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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发布虚假广告案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学校、报社都违反了广告法的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院可判令学校退还入校学生的学杂费。

【案情介绍】2010年,某市的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招生广告。该广告称:某私立大学是经省教委批办的,有重点大学的多位教授任教,并可以颁发大中专毕业文凭,学生毕业后能够被推荐到国外某大学深造。由于该家报纸是该市的正式刊物,拥有大量的读者群,广告一经刊出,立即引起众多学生的关注,并吸引了多名学生报名。该校按照每年110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得学费和其他杂费280多万元。开学后,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多有不符,学生纷纷要求退学,并要求退还学杂费,被校方拒绝,学生遂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

【以案释法】本案中,该校利用虚假不实广告,欺骗学生,骗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本案中,该学校、报社都违反了广告法的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院可判令学校退还入校学生的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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