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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为等非法运营《传奇》私服案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8 张宗为等非法运营《传奇2》私服案张宗为案一审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法知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于200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案例8 张宗为等非法运营《传奇2》私服

张宗为案一审判决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天法知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宗为,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文化程度中专,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烟新巷××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耿爽、段希尧,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莉莉,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是福建省石狮市,现住天河区中山大道骏景路福庭街××号×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志成、郑城,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未成年人,编者已隐去姓名),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村××区××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凝,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06]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育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宗为及其辩护人耿爽、段希尧,被告人施莉莉及其辩护人冯志成、郑城,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2004年初,被告人张宗为在任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口公司)IT部负责人期间,与被告人施莉莉(三口公司股东)及许自品(三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商量,通过建立“奇缘在线”网站,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网络游戏以牟取非法利润,并商定了利润分成,张宗为占20%,施莉莉及许自品占80%(2004年5月改为张宗为占60%,施莉莉及许自品占40%)。之后由施莉莉出资人民币1万元给张宗为作为前期费用。张宗为利用上述资金开设了“奇缘在线”网站(域名:www.518cn.net),向广东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顺宝科贸有限公司先后租赁了15台服务器,在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盛大公司的“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并复制到“奇缘在线”网站供网民游戏,并以出售虚拟游戏装备来牟利。同时,被告人张宗为先后在本市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1003房、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作为办公地点进行网站维护,聘请了被告人高某某和郭丽娜、何文姗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和客服人员,负责网民的汇款管理和为网民服务。至2005年12月,“奇缘在线”网站共收取网民的汇款人民币1 778 169.6元,其中被告人张宗为分得人民币639 139.82元,被告人施莉莉分得约人民币59万元。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害单位盛大公司的报案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人黄勤等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起诉所认定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宗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其辩称:①他的游戏软件是从网上向“翎风”购买所得的,当时“翎风”说是有版权登记的,是合法的软件并能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他缺乏法律常识才不知道这是非法软件;②他将游戏软件放在网站上供网民游戏不属于将软件“复制发行”;③他所销售的虚拟游戏装备不能在盛大公司的服务器上运行,而且他的游戏玩家人数不多,不会影响盛大公司的市场,情节轻微;④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 778 169.6元还包括了小游戏网站的广告费用,应当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剔除;⑤由于许自品、施莉莉负责提供启动资金、办公场地、设备、人员等,他负责技术方面,一开始的分成比例也是他仅占20%,因此他在本案中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属地位;⑥他在归案后如实交待事实经过,认罪态度诚恳,并且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希望法庭对他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宗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①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不能100%确定“奇缘在线”游戏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②被告人张宗为在向“翎风”买软件时并不知道该软件没有合法的版权;③本案中被告人张宗为处于从属地位,他与许自品和施莉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宗为是负责技术的,高某某与许自品、施莉莉之间是亲戚关系;④被告人张宗为有检举其他犯罪网站以及售卖非法软件者“翎风”的立功情节;⑤被告人张宗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张宗为的辩护人提供了证据两份,一是虚拟主机客户备案登记表以证明单位负责人是许自品;二是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证书以证明“奇缘在线”网站在印度洋海啸时捐款的事实,说明“奇缘在线”网站的经营者有良好的思想道德。

被告人施莉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只是辩称其获利只有10多万元,不是约59万元。

被告人施莉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盛大公司享有“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合法版权,而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仅仅证明“奇缘在线”网站游戏与“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有部分复制关系。②被告人施莉莉不是本案的共犯,她只是在张宗为告知要建立私服网站索要资金时提供了10 000元启动资金,但她不知道这是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她也并未参与犯罪的具体实施行为,虽然她收到张宗为非法牟利的分成,但这种被动提取分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③即使被告人施莉莉构成犯罪,罪名也应该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非侵犯著作权罪。④即使被告人施莉莉构成犯罪,也是起到一种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莉莉获利59万元缺乏充分证据。⑥被告人施莉莉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认罪态度良好,表明她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进行积极悔改,而且她还有女儿年幼等家庭问题,建议法庭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施莉莉的辩护人提供了两篇网上打印的文章作为证据用以证明盛大公司与其他公司有纠纷存在,其是否拥有“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版权是待定的。

