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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制改革的基本动因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晚清法制改革的基本动因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列强之所以向清政府要求领事裁判权,最主要的理由是中国的法律制度落后、野蛮,与西方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制度相悖离。为收回治外法权,改变中国法律的落后状况,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实行法制改革已成为不二之选。

一、晚清法制改革的基本动因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有识之士为了争取国家和民族的独立而提出了各种救国方案;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变革、改制;新兴的资产阶级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奔走呼号。中国近代史上一切重大的变革、重大的政治活动都和救亡图存联系在一起,法制近代化同样是围绕这条主线展开的。

(一)立法图存

自明代中后期开始的闭关自守的封建统治政策被清王朝延续下来,奉行这一政策的清王朝很少同外界进行交往,因此错过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最佳时机,中国原有的优势荡然无存,并且与西方世界的差距越来越大。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英美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践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由领事裁判权又派生出列强在租界地区“会审公廨”的审判权,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受外人之裁判”的怪现象。西方列强之所以向清政府要求领事裁判权,最主要的理由是中国的法律制度落后、野蛮,与西方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制度相悖离。在西方人眼中,中国法律“不仅是极为专断的和极为腐败的,而且它的体系在许多方面与欧洲人公平与正义的观念不相容”。他们以此为借口,决定反对所在国的司法管辖。[1]

司法主权的丧失意味着主权的沦丧,当发生在本国土地上的案件都得假他人之手方能解决时,主权的含义、国家的尊严早已被踩在了脚下。为此,爱国的官僚、士大夫为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而奔走呼号。但在如何维护国家主权、如何实现中国自立自强这一问题上,先进知识分子探寻其答案的道路却是曲折的。刚开始,国人的反思仅仅是停留于我们的船不够坚,炮不够利,并没有认识到我们的制度不如西方。随着同世界交往的扩大、视野的开阔,知识分子们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大,不仅在于器物层面,还在于制度层面。所以要富国强兵,西方的政体与法律制度同样有值得借鉴之处,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实现自救、自存、自强。认识到这一点后,知识分子们逐步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思想及制度。为收回治外法权,改变中国法律的落后状况,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实行法制改革已成为不二之选。1902年中英签订了《马凯条约》,该条约第12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2]其后美国、日本、葡萄牙也做出类似的表示。一方面由于在这些条约中,列强做出了只要中国法律得以进步,各国即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另一方面,也由于一些先进知识分子深刻洞悉了中国法律确实存在诸多落后因素,已到了非改不可地步,因而在这些条约签署以后,朝野上下掀起了修律与改革司法的热潮。

(二)立法图治

鸦片战争之后,自上发起的维新变法运动、轰轰烈烈的义和团运动以及革命党人力量的不断壮大,对于清政府的统治而言实属不小的打击——“祖宗之法”的统治难以施行,只有推行改革,才能改变现状。当权者逐渐意识到“近数十年积敝相仍,因循粉饰”,[3]统治阶级内部希望通过立宪和法制改革来维持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并且,随着同西方接触的增加,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冲击,特别是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观念的传入,部分中国人开始注意到立法、执法和民族之间的平等问题。[4]

首先在立法上,以当时的刑部尚书薛允升为代表的人认为“法贵惩恶,尤贵持平”,民旗、贫富之间应当视同一律,旗人犯罪当发配者,“概与民人一体办理”。清末法制改革之大家沈家本认为,这样可以防止“重轻悬绝”,可以化除满汉“畛域”,可以统一法权。关于贫富一律,薛允升的观点是富民贫民同是平民,而当富者买贫者为奴婢,贫者被卖以后,即“一切均不得等于良人”,这是贵富贱贫的极不平等的表现。沈家本也同样认为奴婢制度和人口买卖的存在,是与颁行宪法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不尊重人格的表现。因此,奴婢制度及人口买卖应当禁止,这是良贱在法律上平等的体现。[5]

其次在执法上,薛允升认为,已休的子妇殴死原来的翁姑,既照凡人论;那么,原来的翁姑杀伤已休的子妇,亦应以凡人论,而不应再因尊卑的分别而加重或减轻。又如一般人民冲入帝王仪杖强行奏诉,应治罪;但申诉冤情属实,可以免罪。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情法最为得平。薛允升关于执法上平等的思想,还包括了法律不仅是对一般人民,也是约束贵族官吏的内容。[6]

总之,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执法问题上的变革,都是离不开救亡图存,希望收回国家的治权这一主线,以保证国家在世界之林中处于独立、自主的地位,进而重归世界强国的队伍之中。

(三)立法图强

在鸦片战争后的一段时期内,清政府从与世界列强的不平等的相互关系中,也看出了修订法律、改革法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7]通过法制改革,除了救亡图存、收回治权外,另一目的即是再归强国之列。从1901年2月慈禧太后颁布谕旨开始,清政府所确立的修律指导方针是“中外通行”,且要“结与国之欢心”。修律组织,包括修律大臣、修律机构都是朝廷任命与设置的,听命于朝廷,在朝廷的控制之下,每次法律的修改与制订均须以奏折上请,[8]这一方面是希望不危及其固有的统治,另一方面则是希望顺应列强的意图,以较快的方式占据强国的位置。

整个法制改革修律的过程离不开清政府内部修律大臣们对近代法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对比与发展。例如修律大臣伍廷芳认为:“以律例眼中所视全国之人,无分上下高低,尽属平等。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悟遵,位极长官,亦难枉法。犯者无论上下,一同治罪,此之谓平等也。”[9]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国民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近代法制思想的理解与诠释,也是其他法律修改的基点。西方法律的一些理念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并在与传统中国法文化碰撞的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发展。这些变化具体表现在部门法领域:在民法领域,“力求恢复个体的独立并一再强调权利主体间的平等,尤其是商品生产者的人格应受到尊重,财产应有法定条文的保护”;在刑法领域,“刑法观念出现了保护权利的意向,人们要求确立罪名由以礼为据转为以危害社会秩序和侵犯国家、个人的权利,刑罚原则由威吓为主转为报应与教育结合”;在诉讼领域,“为实现权利、补偿损失而进行诉讼已视为正当并得到鼓励,诉讼主体的平等以及陪审制度、公审制度、律师制度的健全一再提出”。[10]加上这一时期大批文人学者引进、翻译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使西方法律知识得到一定的普及,人们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更新,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在当时看来确实是一条救亡图存、收回治权、重回强国之列的最佳途径。

基于上述救国的动因,清朝末年一场大规模的法制改革轰轰烈烈地展开了,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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