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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治国非法运营《天子传奇》私服案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5 罗治国非法运营《天子传奇》私服案罗治国案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治国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治国系自首,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并积极赔偿被侵权单位的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案例5 罗治国非法运营《天子传奇》私服

罗治国案一审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普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治国,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义乌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路××号,住浙江省义乌振兴西路××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6]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治国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治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韩国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拥有网络游戏《传奇3恶魔的幻影》(以下简称《传奇3》)的著作权。2003年3月20日,该公司授权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为《传奇3》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并享有合法运营的各项权益。

2004年8、9月间,被告人罗治国伙同游唐存(已判刑)、叶伟龙(另案处理)在明知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是网络游戏《传奇3》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先后将从他人处非法取得的7套《传奇3》网络游戏版本,改名为《天子传奇》,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作了修改。随后,被告人罗治国向北极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租用2 500M和200M虚拟主机,并绑定了www.yeguiren.com和up.3w3w3w.com的2个域名,被告人罗治国、游唐存还分别租用并委托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省义乌市帮你网络有限公司管理IP地址为61.125.91.43、221.12.161.98等七台服务器,架设了《天子传奇》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天子传奇》网络游戏,提供客户端下载、游戏论坛服务等。2005年1月初,被告人游唐存用其身份证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商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义务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义乌福田市场支行申请开设了3个账户,推出人民币90元和人民币300元的会员制,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招揽全国各地的《天子传奇》网络游戏玩家。只要游戏玩家登录www.yeguiren.com或up.3w3w3w.com网站,并汇入数额不等的人民币至上述3家银行的账户内,经叶伟龙向罗治国确认后,即可进行《天子传奇》网络游戏。至2005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治国等三人架设《天子传奇》游戏服务器端在互联网上运营,会员玩家近2 000人次,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0万余元。

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发现互联网上私自运营《天子传奇》网络游戏,侵犯其公司《传奇3》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后,于2005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经上海市软件测试中心测试和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天子传奇》游戏软件和《传奇3》游戏软件近似于复制。

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治国自动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治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游唐存、叶伟龙、陈明华、王渊鑫、郭家峰、黄旭等人的证言,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报案材料,韩国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公证书,互联网出版许可,北极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资料报告,上海欧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IDC业务协议(托管),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汇款凭证、汇款记录及明细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治国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信息网络架设游戏服务器端,采用会员制形式非法运营,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该行为应视作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治国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与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治国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治国系自首,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并积极赔偿被侵权单位的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治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治国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治国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第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宜兰  

人民陪审员 施海燕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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