被告人高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但她认为她只是为张宗为打工的,当时还未满18周岁。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是辅助性和从属性的,她受指派到张宗为私设的网站工作,作为一名当时才16岁的打工者,她是在张宗为的安排、授意、指挥下从事客户服务和财务统计工作;以她的年龄和文化水平可以推断她是不可能知道“奇缘在线”网站的游戏是复制了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的。所以高某某的作用是次要的,其在本案中属于从犯,而且她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主动帮助公安机关核对网站的收支和营利情况,在此恳求法庭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年幼无知,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底,被告人张宗为在任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IT部负责人期间,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自品(另案处理)及其股东被告人施莉莉(与许自品为夫妻关系)商议后,未经“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韩国We 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和Actoz Soft Co.,Ltd两公司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以许自品和被告人施莉莉提供的人民币10 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利用向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顺宝科贸有限公司等租赁的15台服务器和私设“热血传奇”游戏服务器所需的软件(即被告人张宗为所供述购买的“翎风M2”游戏内核主程序),建立“奇缘在线”网站(www.518cn.net)私自架设“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服务器供网民游戏,并以售卖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方式牟利。“奇缘在线”网站的日常工作由被告人张宗为全面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负责网站客户服务和财务管理的被告人高某某(是被告人施莉莉的外甥女)和负责客户服务的郭丽娜和何文珊,办公地点先后在本市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1003房、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即黄埔大道天成居西梯1504房)等地。许自品、被告人施莉莉与被告人张宗为就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网络游戏所牟取的非法利润商定了分成比例,最初是被告人张宗为占20%,许自品与被告人施莉莉等人占80%;在2004年5月后改为被告人张宗为占60%,许自品与被告人施莉莉占40%,具体的利润分成由被告人高某某操作。至2005年12月,三被告人通过“奇缘在线”网站私设服务器的违法所得共为1 748 169.6元,对外收取网民款项的是高某某名下的八个账户,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753172(卡号9558803602136906344)、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骏景支行账号3602069201031700091(卡号9558823602004039679)、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骏景花园支行账号44057601100298733(卡号9559980081499887115)、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朗明居办事处账号44059301100089228(卡号9559980085592748918)、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骏景花园分理处账号3324869980120035237(卡号4367423324860029125)、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账号3324819980110853178(卡号43674233248103110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卡号6225882002210620、广州市邮政储汇局卡号6221885810000206209(账号605810385220485865),被告人高某某获取上述违法所得后根据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的指示通过存入现金或者转账等方式按比例分给两被告人。其中被告人张宗为共分得639 139.82元,其收取违法所得的账号是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账号3602021401035837739(卡号为9558803602146544192)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493335(卡号为9558803602131727505)。被告人施莉莉共分得约59万元,其收取违法所得的账号是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账号44056100460023576(卡号9559980085153450011)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0180922(卡号为9558803602106598352)。2005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宗为、高某某的工作地点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1003房、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及物品包括爱国者电脑主机1台、组装电脑主机4台、TCLPABX集团电话1部、D-LINK集线器1个、恩科无线宽带路由器1个、MODEM1个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高某某抓获归案。2005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被告人高某某名下八个对外收款账号内共169 154.87元(在冻结期间另有利息)违法所得予以冻结;之后公安机关又将上述被告人张宗为两个收款账号内共469 991.29元(在冻结期间另有利息)违法所得予以冻结,将被告人施莉莉两个收款账号内共207.46元(在冻结期间另有利息)违法所得予以冻结;另外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宗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327387内9 951.21元予以冻结。经鉴定,“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的程序、数据库、配置脚本文件中出现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专有的特征,即“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对“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程序中的相关数据库、配置脚本、程序片段等进行了复制,两者间有部分复制关系。在案件审理中,经法庭教育,被告人高某某认识到私设服务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社会危害性,表示要悔改。另查明,被告人施莉莉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盛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单、展期协议(含公证书和中文译本)、未授权声明两份,证实了韩国We 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和Actoz Soft Co.,Ltd两公司享有Legend of 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即“热血传奇”游戏软件(俗称“传奇2”)的著作权,盛大公司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享有该游戏软件至2008年9月28日为止的独家特许经营权,盛大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进口该网络游戏产品并通过互联网经营该游戏产品,“奇缘在线”网站私自架设该游戏的服务器(私服)从未获得授权。

2.被害单位盛大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打击“奇缘在线”私服报案材料》,证明被害单位盛大公司发现“奇缘在线”网站涉嫌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3.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03年2月10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申请注册成立,股东是许自品、施莉莉,法人代表是许自品,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4.证人郑武的证言,该证人是盛大公司工作人员,证实了2005年11月份,他发现在广州市有一家私服网站叫“奇缘在线”,网址是www.518cn.net,向网民提供“热血传奇”游戏并同时销售该游戏的装备从中牟利,网站公布的收钱账户开户人是高某某。“热血传奇”游戏又叫“传奇Ⅱ”,盛大公司取得经营代理权,可以在中国运营。“奇缘在线”网站运营的游戏和盛大公司的“热血传奇”游戏是一样的,该网站既没有向盛大公司申请运营,盛大公司也没有许可、授权该网站运营该游戏。

5.证人黄勤的证言,该证人是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证言证实了2003年10月15日张宗为在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租用一个200M的虚拟主机空间,存放一个网站www.518cn.net,租期一年,费用700元,但使用一段时间后于2004年6月就不使用该空间,并把该网站放在该公司托管的一台IP为219.129.216.247的服务器上。张宗为在该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共4台,其中在茂名电信IDC机房托管1台服务器(即上述服务器),托管在汕头电信IDC机房3台服务器(通过汕头市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托管),IP地址分别为:202.104.237.66、202.104.237.86、202.104.237.4。另外张宗为在该公司租用的服务器共7台,IP地址分别为:219.129.216.158、219.129.216.177、219.129.216.178、219.129.216.221、218.15.21.153、219.129.239.10、219.129.216.198。关于租用服务器的费用,一般是每月交一次,张宗为在2005年10月10日曾有一次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其余的费用都是托人现金付款的,总额共为181 649元。

