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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利益调整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流域生态补偿的突出焦点是省份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在这里,省际的利益冲突显现无疑,成为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④其他还有山东省对黄河流域与淮河流域的生态补偿、福建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等实践。

主体利益调整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省际协调的决策模式与法规范基础

近年来,我国许多江河流域都基于恢复性原则加大力度促进流域范围内生态环境的恢复与补偿。我们知道,流域上游地区一般都处于欠发达和经济相对贫困地区,同时还要承担维护中下游可持续利用水源的义务。此时,流域上游地区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的需求与保护、恢复流域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冲突成为整个矛盾的焦点。因此,让这些地区单独承担流域生态补偿的责任是有失偏颇的。为了实现流域上游和下游区域的实质公平正义,协调好流域省际的利益,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良好的公共政策和系统的法规范理顺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促进整个流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流域生态补偿与省际协调:定义、现状与法规范需求

(一)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定义考辨

《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者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1]这里的生态补偿与国外的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PES)或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PEB)含义相当,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给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以及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3]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在流域范围内,由流域生态服务[4]的受益者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对流域生态的破坏者进行收费,并对流域内的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恢复性补偿。它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其基本依据在于流域生态服务提供者付出相应的保护与建设资本并牺牲相应的发展机会成本,而流域生态服务的受益者享受着良好的流域生态与水源供给,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流域生态恢复补偿资本、对流域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以及对利益受损者提供相应的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经济调节、宏观决策为手段,以法律制度为保障,要求流域范围内因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受益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和生态功能进行补偿,对利益相对受损者进行补偿,目标是为流域发展提供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流域生态补偿省际协调的实证分析

我国主要江河干流动辄就横跨几省,其中:长江干流流经11省(市、自治区)、黄河流经9省(自治区)、海河流域地跨8省(市、自治区)、淮河流域为5省、珠江流域跨越8省(自治区、特区)、松辽流域涉及5省(自治区),我国主要江河干流的流域区域范围如图1所示[5]

流域生态补偿的突出焦点是省份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目前,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主要是由中央相关部委推动或者是地方政府进行的自主性的探索实践,集中于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以及上下游之间利益协调与生态补偿的问题。兹举以下3例:①海河流域。北京市与河北省之间的水资源保护协作。河北省官厅、密云水库是北京市主要水源地,对这一流域的生态补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加大对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水资源保护的力度,多举措支持上游地区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恢复和水污染治理;另一方面,北京市与河北省签署了《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开发、产业调整等合作,北京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上游地区支付水源涵养林保护费,对上游地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并对河北省相关地区因保护水源和生态建设所受损失进行补偿。[6]②珠江流域广东省与江西省对东江上游生态补偿的协作。江西与广东出台了《东江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一方面,由中央及省市等各级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实施退耕还林、矿山生态恢复、生态旅游、生态移民等工程;另一方面,在国家的统一协调下,上下游之间建立流域省际生态补偿机制,从2005—2025年,广东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中安排1.5亿元资金用于源区生态环境保护。[7]③浙江省与安徽省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探索。新安江流域被列为全国中小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四大试点流域之一,探索生态补偿问题。[8]安徽省与浙江省上下游省际在生态补偿上存在着分歧:首先,安徽省希望获得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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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河流水系图

省的生态补偿发展经济,而浙江省则以水质不合格为由认为不应补偿;其次,浙江省认为新安江水库发电主要是国家收益,因此应由国家补偿;最后,浙江省认为其上缴国家的财政已经包括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资金。在这里,省际的利益冲突显现无疑,成为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④其他还有山东省对黄河流域与淮河流域的生态补偿、福建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等实践。此外,有的地方还探索了基于市场机制的生态补偿手段如水资源交易模式、异地开发模式等,积极创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三)流域生态补偿省际协调的法规范需求

