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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公司和李艳波非法运营《传奇》私服案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1 天成公司和李艳波非法运营《传奇3》私服案天成公司和李艳波案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烟芝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李艳波,经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艳波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11 天成公司和李艳波非法运营《传奇3》私服

天成公司和李艳波案一审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烟芝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小南洪街42号11层。

法定代表人李艳波,经理。

诉讼代表人李文生,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海城市北关街××委×组××户,系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李艳波,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号楼×单元×层××号,住烟台市芝罘区金晖花园××号内×号,系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200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勇、吴文艳,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少刑诉[200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艳波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力萍、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文生、被告人李艳波及其辩护人姜勇、吴文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间,被告人李艳波同他人成立了烟台天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5月到10月间,被告人李艳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韩国(株)WEMADE公司的许可,复制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唯一合法运营权的《传奇3》游戏软件,并更名为“今日阳光传奇3”后,以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存放运营,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艳波及其辩护人姜勇、吴文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的开户资料、明细对账单和取款凭证及从U盘中提取的公司日记账等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和说明、托管主机合作协议、服务合同及订单、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理聘用证明,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单、调节协议书、收款收据及关于对被告人李艳波从宽处罚的意见书,烟台志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收款收据及情况说明,证人吕书凡、王乐全、程雁、贾萍、杨妮、李文生、项国飚、李红、钟文超、聂云、毛言龙、杨煊、周磊、孙志鹏的证言,被告人李艳波的供述,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被害单位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艳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艳波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以被告人李艳波归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为由,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艳波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第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迟晓乾  

人民陪审员 孙家尧  

人民陪审员 王永珠  

芝罘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成序  

C.外挂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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