6.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2003年10月30日与被告人张宗为签订的“虚拟主机及域名注册协议书”、租用服务器清单;汕头市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05年5月20日与被告人张宗为签订的因特网主机托管协议、主机托管用户入网责任书,证实被告人张宗为向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恒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和托管服务器共11台。

7.证人王俊杰、叶卫国的证言;北京华顺宝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IDC整机业务协议,证实了2004年10月到2005年10月被告人张宗为向北京华顺宝科贸有限公司租用了4台服务器,服务器托管IP分别是211.157.35.51、211.157.35.80、61.138.2.48、61.182.148.97,张宗为所支付的服务器款项总额是45 300元。

8.证人郭丽娜的证言以及她认签的电脑页面截图,证实“奇缘在线”网络游戏其实就是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私服,玩“奇缘在线”游戏的网民同时在线有两千人以上,玩游戏不收费,买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才收费,网站每个月收入约3万元左右,收款方式是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收款的账户都是以高某某的名字申请的,收到的钱由高某某管,具体的分成比例她不清楚。被告人张宗为是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IT部负责人,也是“奇缘在线”网站游戏的维护人和负责人。IT部还有何雯珊、高某某和她,她们几个负责维护“奇缘在线”网站,其中高某某是财务,她和何雯珊是客服人员。IT部原来在美景花苑A梯1003房,后搬到黄埔大道天成居西梯1504房。另外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叫许自品,他老婆叫施莉莉,该公司主要经营石材,在全国有十多个分店。被告人张宗为除了负责“奇缘在线”网站游戏处,还负责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电脑及网络的运转,每月工资是1 600元。

9.证人何雯珊的证言,证实她是2005年8月23日经人介绍做传奇私服“奇缘在线”的客服,公司的真正名称她不知道,公司的负责人是张宗为,地址在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一开始张宗为说试用期每月600元,但试用期第一个月就发给她700元,以后每个月都不同。她和郭丽娜、高某某都是做客服,高某某也负责财务,玩家买虚拟装备的钱都汇到高某某的账户上,张宗为负责维护网站等工作。在2005年11月,她听张宗为等人说该网站开设已经两年要举行庆祝,网站域名是www.518cn.net。

10.证人高丽卿的证言,证实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许自品,公司主要分为三个部门,一是秘书部,负责人是施莉莉;二是IT部,负责人是张宗为,张宗为是2002年开始任职的;三是经营部,由许自品直接管理,下设多个经营部,其中广州有两家经营部,一家在车陂,她就是车陂店的店长,主要从事零售、批发云石工具,另外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深圳等地都有分店。IT部负责公司及其分部的电脑设备维护,还有就是运营“奇缘在线”网络游戏,时间约在2003年年底。张宗为是负责人,还有郭丽娜、高某某、何雯珊。IT部办公在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

11.证人杨刚的证言,证实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石材加工工具的营销,他是公司华东区的销售经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许自品。公司IT部的负责人姓张,IT部2003年“非典”后闹“独立”,当时他听说那边的人玩盛大“传奇”游戏都玩“疯”了,IT部几个人经营的是“传奇”游戏的私服。后来施莉莉派高某某到IT部监督运作,主要是财务方面,IT部的办公地点在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

12.2005年12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制作的穗公网勘[2005]8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奇缘在线”网站涉嫌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信息,并刻录到“穗公网勘[2005]84号-1”光盘,证实了如下勘验检查情况:“www.518cn.net”网站的IP地址为“219.129.216.247”,属广东省茂名市;该网站页面内容包含有“传奇私服”、“奇缘在线”、“汇款方式”字样;点击进入“下载中心”栏目下的“客户端下载”子栏目页面内容包含有“奇缘传奇私服最新登录器下载”、“奇缘传奇私服最新客户端”等项;点击进入“下载中心”栏目下的“升级补丁”子栏目页面内容包含有“奇缘传奇私服最新地图装备补丁”、“奇缘传奇私服一区专用客户端”等项;点击“奇缘传奇私服最新登录器下载”项下载“setup.exe”可执行文件后运行生成“奇缘在线豪华版登录器.exe”可执行文件等。

13.2005年12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制作的穗公网勘[2005]87号、89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并刻录“穗公网勘[2005]87号-1”、“穗公网勘[2005]87号-2”、“穗公网勘[2005]87号-3”、“穗公网勘[2005]87号-4”、“穗公网勘[2005]87号-5”、“穗公网勘[2005]87号-6”、“穗公网勘[2005]87号-7”、“穗公网勘[2005]89号-1”、“穗公网勘[2005]89号-2”、“穗公网勘[2005]89号-3”光盘固定电子证据。证实了高某某、张宗为认签的计算机中含有涉及“奇缘在线”网站及私服的内容、客服QQ号码、私服运营情况和收支情况。