庞德认为,“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9]人们在动态性的人性伦理体系中是不可能从自身的先天智能中获得其德性和义务观念的,他必须以法制建设为前提,以法律的明确、健全的规定为前提。[10]从根本上说,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尽管我国在流域生态补偿和省际协调方面开展了不少工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范畴和总体框架尚未确立;省际关于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的依据;补偿资金的来源与数量无法在省际有效协调;流域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不够;政府主导与利益协调性不足,流域生态补偿处于管理混乱、决策杂乱的状态等。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目前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法规范依据不足,原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条例等无法为流域生态补偿及省际间利益的协调提供执法的依据。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法规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生态补偿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必将对流域生态补偿基本原则、补偿的主体和范围、补偿的方式及补偿的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深入、谨慎、细致地解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功能的发挥需要政府的多元动态决策和统一的法律规范,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利益诉求、利益平衡和利益冲突预警、利益调整机制的塑造与调整,从而形成结构良好、利益平衡、整体稳定的省际生态补偿机制。

二、政府主导与利益博弈:流域生态补偿的宏观决策模式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遵循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它追求流域范围内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上下游省际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从实践情况来看,流域生态补偿在我国各流域实施较少且效率不高,其功能也无法有效发挥,原因主要有二:

首先是省际之间利益冲突与博弈的牵制。博弈论主张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合理兼容,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在满足个体利益的基础上达致集体利益,这一规范工具为我们理解在当事人战略性地行为的场合中发挥作用的力量提供了出发点。[11]流域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再调整的过程,必然会涉及流域上下游省份之间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在这里,整个流域范围构成一个整体,而省份则成为代表地方利益的个体,流域生态补偿涉及的个体主要是上游实施生态保护的省级区域以及下游受益省级区域。从依赖生态、资源以及发展经济的二律背反规律看,上下游省份基于不同因素制约可以选择对流域生态补偿作出积极贡献或消极贡献,从理论上说,省际流域生态补偿共存在以下情形:①上下游省份都作出积极贡献(上游保护、下游补偿);②上下游省份都作出消极贡献(上游不保护、下游不补偿);③上游省份作出积极贡献而下游省份作出消极贡献(上游保护、下游不补偿);④上游省份作出消极贡献而下游省份作出积极贡献(上游不保护、下游补偿)。[12]我们可以通过下表(表1)来分析流域生态补偿省际的利益博弈:

表1 流域生态补偿省际的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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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博弈中,存在两个纯战略均衡,即①与②,而对于上下游省份的个体利益来说优势均衡是情形②,即上下游省份都作出消极贡献。此时流域内的各省份都会以个体利益为目标过度利用本区域范围内的水资源、破坏流域生态环境,下游省份也不会对上游区域进行补偿,最终必然导致“公地悲剧”。这是典型的“囚徒困境”,是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必然体现,在没有外力强制约束的情况下,情形①即使能使双方长远利益增加,但也很难得到执行。由此,基于“囚徒困境”的流域上下游省份之间的行动结构必然要求通过法律的控制手段来促进流域生态补偿效率的提高和功能的发挥。

其次是政府的杂乱渐增主义决策形态的限制。由于流域生态补偿涉及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多层次、复杂的利益冲突,流域范围内的省、市等政府部门必然从其主体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流域生态补偿的功能定位、利用形态、利益冲突的纠纷解决模式等决策,致使流域生态补偿的决策多样而杂乱,纷繁复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无法有效实施。可以说,目前许多流域生态补偿的决策模式,“无论是从功能定位、价值取向或决策流程上看,都充满着杂乱渐增主义的色彩”。[13]流域生态补偿杂乱渐增主义决策形态主要表现在:①政府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决策没有长期的以及整体性的考量和规划。囿于个体利益的约束,流域某一区域范围内的政府只会从其利益为中心出发制定相应的流域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决策,这些决策只能是具有短期效应而无法兼顾到整个流域的长期的、整体性的利益。②就每一个政府个体而言,在作出决策时都有其合乎利益的理由,而且还要受其他因素的负面影响。流域生态补偿更多的是需要政府付出,但现实情况是,每一届政府都有发展经济与GDP考核的压力,我国现时段以发展经济为重心而忽视生态环境的实例比比皆是。诸如此类的因素形成一条强大的压力链,使得政府在作出流域生态补偿决策时只能基于特定的利益作出较为狭隘的考量,必然会影响到决策形态的正常性、合理性。③流域生态补偿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当其中的部分政府作出牺牲生态环境、不利于生态补偿的决策时,其他政府如果作出生态补偿的决策就无异于是“无偿奉献”而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此时整个流域生态补偿必然会陷入不作为的恶性循环链条,这种多重连锁反应必然使生态补偿机制无法有效的发挥其功效。

