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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报社非法刊登国家版图图形案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_测绘法律知识基础吉林省×××报社非法刊登国家版图图形案案情:吉林省长春市×××报社在2006年6月28日《×××报》第4版刊登××集团形象宣传广告中使用的国家版图图形,未按照规定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版图图形存在严重错误。

【案例简析三】

吉林省×××报社非法刊登国家版图图形案

案情:吉林省长春市×××报社在2006年6月28日《×××报》第4版刊登××集团形象宣传广告中使用的国家版图图形,未按照规定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版图图形存在严重错误。

分析:该报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国性和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所以,吉林省测绘局于2006年10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1)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2)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3)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4)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该报社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已售出的该期报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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