14.公安机关查获的“奇缘在线”网站、论坛、“奇缘在线豪华版登录器”等的网页截图,其中多处含有“奇缘传奇私服”字样;“奇缘在线”网站客服与玩家交易出售游戏装备的QQ聊天记录;“奇缘在线”网站的员工出售游戏虚拟道具的记录;服务器的租用托管协议、电话缴费单、被告人张宗为自认用以收取“奇缘在线”网站利润分成的工行卡(卡号分别为9558803602146544192、9558803602131727505);“奇缘在线”网站位于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的作案地点以及里面的电脑、服务器、硬盘、相关设备等作案工具。上述证据被告人张宗为已认签,证实了被告人张宗为以本市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1003房、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为办公地点,租用服务器建立“奇缘在线”网站,私设“热血传奇”游戏服务器并通过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装备以牟利的事实。

15.公安机关查获的“奇缘在线”游戏出售装备使用的记录,网站缴纳网络代理服务费的收据、以张宗为名义缴纳的租赁房屋、水电等的发票,上网费用的缴费单、银行卡、开户申请书、银行转账单据等,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内电脑及相关设备等作案工具。上述证据被告人高某某已认签,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从事财务管理等辅助工作,与被告人张宗为共同私设“热血传奇”游戏服务器并通过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装备以牟利的事实。

16.公安机关扣留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物品包括爱国者电脑主机1台、组装电脑主机4台、TCLPABX集团电话1部、D-LINK集线器1个、恩科无线宽带路由器1个、MODEM1个、优盘(无线网卡)1个、易科牌U1250型移动硬盘1个及其他物品,另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4367423324810311011、4367423324860029125、4367423324070537339三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9558803602136906344、9558823602004039679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9559880085592748918、9559980085545897713、9559980081499887115三张,邮政储蓄卡6221885810000206209一张,招商银行卡6225882002210620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两个,分别是高某某的44059301100089228和张宗为的4405930100050998;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两个,分别是张宗为的3602098601030593303*和高某某的3602012601031753172*;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三个,分别是高某某3324819980110853178的存折、张宗为3324070100110220723的存折,以及账号为3324869980120035237的存折;邮政储蓄存折一个,账号为605810385220485865等物品。

17.公安机关冻结三被告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广州市公安局冻结了被告人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1753172(卡号9558803602136906344)的账户内的4 053.0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骏景支行的账号为3602069201031700091(卡号9558823602004039679)的账户内的25 473.9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骏景花园支行的账号为44057601100298733(卡号9559980081499887115)的账户内的23 656.5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朗明居办事处的账号为44059301100089228(卡号9559980085592748918)的账户内的21 117.1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骏景花园分理处的账号为3324869980120035237(卡号4367423324860029125)的账户内的24 838.0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账号为3324819980110853178(卡号4367423324810311011)的账户内的2 094.80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的卡号为6225882002210620的账户内的52 952.80元、在广州市邮政储汇局的卡号为6221885810000206209(账号605810385220485865)的账户内的14 968.60元;冻结了被告人张宗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账号为3602021401035837739(卡号为9558803602146544192)的账户内的327 952.0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1493335(卡号为9558803602131727505)的账户内的142 039.28元;冻结了被告人施莉莉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的账号为44056100460023576(卡号9559980085153450011)的账户内的99.8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0180922(卡号为9558803602106598352)的账户内的107.63元。另外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宗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327387内9 951.21元予以冻结。

18.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知司鉴所[2006]鉴字第01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证明和2007年1月12日说明一份,证实“热血传奇”游戏软件中的“Legend of mir”字样是其自己设定的特征(标志),用于在程序运行过程中,不断检测认证程序的正确性及合法性。除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程序之外对其他程序没有实用价值,其他软件开发者独立编制程序时无必要也无可能采用。但“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中出现了“Legend of mir”字样,是其复制“热血传奇”游戏软件含有此特征字样的相关程序片段(库)文件的结果。其次,“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有个别配置脚本文件与“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相同,由于配置脚本是游戏软件作者为游戏的不同情节所作的特定设计,所以“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若作为独立的作品,则不应在表达层次上多处、重复呈现出相同的形式,因此脚本配置文件相似也是复制行为带来的结果。另外,“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特意为其软件所安排的出错信息在“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中出现,也可以作为“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程序复制于“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程序的证明。综上,“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的程序、数据库、配置脚本文件中出现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专有的特征,以及其他的相似点都不属于为实现同样的功能而“非此不可”的,即“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对“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程序中的相关数据库、配置脚本、程序片段等进行了复制,两者间有部分复制关系。此外,盛大公司提交说明证实提交鉴定的材料属于“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核心部分,与鉴定结论中认为存在复制关系的内容有部分属于“热血传奇”游戏软件中的专有特征相吻合。