多重问题与负面因素的综合效应使得流域生态补偿这一带有公益性的机制在实质上无法有效实施,更造成上下游政府之间在生态补偿上的相互推诿、指责等,流域生态补偿的效率越来越低。为了实现流域范围内省际之间利益的实质分配正义,使流域生态补偿更契合经济效率与程序理性,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从府际协作管理理念出发,确立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动态决策模式。

(1)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是省际协调的必然要求。流域生态补偿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市场失灵,而政府则代表公共利益,它应当基于其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整体利益进行考虑。这里的政府主导型主要是指上级政府从全局利益出发进行的公益性指引,分如下几个层次:国家统筹协调流域范围内的省际的利益与生态补偿;省级政府统筹协调流域范围内其辖区地市区域内的利益与生态补偿;地市政府统筹协调其辖区范围内的下级政府间的利益等。地方政府在践行生态补偿时总要考虑其地方的个体利益,而上级政府则可以超脱于这一具有狭隘意义的局部利益,从宏观上制定更具公益性的政策措施,从而促进流域生态补偿的推行。从总体上说,政府主导型能通过上级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整体性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特别是国家可以从整个流域范围的全局协调上下游省际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使下游区域积极的补偿上游区域,从而为上游区域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提供动力,流域生态补偿得以落实。

(2)府际协作型流域生态补偿是省际协调的必然选择。20世纪90年代各国的政府再造方案、全球治理运动推动了政府之间的合作管理。[14]加拿大戴维·卡梅伦教授认为“现代生活的性质已经使政府间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多方治理的政府间活动也越来越重要”。[15]林尚立教授将府际关系定义为“国内各级政府间和各地区政府间的关系,它包含纵向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和横向的各地区政府间关系”。[16]政府主导下省际的利益协调是落实生态补偿的关键所在,而府际协作理念“以问题的解决为焦点,以协调合作为手段,以之形成的行动导向方式更加富于和谐、创新、平等的氛围”。[17]因此,强化府际协作,推动省际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信息共享、技术互助等方面的自愿平等的协商与合作,能有效改善省际政府间的关系,在协调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良性的政府协作网络结构,改变以往单一的线形命令结构,以府际间的联动推动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下游政府主动承担自身消极贡献的不利益,补偿上游地区损失并为上游开展生态补偿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上游政府则积极履行维护上游区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共同维护流域范围内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多元动态决策模式是实现流域生态补偿的有效路径。流域生态补偿既需要法规范控制又需要决策的指导,这就要求在政府主导与府际协作的基础上进行决策。问题在于,应该根据什么价值理念进行决策?决策的程序应如何设计?决策如何更具执行性?流域生态补偿决策的重点在于它必须符合时空的需要与变迁,也就是说根据各流域的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动态的决策模式。所谓多元动态,并不是指随便或任意性,更不是杂乱渐增的决策形态,它是在协调多个指导价值理念的基础上从理性的决策程序着手,确立的一整套能让流域生态补偿的多种价值导向建设性调和的决策模式。多元动态决策模式有益于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每一个环节,协调效率与正义、开发与保育、恢复性原则等复杂多元价值理念,提升决策的程序理性及其正当性。从根本上说,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动态决策模式的重中之重就是找准生态补偿价值理念的平衡点:首先,效率与正义的协调。流域生态补偿决策的正当性不应是建立在部分政府官员心中的效率观,它更应该注重当地政府与公众要求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这就要求决策过程加强公众的参与并尽量考虑分配正义。其次,开发与保育的协调。开发与保育总是一个难解的二律背反难题,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式注定政府更关注开发与经济的发展,流域生态补偿恰恰是一个协调开发与保育的机制,为生态保育者提供补偿与支持。再次,恢复性原则的确立。流域生态补偿决策始终要以恢复性为中心,关注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恢复,最大限度地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当然,建立在府际协作基础上的流域生态补偿多元动态决策还离不开公众的参与、程序的理性以实现分配正义和功能的发挥。就具体决策途径和措施而言,应该从流域以及省际的实际出发,重点对财政结构及资金补偿的力度、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上下游区际补偿的方式、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范围与力度、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以及环境资源价格体系等方面制定有理、有力、多元动态的决策。

