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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的其他制度价值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财团法人的其他制度价值“确保设立人意志的永续”应该说是财团法人的一项非常突出的价值。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财团法人与其他相关制度在功能上存在许多重叠和交叉。财团法人的具体制度构建应该为实现财团法人的价值服务。公益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不意味着可以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三、财团法人的其他制度价值

“确保设立人意志的永续”应该说是财团法人的一项非常突出的价值。但是,除此之外,从别的角度,我们还可以归纳财团法人制度的其他价值。一方面,财团法人固然特别适宜于从事“确保设立人意志永续”的公益事业。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财团法人与其他相关制度在功能上存在许多重叠和交叉。财团法人除了其特别适宜从事的事业之外,并非绝对不可以从事其他事业,例如财产权的移转、营利事业、甚至家族赡养、短期的公益事业等,这些功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其他的许多制度可以替代,那么,此时财团法人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人们从事上述的活动提供了一种另外的可供选择的制度。(58)

下面将紧紧围绕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来论述财团法人的具体制度。财团法人的具体制度构建应该为实现财团法人的价值服务。

【注释】

(1)冯契:《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4页。

(2)夏甄陶:《关于目的的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8~350页。

(3)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4)现在有许多学者对法人有限责任提出质疑。参见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虽然认为法人不必然是有限责任的学者不少,也举出了一些特殊的例子;但是就德国民法典的初衷和无权利能力财团而言,一般认为无权利能力的财团是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利益(benefit)的。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4页。

(6)“The present requirements are obstructing unnecessarily the developmentof foundations in Germany”,see Maecenata Institute and the Bertelsman Foundation:“BRIEF ANALYSIS OF THE DESIRED REFORMOF THE LAWGOVERNING FOUNDATION INGERMANY”,download from:www.icnl.com.

(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4~815页。

(8)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309页;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

(9)在“导言”部分介绍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传统分类及我国学界的基本看法时具体共归纳列举了八个方面的区别。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版,第585页。

(11)现在也有一种相当重要的观点,认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受到不分配利润的限制。因此,公益法人也可以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只要不把营利所得分配给组成成员就可以了。这种观点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也需要正确理解:公益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是是否包括有风险的市场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公益目的本身的限制?公益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不意味着可以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这一点本书后面将专门进行论述。

(12)政府对法人的设立审查可能并不因社团或者财团而有多少不同,导致相对宽松或者相对严格的设立审查态度的决定性因素可能是目的的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就此而言,日本民法的法人基本分类原则或者并不是如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绝对地缺乏合理性。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版,第998页。

(14)【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15)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16)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17)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18)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19)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20)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21)参见意大利1991年的第266号法令(关于志愿组织的)和1997年的第460号法令(关于社会导向的NPO的)。

(22)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23)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2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4页。

(25)案情摘自《京华时报》,2002年11月3日第七版。转引自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369页。

(26)转引自谭启平:《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27)谭启平:《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28)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9)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0)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31)李韬:《美国的慈善基金会与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政治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第21页。

(32)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33)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34)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35)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36)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5页。

(37)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5~47页。

(38)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3页。

(39)英国法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corporation)。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John C.Gray,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p.51.转引自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这种翻译显然是不妥的。虽然龙卫球教授注明了引文的出处,但是这里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偏差:“corporation”一词在英美法上至少有三种含义:法人、公司和团体,公司通常还有一种更加准确的表达:business corporation。英美法上没有大陆法系的“社团”这样的词,有的是association和cooperative,前者指协会,后者指合作社。

(40)《REVISED 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1987)》Section1.50、Section1.70、Section2.05。

(41)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42)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43)【美】阿瑟·库恩:《英美法原理》,陈朝璧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44)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40页。

(45)【日】四宫和夫:《信托法(新版)》,有斐阁平成六年版,第195页。转引自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46)“6.Acharitable trust is a formof an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legal organization.”《Uniform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Act》第一条的注解(comment)。

(47)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48)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211页。

(49)【苏】坚金·布拉图斯:《苏维埃民法》(第一册),李光谟等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86页。

(50)【苏】B.T.斯米尔诺夫等:《苏联民法》(上),黄良平、丁文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页。

(5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4~866页。

(5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176页。

(53)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54)葛云松:《中国财团法人制度的展望》,载《北大法律评论》2002年第5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5)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7~368页。

(56)Rolf Muller:“German foundations—the Activities and Essentials”,download from:www.icnl.com.

(57)这一点从某些国家的立法例来看似乎有放宽的趋势,例如瑞士民法的职工救济财团。

(58)一个国家的法律关于自然人组成团体的形式总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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