19.三被告人的银行对账单明细表、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鉴字[2006]07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高某某名下的八个存款账户(与前述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高某某名下的八个账户相同)在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发生的收入金额为人民币1 778 169.6元,发生的支出金额为1 790 907.46元(鉴定书说明了高某某同名账户之间的款项收支,不作存款在在两账户的支出和收入计算)。被告人张宗为名下两个收取“奇缘在线”网站利润分成的账号收支情况如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账号3602021401035837739(卡号为9558803602146544192)从2005年4月到11月期间发生收入金额为572 918.9元,支出金额为606 040元;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493335(卡号为9558803602131727505)收到被告人高某某的转款66 220.92元,被告人张宗为收到分成款合共639 139.82元。被告人施莉莉名下两个存款账户(与前述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施莉莉名下的两个账户相同)的收支情况如下: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账号44056100460023576(卡号9559980085153450011)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发出收入金额为人民币1 116 518.91元,支出金额为1 073 998.71元;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0180922(卡号为9558803602106598352)收到被告人高某某转款69 680.53元。

20.被告人张宗为供述,承认他原来的工作经历是计算机技术员、网吧老板,2002年到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后任IT部负责人,该公司的营业范围是云石工具,并没有经营网上业务,他当时的工作是培训员工的电脑知识和制作公司的网站www.sankou.com.cn和www.sankou.cn。2003年年底,他对许自品说:“现在的‘传奇私服’人气已有五六十人,不如搞一台服务器试一下做私服,看一下运营得怎么样?”就此事他与许自品、施莉莉、许文远进行商量,最后决定租用了一台服务器建立一个比较正规的“传奇”私服网站,向网民提供“热血传奇”游戏玩以从中牟利,许自品和施莉莉给了他1万元的启动资金。他用这1万元及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原有的电脑配件和找来的游戏软件安装了第一台游戏私服,然后他通过网络上一个叫“嘟嘟传奇”的私服网站联系到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把第一台游戏私服交由该公司托管,并将私服网站起名为“奇缘在线”开始运营,该网站域名是www.518cn.net。他在建立第一个私服时,游戏的外部分程序是他通过网上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一些私服外端程序,但游戏的主程序(内核程序)是他在网上私服论坛上看到一个名叫“翎风”的人发布介绍的“翎风M2”游戏内核主程序,于是向“翎风”购买并建立起第一台游戏私服。之后他又陆续建立起包括“奇缘在线三区”、“奇缘在线六区”等共14个区的私服,所需服务器是向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华顺宝科贸有限公司等租用、托管的。平时网站的工作人员包括他、郭丽娜、高某某、何雯珊,许自品和施莉莉没有亲自管理这个网站,他们只是分取这个网站所获利润。高某某的工资是每月1 200元,郭丽娜的工资是每月900元,何雯珊的工资是每月900元,是由网站经营所得来支付的。他主要负责网站和私服的维护工作和人员管理,同时也是网站的负责人,郭丽娜、高某某、何雯珊主要负责客服工作,高某某还负责财务工作,另外他在2005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强调他是“奇缘在线”网站的老板,该网站与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关系。办公场地方面,一开始是在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车陂门市部;约在2004年年中时,搬到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梯1003房;2005年年中时,又搬到黄埔大道天成居1504房(即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办公。“奇缘在线”私服的在线玩家每天有2 000到3 000人,网站主要是通过卖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给玩家以牟利,玩家购买虚拟装备需要向高某某名下的八个账户汇款。网站的这些获利除了维持经营外,最初的分成比例是他占20%,许自品、施莉莉、许文远等人占80%;后来他觉得自己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比例要求离开,于是2004年5月许自品与他重新商定分成比例,由他占60%,许自品和施莉莉占40%,每次获利分成都是由高某某按比例汇入他们各自的账户,高某某是许自品的外甥女,所以由她来分配确保双方的利益。另外他还在2005年3月开始做“www.518g.com”网站,主要是提供下载flash小游戏,这个网站通过广告每月收入有3 000元左右,至今总收入约2万元到3万元,这些收入也是通过高某某名下的八个账户收取的,因此通过以上八个账号的传奇私服总获利约180万元,其中包含小游戏网站的广告收入约2万元到3万元,他个人分得的获利是63万余元,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账号3602021401035837739(卡号为9558803602146544192)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493335(卡号为9558803602131727505)都是他的收钱账号。另外他至案发前一直还在领取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资,每月1 600元。关于“奇缘在线”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的关系,被告人张宗为认为不是完全一样,例如游戏地图、人物装备和技能几个方面不同,但他也在2006年3月24日的供述中明确承认“奇缘在线”私服就是提供“热血传奇”游戏给网民玩,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人物造型、人物基本动作等。他经营的“奇缘在线”网站没有获得盛大公司的授权,也没有办理相关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等。庭审中,被告人张宗为对“私服”的含义是“私自架设服务器”、“官服”的含义是“官方设立的服务器”、“官服”需要月卡付费、“官服”的游戏难度大需要上线的时间也长、“私服”游戏中虚拟装备的掉落率较高和升级较简单等二者之间互相比较方面的问题均能明确陈述。并且被告人张宗为明确回答当时设立网站的内容就是“提供传奇的私服网络游戏”。