三、法规范基础与核心框架:流域生态补偿的微观法律规制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流域生态补偿的决策与管理的变革最终仍需落实到法律规范层面上。目前,我国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育利用的法令繁多,但涉及生态补偿的核心内容却仍相当空洞,法规范的制定与现实生态补偿状况未能有效的调和,流域生态补偿法规范的执行赤字偏高。因此,流域生态补偿不仅要从决策模式上积极纠偏,更要切实解决法规范的结构性问题,以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为基本主线,用回应性的、负责任的法规范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18]为了给执法机关及相应的守法主体提供预测之可能性,有必要继续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以规范,具体而言,其法规范微观规制的核心框架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流域生态补偿主体

纵观现行法律法规,流域生态补偿主体还具有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晰规范。一般来说,补偿主体主要应该有:①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综合治理的受益者是全社会,作为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利益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受到利益损失的生态环境予以补偿。政府补偿是指政府承诺对生态建设给予财政拨款和补贴、政策优惠、技术输入等多种方式的补偿。[19]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内的江河流域统筹兼顾,通过财政、政策支持等进行生态补偿,省级政府及辖区政府对本辖区流域视受益程度与破坏程度进行相应的流域生态补偿。②受益者。包括一切从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中受益的群体,在这里主要是指上游履约保护生态环境时,下游省区范围内享受相应利益的群体和个人等。③污染者。包括流域范围内一切在生活或生产过程中向外界排放污染物,影响流域水量和流域水质的个人、企业或单位。通常是指上游省区生产企业、个人等在开发利用资源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定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应该承担一定的生态补偿的义务。

(二)流域生态补偿资金

流域生态补偿的关键在于生态补偿资金的筹措,并通过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①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与专项支出。首先,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确立财政转移支付与专项支出的形式,如采取财政专项补助、事业拨款及免税等;其次,以法律规制财政预算的程序,在编制国家和地方财政年度预算时就要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资金;再次,国家可以通过国债资金的带动作用来引导生态补偿资金增加,执行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②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家可以适时调整和征收资源补偿费以及资源税等专项税费的标准,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生态补偿:其一,适时开征水资源税;其二,流域范围内水力发电税收抽取部分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如以葛洲坝和三峡两大电站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三峡基金征收入库后直接投资于三峡工程,其中有一部分资金就是用于移民安置等生态补偿之用。[20]其三,适时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对每一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流域生态补偿基金主要应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通过资助或援助、市场手段等筹集资金,逐步构建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社会捐助、市场运作为辅的生态补偿基金来源体系。④流域重大水利基金。江河流域建设重大水利的,可以通过建立重大水利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抽取固定的比例专款用于生态补偿。长江流域重大水利基金(原三峡基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用于工程后续工作的比例有一部分应用于三峡库区的生态补偿。各大流域可以借鉴这一基金,由中央协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用于生态补偿的比例。

