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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团法人制度价值的学说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可以把财团法人简称为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而财团法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人类社会为达成某种非个人的目的,而集合一定的财产,自古有之,例如私人捐助设立的育幼院、图书馆及医院等。创造财团法人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使财团保持永续性,不因受益人、管理人甚至是捐助人的原因而有任何动摇改变。同时,该学者认为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不能简单地用公益事业来概括,因为公益事业还有许多其他的代替方式。

一、关于财团法人制度价值的学说

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首先,财团与虔诚的慈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财团往往也从事营利性的商业行为,而虔诚的慈善行为大多采用无权利能力的财团或者募集财产的形式;其次,财团提供了使一个人的意志(往往还有捐赠者的姓名)永垂不朽的可能性,因为类似的制度例如通过遗嘱转移财产或者选任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其效力有时间上的限制;再次,设立财团还有避免缴纳遗产税的功能,因为财产已经归属于永续存在的财团,因此不必代代继承,不过这一功能现在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德国税法修改后规定家庭财团每30年必须缴纳一次遗产税,但是适用的税率比较优惠。最后,可以把财团法人简称为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5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社团制度存在之必要性在于:社会的发展需要集合多数人以经营共同事业,此时可以选择的制度有二:合伙或者社团。但是社团相对于合伙,其团体人格比合伙更加充分,更加不受团体成员的退出或者死亡的影响,对于克服个人生命的有限性,完成具有永续性的大规模的事业非常有力。而财团法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人类社会为达成某种非个人的目的,而集合一定的财产,自古有之,例如私人捐助设立的育幼院、图书馆及医院等。这些财产如果委托于个人经营,则该项财产难免易为个人中饱私囊渔利或者保管使用不善而化归乌有,这样就不利于捐助人预定目的的实现。创造财团法人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使财团保持永续性,不因受益人、管理人甚至是捐助人的原因而有任何动摇改变。(5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比,社团法人富有弹性即其目的组织得随时变更,故较适合经营非公益之事业;而财团法人则具有固定性,即其目的组织不得任意变更,故较适合于经营公益之事业。(53)

葛云松博士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置财团法人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得人民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存界限,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完成一些长期或者永续存在、有意义的社会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带动社会发展,而不必因为捐助人财产的增减而受影响。此种观点与上述郑玉波教授的观点没有实质分别,还是限于突破个人生存界限而达成事业的永续性以及促进公益事业和带动社会发展。(54)

李永军教授认为,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设立人想把自己的意志永远地贯彻下去;二是设立人想把用于这一目的的财产同自己的其他财产独立开来而让这种“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同时,该学者认为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不能简单地用公益事业来概括,因为公益事业还有许多其他的代替方式。(55)

德国大众财团秘书长Rolf Muller在1993年3月24日于Sofia召开的保加利亚财团法人联合会年会上作报告时谈道:“在德国,据估计有超过7000个财团法人,主要是在德国西部。我们有一个财团法人的全国协会,目前我是这个协会的董事之一。这个协会的最古老的会员财团成立于公元917年,而且至今仍然在运作。这一个例子也支持了我的最得意的观点: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了永恒存续。……我的答案是根据德国的法制环境和我作为大众财团法人的CEO和其他一些财团法人董事会成员的亲身经历而作出的。”(56)

可见,从以上这些学者的观点和著名财团法人管理者的观点来看,都包含着一项制度价值:不管是财团法人的永续存在还是财团财产的永续存在,都是为实现设立人意志的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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