21.被告人施莉莉供述,承认她和丈夫许自品经营的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是做石材辅助材料、即云石加工工具和黏合剂等,在广州有两个档口,其中之一在车陂路鸿发广场6号,她负责公司的财务和采购。公司有三个部门,其中IT部由张宗为负责。约在2003年年底这段时间,张宗为提出搞传奇游戏私服,说现在有很多人做私服,并提出要1.2万元启动资金。她和许自品商量后认为一方面公司的电脑要他维护,另一方面传奇私服项目的投入不多,所以她和许自品就同意了张宗为的传奇私服项目,并拿出1万元给张宗为作为启动资金,后来正式建立“奇缘在线”网站进行运作,网站一开始是在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IT部进行运营,网站所需的硬件如电脑及配件等部分是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2004年5月前,她和许自品与张宗为商定分成比例是张宗为占20%,他们占80%;到了2004年5月,张宗为提出要离开,许自品经她同意后与张宗为重新商定分成比例,她和许自品占40%,张宗为占60%。她是高某某的舅妈,高某某负责“奇缘在线”网站的财务,每次到分红之前,高某某首先将经营“奇缘在线”网站项目的经营情况、收入明细表告诉她,她审阅过经营情况并确定经营额和分成额后,高某某将钱汇到她的银行个人账号,她的收款账号是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账号44056100460023576(卡号9559980085153450011)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0180922(卡号为9558803602106598352),两个账号大约获利共59万元,张宗为分得约60多万元。以上她的两个个人账号与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账户是不相同的。奇缘在线网站具体操作是由张宗为负责的,员工有4人,她和许自品没有参与亲自管理,只是收取利润分成。另外张宗为一直到案发前都还在领取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资,每月1 600元,但网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如高某某等的工资在她们从事网站工作后不是由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发放。此外,被告人施莉莉虽在庭审中否认收到违法所得59万元,但其在侦查期间曾作过多次一致的供述均称收到违法所得约59万元。

2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承认许自品是她舅舅,施莉莉是她舅妈,她于2002年开始在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当时是在门店负责卖云石工具,2003年12月许自品和施莉莉让她到张宗为的IT部上班,负责管理财务,同时也起到监督张宗为的作用。她到IT部上班时张宗为已经开始经营“奇缘在线”网站了,当时她不知道张宗为是从哪里获得“奇缘在线”游戏的版本,后来才知道这个“奇缘在线”游戏内容与盛大公司的“传奇”游戏内容一样,听说是不合法的,但当时没想那么多就参与了这份工作。她到IT部后主要做“奇缘在线”网站的客服和收玩家的汇款及其他有关财务的工作,网站工作共有四个人,她、张宗为、何雯珊、郭丽娜,张宗为是负责全面管理,包括网站租用服务器,设计、制作、提供技术支持;何雯珊和郭丽娜主要是负责网站的客户服务,她没有见过许自品和施莉莉亲自管理过网站。她的工资是每个月1 100元,是张宗为发工资给她的,2004年年底她得到4 000元奖金,从2004年下半年到案发前如果每月收入好就收到300到400元奖金,收入不好就收到100到200元奖金。张宗为至案发前还一直领取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资,每月1 600元。“奇缘在线”网站(www.518cn.net)主要通过向玩家出售虚拟游戏装备来赚钱,网站开设了8个银行账户,都是以她的名义开的,用以收取玩家的汇款,8个银行账号就是公安机关所冻结的她名下那8个账号。另外她还帮助张宗为从2005年2、3月后开始经营“www.518g.com”这个小游戏网站,每个月的广告费收入约有3 000元,主要是易趣和淘宝网的广告费,这些广告费也打入上述的8个账号,至今收入大约共有3万元。由于她负责财务工作,非常清楚每一笔收入和支出,经过对8个账号分别进行计算她得出上述8个收款账号至案发时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 792 972.51元(其中包括约30 000元小游戏广告收入),支出方面包括给张宗为的分成是629 565.24元,给施莉莉的分成是595 791.80元,捐款给海啸5 000元等。具体到每一次分成,2005年之前是到年底才进行分成,2005年开始就每月分成一次,分成的比例是张宗为占60%,施莉莉和许自品占40%,分成前是施莉莉告诉她如何分成,然后她再向张宗为报告后便根据张宗为、施莉莉分别提供的账户存入现金或转账。张宗为提供给她的两个账户是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账号3602021401035837739(卡号为9558803602146544192)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493335(卡号为9558803602131727505),施莉莉提供给她的两个账户是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账号44056100460023576(卡号9559980085153450011)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0180922(卡号为9558803602106598352)。办公场地方面,一开始是在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IT部;约在2004年8月,搬到天河区车陂路美景花苑A梯1003房;后来2005年8月到9月又搬到黄埔大道天成居1504房(即黄埔大道东4号1504房)办公。

