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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非法运营《蝴蝶传奇》私服案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6 武进非法运营《蝴蝶传奇》私服案武进案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浦刑初字第22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进通过运营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网络游戏,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至2006年6月28日被告人武进通过架设服务器端,运营《蝴蝶》网络游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4 707.95元。2006年8月17日被告人武进被抓获归案。

案例6 武进非法运营《蝴蝶传奇》私服

武进案一审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浦刑初字第2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进,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黄龙镇北街×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06年9月1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文莘,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6]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进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武进及其辩护人宋文莘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黎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进于2006年4月至6月28日,在明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是网络游戏《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非法取得的《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版本更名为《蝴蝶传奇》,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作了修改。随后,被告人武进先后从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联公司)租用了IP地址为222.73.15.141、222.73.15.29、61.152.91.99等的14台服务器,并绑定www.125g.net域名,架设了《蝴蝶传奇》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蝴蝶传奇》网络游戏、提供客户端下载等服务,并通过其网站公布的户名为“袁顺斌”的三个银行账号直接收取玩家申请会员和购买装备的汇款。被告人武进通过运营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网络游戏,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武进的供述、证人郑长军、陈海龙、吴丽华、李贤玲的证言,宣读并出示了搜查记录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租用服务器清单、龙联服务器出租记录、蝴蝶私服页面复印件、QQ联系记录、盛大公司书面报案材料,及其合法运营《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资料、农业银行存折及工商银行开户申请、建设银行销户申请书、存款利息清单资料及银行查询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条、案发经过、户籍资料、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审计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运营盗版网络游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武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经营额达29万余元有误,其除了运营私服外还有其他合法的业务收入,同时其从2006年4月13日起租赁服务器,由于服务器需要调试,故直至5月初才开始运营,且会员费及卖掉装备的价格在600元以下,因此应从其收取的款项中扣除2006年4月份及600元以上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经审理查明,《热血传奇》(亦称《传奇2》)网络游戏软件由韩国Actoz Soft Co,Ltd公司及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公司共同开发,于2003年8月18日取得我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授权盛大公司独家运营。

2006年4月15日起,被告人武进在明知盛大公司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从他人处非法取得的《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更名为《蝴蝶》,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作了修改。随后,被告人武进先后从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联公司)租用了IP地址为222.73.15.141、222.73.15.29、61.152.91.99等的23台服务器,其中14台为其本人直接使用,另9台转由他人租用。被告人武进将其使用的14台服务器绑定www.125g.net域名,架设《蝴蝶》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蝴蝶传奇》网络游戏、提供客户端下载等服务。2006年4月1日被告人武进以“袁顺斌”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申请开设了三个账户,并将其账户在其网站上公布,通过该账号直接收取游戏玩家申请会员和购买游戏装备的汇款。至2006年6月28日被告人武进通过架设服务器端,运营《蝴蝶》网络游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4 707.95元。

2006年6月盛大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龙联公司向私服架设者出租服务器牟取非法利益。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掌握了被告人武进向龙联公司租赁服务器架设私服运营《蝴蝶》网络游戏牟利的情况。2006年8月17日被告人武进被抓获归案。

2006年8月16日,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被告人武进从龙联公司租赁的16个服务器硬盘(其中14个服务器硬盘为武进租用)中的网络游戏内容与《热血传奇》的服务器端核心内容、基本程序进行比对,鉴定结论为:经过比对和分析,“蝴蝶网络”私服内的网络游戏内容与《热血传奇》服务器端文件结构和应用功能的相同率达到93%,与《热血传奇》服务器端内容的相同率达到85%,与《热血传奇》的地图文件有626处相同,占《热血传奇》地图文件的90%。故送鉴的“蝴蝶网络”九台、“喋血传奇”三台、“古城传奇”1台、“傲世蝴蝶”1台、“王者之风”1台、“蝴蝶争霸”1台,共计16台私服中的游戏内容与盛大公司合法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近似于复制。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郑长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武进从2005年2月开始就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网络游戏,2006年4月向龙联公司租用服务器,非法运营《蝴蝶》网络游戏,收取游戏玩家申请会员和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

2.证人郑海龙、吴丽华的证言,证明龙联公司向私服运营者出租服务器;

3.证人李贤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武进自2006年4月至6月向龙联公司租用服务器运营《蝴蝶》网络游戏;

4.盛大公司书面报案材料及其合法运营《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资料,证明《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由盛大公司独家经营;

5.搜查记录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6.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

7.龙联服务器出租记录、QQ联系记录,证明被告人武进向龙联公司租赁服务器架设游戏服务器端,并非法运营《蝴蝶》网络游戏;

8.农业银行存折及工商银行开户申请、建设银行销户申请书、存款利息清单资料及银行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武进以“袁顺斌”的名义开设账户,收取游戏玩家的汇款;

9.租用服务器清单,证明被告人武进为架设私服牟利而租用服务器的数量;

10.蝴蝶私服页面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武进运营《蝴蝶》网络游戏,并将收款账户在其网站上公布;

11.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武进案发的经过;

12.被告人武进的供述;

13.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武进非法运营的《蝴蝶》网络游戏内容与盛大公司合法经营的《热血传奇》网络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近似于复制;

14.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明被告人武进的非法经营数额。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表明被告人武进运营的《蝴蝶》网络游戏内容与盛大公司合法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近似于复制。被告人武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端,提供客户端下载,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并通过收取会员费、卖游戏装备牟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武进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进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武进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误,但根据审计报告,自2006年4月1日至6月28日被告人武进收取游戏玩家汇款的三个账户中各类收款金额为37万余元,而公诉机关最终认定被告人武进的非法金额为29万余元,公诉机关已经根据相关的证据并考虑了被告提出的意见,将2006年4月15日前的收款及600元以上的金额予以扣除,故公诉机关计算被告人非法经营额的方式应是合理的。同时被告人武进在其www.125g.net网站上公布了上述三个账户为收取会员费及装备费的收费账户,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并未提出上述异议,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被告人武进提出的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武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武进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惠珍  

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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