(三)流域生态补偿方式

流域生态补偿应该建立政府、地方区域和行业多层次的补偿系统,实行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运作为辅的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首先,应该强化政府财政的生态补偿方式,积极建立激励流域生态补偿的财政补贴制度。其次,建立流域区际补偿方式,实现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水源地的补偿,解决区际利益不平衡的问题。再次,进一步完善流域市场化补偿方式,积极运用市场化运作,探索水资源交易、生态建设配额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规范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水资源交易市场等。对于上游源区居民以及源区生态环境的补偿主要采用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等,将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社会补偿相结合,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确定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

(四)流域生态补偿标准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运用效果评价法、收益损失法、随机评估法等方法,建立流域生态补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价值评估体系、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具体来说,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测算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上游地区为保护流域生态所付出的努力即直接投入以及所丧失发展机会的损失即间接投入为依据,主要包括上游地区涵养水源、综合整治环境污染、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投资以及限制产业发展的损失等;二是上游地区为进一步改善流域生态以及水质而新建流域水环境保护设施、新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等方面的延伸投入,也应由下游地区按所获收益和上下游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给予补偿;三是为流域内大型水利设施的修建所导致的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流域内居民作出牺牲而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机会损失和移民安置等的补偿,这一部分资金可由中央政府在相应的基金中划定一定的比例予以直接补偿或者由受益区直接补偿。在制定具体的标准时,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已有的标准,并结合各流域的具体实际情况,由省际政府之间协调一致,共同制定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

(五)流域生态补偿监管与评估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管与评估体系主要应该包括:①在主要江河流域分别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监管委员会,同时辅以流域生态补偿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省际的生态补偿事宜。②建立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专项审查监督机制,对生态补偿资金运作效益等进行评估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效果评价机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监测制度等对重点流域进行持续的跟踪式评估,并以法规范确定流域生态补偿的综合性价值评估体系。④完善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应该对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使用去向等重要事项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尝试引入专家参与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由专家团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作出契合实际的评价,并积极作出改进之策。

四、结语

总之,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特别是协调省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公共管理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牵涉面广,头绪繁多。为了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该在利益博弈、府际协作、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将流域生态补偿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确立多元动态的流域生态补偿宏观决策模式,并在微观层面积极推进法规范的健全,从而推动流域生态补偿有效实施,实现省际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本文载于《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合作者董正爱]

【注释】

[1]环境科学大词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326.

[2]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5.

[3]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EB/OL].http://www.china.com.cn/tech/zhuanti/wyh/2008-02/29/content_11157887.htm[2010-06-20].

[4]流域生态服务主要是指流域水土保持,水质水量保证等,需要在流域中上游水源地提高和保持森林覆盖率,限制污染行业的发展,在流域下游减少污染,提高污水处理率。参见常杪,邬亮.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环境保护,2005(12):60-62.

[5]六大流域流经的省份数据为笔者从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官方网站关于各流域概况的介绍整理所得;主要河流水系图来源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水资源所,图中所示的黑龙江流域与辽河流域基本与我们所称的松辽流域范围相当。

[6]宋建军.海河流域京冀间生态补偿现状、问题及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9(2):29-34.

[7]翁淑贤.珠江跨省污染逼出区域环保合作[N].人民日报,2006-03-27(006).

[8]吴江海.新安江被列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四大试点之一[EB/OL].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7-06/11/content_10258483.htm[2010-06-26].

[9]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9-10.

[10]许斌龙.人性、人格与法制建设:法律伦理学的视野[J].法学,2002(12):21-24.

[11]道格拉斯·G.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M].严旭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09.

[12]钱水苗,等.论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从社会公正的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5):80-84.

[13]叶俊荣.环境理性与制度抉择[M].台北: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84.

[14]汪伟全.论府际管理:兴起及其内容[J].南京社会科学,2005(9):62-67.

[15]戴维·卡梅伦.政府间关系的几种结构[J].国外社会科学,2002(1):115-121.

[16]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22.

[17]赵永茂.府际关系[M].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1:237-373.

[18]P.诺内特,等.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1.

[19]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J].现代法学,2005(3):186-191.

[20]杜若原.国家对三峡电站税收优惠[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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