2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5年12月14日将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高某某抓获归案。

24.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两份,证实由于被告人张宗为无法提供清楚“翎风”的具体联系方式,因此公安机关无法找到“翎风”进行调查取证;另外对于被告人张宗为所检举的网站,也无法找到网站负责人来调查取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宗为的辩护人举证的虚拟主机客户备案登记表内容是“www.sankou.com.cn”网站的,与本案“奇缘在线”网站无关,但能与被告人张宗为供述中提及他在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围印证,证明其该部分供述的真实性;而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证书是“奇缘在线”网站在印度洋海啸时捐款5 000元的证明,亦与本案事实无关,但能印证被告人高某某关于“奇缘在线”网站收支情况的供述,进一步证明被告人高某某非常清楚网站的收支情况。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经查,一、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0日成立,一直从事的是石材加工工具的经营和销售,这有证人郭丽娜、高丽卿、杨刚的证言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二、网站启动资金1万元被告人施莉莉供述是由她和许自品商量后提供给被告人张宗为的,网站的违法所得分配也是在被告人张宗为与许自品、被告人施莉莉之间约定分成比例;根据被告人施莉莉、高某某的供述分给她的违法所得是进入她的两个个人账号,并非进入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账号,因此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涉及资金投入和利润分配。三、许自品和被告人施莉莉并未亲自管理网站和经营,张宗为经营网站的行为如租赁服务器等,都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且网站的工作人员高某某、何雯珊等的工资也是由张宗为支付的而不是由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被告人高某某、证人何雯珊等都称是为被告人张宗为打工的;而被告人张宗为则在经营网站的同时还作为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另外领取工资,保持双重身份。综上,“奇缘在线”网站并非由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建立经营,且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亦不涉及网络游戏经营;“奇缘在线”网站的投入以及违法所得分配均是在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之间发生,与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无关;“奇缘在线”网站工作人员的收入并非由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网站的经营活动也不是以广州市三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未体现公司的整体意志。因此,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关于被告人张宗为辩称他买的游戏软件来自于自称有合法版权的“翎风”,他不知道是非法软件,他将游戏软件放在网站上供网民游戏不属于将软件“复制发行”;关于被告人张宗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不能100%确定“奇缘在线”游戏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张宗为购买软件时不知道该软件没有合法版权的意见;关于被告人施莉莉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盛大公司享有“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合法版权,而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仅仅证明“奇缘在线”网站游戏与“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有部分复制关系的意见,以及他所举证的用以证明盛大公司与其他公司有纠纷存在的两篇网上打印文章。经查,一、首先,被告人施莉莉的辩护人的证据为网上打印的文章,真实性、关联性均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展期协议等均证实韩国We 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和Actoz Soft Co.,Ltd两公司享有“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盛大公司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享有该游戏软件至2008年9月28日为止的独家特许经营权,盛大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进口该网络游戏产品并通过互联网经营该游戏产品,“奇缘在线”网站私自架设该游戏的服务器(私服)从未获得授权。二、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的供述中均证实了是被告人张宗为最初明确提出“私设服务器”的建议,根据被告人张宗为的工作经历和庭上陈述其对于“私设服务器”的含义是明确了解的,因此被告人张宗为购买获取“私设服务器”所需要的游戏软件是有明确目的故意行为,所购买的软件也应是经他挑选的与“官方服务器”的“热血传奇”游戏基本相同的游戏软件,他才得以开展私设服务器的运营业务。三、证人郑武、郭丽娜的证言,被告人张宗为2006年3月24日的供述以及庭上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都证明“奇缘在线”提供的网络游戏基本就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二者之间有很多相同之处。四、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制作的穗公网勘[2005]8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穗公网勘[2005]87号和89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以及被告人张宗为认签的“奇缘在线”网站、论坛、“奇缘在线豪华版登录器”等网页截图,证明“奇缘在线”网站在经营中是通过“奇缘传奇私服”、“奇缘传奇私服最新登录器下载”等指示明确表明它属于与“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服务器”所能提供的游戏相同的“传奇私服”网站,用以吸引网民玩家去进行游戏。五、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知司鉴所[2006]鉴字第01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证明和2007年1月12日说明,证明了“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的程序、数据库、配置脚本文件中出现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专有的特征,即“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对“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程序中的相关数据库、配置脚本、程序片段等进行了复制,两者间有部分复制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奇缘在线”传奇私服软件复制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被告人张宗为等通过“奇缘在线”网站私设服务器经营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侵害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因此对于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施莉莉的辩护人认为罪名应当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至2005年12月“奇缘在线”网站共收取网民的汇款人民币1 778 169.6元,其中被告人张宗为分得人民币639 139.82元,被告人施莉莉分得约人民币59万元;被告人张宗为辩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 778 169.6元还包括了小游戏网站的广告费用,应当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剔除;庭审中被告人施莉莉辩称其获利只有10多万元;被告人施莉莉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莉莉分得约59万元缺乏证据。经查,一、被告人张宗为、高某某的供述互相印证,证实了“奇缘在线”网站私设服务器的违法所得是180万元左右,均在高某某名下的八个收款账户内,该八个账户内另收取了“www.518g.com”小游戏网站约3万元的广告收入。二、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鉴字[2006]07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已作出说明:高某某同名账户之间的款项收支,不作存款在两账户的支出和收入计算,因此鉴定书得出高某某名下八个收款账号共收款项1 778 169.6元的鉴定结论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三、被告人张宗为、高某某的供述能与大同鉴字[2006]07号司法会计鉴定书互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宗为收到违法所得639 139.82元。四、被告人施莉莉在侦查期间多次一致的供述和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施莉莉收到违法所得约59万元,并且该数额与大同鉴字[2006]07号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得出被告人施莉莉收取违法所得的账号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共发生1 116 518.91元收入不矛盾。五、被告人高某某是网站的财务人员,其对于网站违法所得的收支情况清楚明确,甚至对于在印度洋海啸时捐款5 000元这种小额支出也能从被告人张宗为的辩护人所举证据中得到佐证。综上,“奇缘在线”网站私设服务器的违法所得应扣除“www.518g.com”小游戏网站3万元的广告收入,即违法所得总额应为1 748 169.6元;关于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所获的违法所得,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施莉莉辩称其获利只有10多万元;被告人施莉莉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莉莉分得约59万元缺乏证据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宗为认为他所销售的虚拟游戏装备不能在盛大公司的服务器上运行,游戏玩家人数不多不会影响盛大公司的市场,情节轻微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宗为的供述和证人郭丽娜的证言均证实“奇缘在线”传奇私服游戏的网民玩家每天在线有2 000人以上,而且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以1万元的启动资金共获取违法所得170余万元之巨,被告人张宗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宗为及其辩护人认为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已证实由于被告人张宗为无法提供清楚“翎风”的具体联系方式,因此公安机关无法找到“翎风”进行调查取证;另外对于被告人张宗为所检举的网站,也无法找到网站负责人来调查取证。因此本院不采纳被告人张宗为及其辩护人关于具备立功情节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宗为、施莉莉、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的授权,通过建立“奇缘在线”网站私自架设“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服务器供网民游戏的方式进行传播,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宗为在建立网站私设服务器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中自始至终都是主要负责人,不仅有提议、筹备、建立、管理网站等行为,并且从网站分得的违法所得占主要部分多于其他共犯,在共同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宗为是初犯,归案后能承认基本的犯罪事实,其个人所分的违法所得639 139.82元中的大部分共469 991.29元(在冻结期间另有利息)已被冻结,而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宗为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施莉莉不仅与被告人张宗为共同议定并实际出资10 000元建立网站,而且她也参与确定网站违法所得的分成比例和审核、指挥被告人高某某进行具体分成操作,另外她实际所获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共约59万元,在共同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施莉莉是初犯,归案后能承认基本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而且被告人施莉莉在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5万元,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莉莉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未获得网站违法所得的分成,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且其犯罪的时间段是从2003年年底至2005年12月(即从16周岁至18周岁),其中自2003年年底至2005年7月15日这段时期被告人高某某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高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几方面,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包括被告人施莉莉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45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高某某八个账户内、被告人张宗为两个账户内、被告人施莉莉两个账户内的违法所得(含利息)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冻结的被告人张宗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账号3602012601031327387内9 950元(其余罚金被告人张宗为已积极缴纳),充抵罚金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宗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施莉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缴获的爱国者电脑主机1台、组装电脑主机4台、TCLPABX集团电话1部、D-LINK集线器1个、恩科无线宽带路由器1个、MODEM1个等作案工具一批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予以没收。

