人文章时,给报社提供了十几张典型病症照片,编辑从中选登了朱某的两张,并公开了朱某的姓名。朱某看到登出的文章及照片,认为这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与陈及报社交涉。可陈医生认为他是为科研而使用的,他有这个权利,朱遂诉于法院。

这是著名的全国首例病人诉医生侵犯肖像权案件。这个案件之所以有较大的影响,是因为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病人恩将仇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医生侵权。而且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医生侵权成立;二审判决医生侵权不成立,原告败诉,但今后使用病人照片,须经病人同意。

在一定意义上,疾病也是一种隐私。病人不愿对亲人启齿的事情,却必须对医生“坦白交待”。因此,医生有为病人保密的义务,病人则有要求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病人在治病过程中,允许医生拍摄、使用自己的病症相片,不是无条件的,这只限定在为患者自身治疗疾病的范围内。而陈医生和某科技报在未与朱某商量的情况下,就把他的病症相片和姓名在报纸上登出,将其疾病公诸于世,这显然超出了医生的权利,违背了医患之间的尊重与自主的原则。

3.3.4 自主原则与儒家伦理思想

(1)“病人同意”与“亲属同意”

在中国,人们更习惯于把权利交给自己的亲属,而不是自己。“知情同意”确切地说,不仅仅是“病人同意”(patients consent),更多的情况下是“亲属同意”(relational consent)。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显然与儒家思想中的重亲情人伦关系、忽视个人的主体性有关。不深刻分析儒家思想对生命伦理学面临问题的内在影响,就不可能清楚认识这些问题的本质。

“亲属同意”代替“病人同意”在中国临床工作中比较普遍。在相当多的需要知情同意的病例,采取的多是“亲属同意”的方式。譬如手术的选择,一些有伤性诊断、治疗的应用等,往往是家属代替病人履行签字手续。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须家属同意方能手术等。在中国,“亲属同意”是儒家文化的特定产物,有其合理性,但也难免遭遇道德困境。

现实表明,在一般的情景中,“亲属同意”和“病人同意”会有高度的一致。但是,特殊情况总是有的,在这种情景下,应该根据谁的同意来做决定呢?

【案例】3-8 病人家属不同意能手术吗?

一产妇,身材矮小,骨盆狭窄,临产时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医生决定采用剖腹产。于是医生将有关情况告诉了产妇的丈夫,但其故意躲着医师不签字,他倒不是担心妻子接受剖腹产有风险,而是害怕妻子生的是女儿。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施行剖腹产,而医师以家属不签字为理由,没有及时做手术。结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此时才进手术室实施子宫的全切术,但为时已晚,结果母亲胎儿俱亡。

该案例伦理问题应该是明确的。其一,在任何情况下,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医务人员放弃对病人的救治是违背医学伦理学准则的;其二,涉及对病人自主性的认识。按生命伦理学中的病人自主原则,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手术。但在该案例中,病人的这一权利被剥夺了。案例中的产妇为正常人,头脑清醒,完全有权力对手术做出决定。遗憾的是医务人员却把决定的权力交给了产妇的亲属,甚至产妇再三请求为其手术都未获准。

我们曾将该案例在医生和护士中讨论过。许多人认为该事情尽管是个悲剧,但根本的问题不在医生,而在病人的家属。因为,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手术必须经过病人家属同意和签字。否则出了问题,谁能承担责任

(3)“亲属同意”的文化背景

在中国,“亲属同意”一般性地取代“病人同意”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儒家思想对人们,以及对医疗生活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家长主义(paternalism)的影响。在中国,家长主义对医疗的影响主要是忽视病人本人决定的权利。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临床需要做决策时,医生不很习惯认真考虑病人的意见,有时履行承诺往往是一种形式。二是,病人亲属在决定中的地位往往会超过病人本人。

②儒家亲情主义的作用。除了家长主义支持“亲属同意”,儒家的重视人伦关系,看重亲情也是“亲属同意”的文化根据。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更重视家庭及一个人在家庭、社会中的作用。更为明确地说,一个人的生命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更是亲人的事。当亲人生病,亲属理所应当为其承担照顾和决定的责任。

③儒家思想中忽视主体性的产物。儒家伦理思想中尽管非常重视个人的人格问题,甚至将其看得比生命还要重要,但却存在忽视个人的自主性的倾向。这是因为儒家伦理更注重整体性,强调个人与自然、社会、家庭、他人的和谐相处,这种和谐并不是以西方的个人权利为条件,而是个人的“修身”,完善自身的人格。所以,儒家伦理更注重团体、家庭等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忽视了个人应该在这种关系中的自主性问题。换句话说,相对于这种和谐的关系,个人的自主性是多余的。

(4)自主原则与安乐死、听任死亡

在西方,赞成安乐死的一个最重要的根据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病人不可救药、病人忍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等),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因此,自主原则被看作安乐死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或必要条件。

在中国,有关安乐死的争论,涉及多种根据。有人认为安乐死符合生命价值原则;有人认为安乐死符合社会公益原则;还有人认为安乐死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原则。对自主原则作为安乐死的出发点和必要条件,尚未达成共识。

“汉中安乐死案件”是中国第一个被起诉,并引起法律争议的案件。在此案例中,病人夏某患晚期肝硬化,生命垂危,经其子女的要求,医生为夏某实施了积极的安乐死。该案件的一个很关键的伦理问题就是没有病人本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意”。但在当时,认识到这点的人并不多。这并不是偶然的忽视,而是病人自主性一贯被忽视的必然。

现在再来看看放弃治疗和听任死亡的决定权。

放弃治疗也可以被看作听任死亡(allowing someone to die),这是临床医学中时常遇到的,甚至可以看作临床过程的组成部分,因为大多数病人,都很难抢救到接近生命真正的终点,尤其是在医疗费用受限制时。据作者了解,放弃治疗的决定绝大多数是病人亲属和医生商量而做出的。

总之,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病人自主性会遭遇到许多特殊性的问题,作者在此仅仅是列举一二。在中国这个古老文明的国家,病人自主性的真正实现还要经历一些时间,因为人们观念中传统儒家思想还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对这些问题有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在一些法规制定中,应慎重考虑病人的自主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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