五、追缴本案被告人以下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施莉莉退出的违法所得45万元;广州市公安局冻结的被告人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1753172(卡号9558803602136906344)的账户内的4 053.0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骏景支行的账号为3602069201031700091(卡号9558823602004039679)的账户内的25 473.9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骏景花园支行的账号为44057601100298733(卡号9559980081499887115)的账户内的23 656.5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朗明居办事处的账号为44059301100089228(卡号9559980085592748918)的账户内的21 117.1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骏景花园分理处的账号为3324869980120035237(卡号4367423324860029125)的账户内的24 838.0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账号为3324819980110853178(卡号4367423324810311011)的账户内的2 094.80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的卡号为6225882002210620的账户内的52 952.80元、在广州市邮政储汇局的卡号为6221885810000206209(账号605810385220485865)的账户内的14 968.60元;冻结的被告人张宗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账号为3602021401035837739(卡号为9558803602146544192)的账户内的327 952.0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1493335(卡号为9558803602131727505)的账户内的142 039.28元;冻结的被告人施莉莉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的账号为44056100460023576(卡号9559980085153450011)的账户内的99.8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为3602012601030180922(卡号为9558803602106598352)的账户内的107.63元。上述账号内被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均列入追缴范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梁万生  

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  

代理审判员 彭 亮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凤娣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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