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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谷浑版图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吐谷浑人的足迹消失于历史记载之时,另一支土族先民——蒙古人随后登上了甘青地区历史舞台。由于史书记载较少,我们对土族形成的具体历史过程不得而知,但明代史籍中“土达”“土民”“土人”等称号的出现,及河湟地区土族对“西宁州土人”这一身份认同的接受,无疑是土族在明代形成为新的民族共同体的两个重要标志。
历史沿革_中国土族

第五节 历史沿革

一、先民足迹与土族的正式形成

(一)土族先民的足迹

尽管学术界在土族族源上存在以吐谷浑为主和以蒙古为主的争论,但魏晋以后活动于甘青地区的吐谷浑人和元代陆续迁入青海的蒙古人,无疑是土族最主要的族源和先民,他们在甘青地区的历史活动揭开了土族历史的华丽前奏。

吐谷浑原为鲜卑慕容部的一支。西晋太康四年至十年(283~289年),吐谷浑率部1700户(一说700户)从慕容鲜卑中分离出来,西迁至今内蒙古阴山一带。西晋永嘉末年,又从阴山南下,度陇山,至陇西罕(今甘肃临夏)西北的罕原,征服当地的羌、戎部落,并以此为据点,向周围拓展势力。吐谷浑孙叶延在位时,以吐谷浑为氏,吐谷浑始由人名转为姓氏、族名乃至国名,标志着吐谷浑政权的初步建立。在碎奚、视连、视罴、树洛干、阿豺、慕在位时,吐谷浑采取“远交近攻”的策略,既与西秦、后凉、南凉等近邻征战不断,又遣使与南朝刘宋政权通好,使吐谷浑势力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西北地区举足轻重的强国,其政治中心也由川(今甘肃南西倾山东北一带)西移至沙州(今青海贵南茫拉河流域一带)。南北朝时期,吐谷浑继续采取“远交近攻”的策略,力求与南朝通好,与北朝相安,保持了持续发展和兴盛的势头,政治中心也由伏罗川向西迁至青海湖西的伏俟城。隋初,吐谷浑可汗世伏上表归属于隋,隋文帝以宗室女光化公主嫁于世伏。世伏弟伏允立为可汗后,依吐谷浑“兄死妻嫂”之俗娶光化公主。隋炀帝继位后,为争夺“丝路”贸易利益,对吐谷浑发动战争,在覆袁川(今青海门源永安河谷一带)等地大败吐谷浑。唐初,吐谷浑在不断遣使入贡、维护双方通贡关系的同时,又屡屡寇掠唐西北沿边各州,梗阻西域通道。贞观八年(634年),唐分兵五路进讨吐谷浑,可汗伏允为左右所杀,唐以慕容顺子燕王诺曷钵为吐谷浑可汗。贞观十年(636年),诺曷钵向唐请婚,唐太宗以宗室女弘化公主许之,双方交往频繁,贡使不绝。在唐朝大举征讨吐谷浑并将其变为属国的同时,兴起于今西藏地区的吐蕃政权在松赞干布统一全境后开始积极向外扩张,而与之毗邻的吐谷浑便成为其征服的目标。唐龙朔三年(663年),吐谷浑国内亲吐蕃的大臣素和贵叛投吐蕃,吐蕃尽知吐谷浑虚实,于是集兵北进,在黄河岸边击败吐谷浑军队,诺曷钵和弘化公主率数千帐避居凉州,吐谷浑全境为吐蕃占领,最终亡国。

吐谷浑亡国后,除一部分人随王室内徙于凉州、灵州等地外,大部分降于吐蕃,留居原地。唐高宗咸亨三年(672年)至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年),在吐蕃统治下的吐谷浑人有许多降唐,被唐朝安置在甘、瓜、沙、肃等州,并于祁连山南今大通河一带设置门州,隶于凉州都督府,专门安置降附的吐谷浑人。到了北宋,仍有一部分吐谷浑人聚居于祁连山南、今大通河一带。11世纪以后,随着青唐吐蕃政权的兴起,“吐谷浑”一词不再见于文献记载。

当吐谷浑人的足迹消失于历史记载之时,另一支土族先民——蒙古人随后登上了甘青地区历史舞台。公元13世纪初,蒙古汗国在大漠南北崛起后,迅速展开了以对外扩张和掠夺为目的的西征与南下活动。南宋宝庆三年(1227年)春,在蒙古军大举进攻西夏的同时,成吉思汗亲率一支蒙古军先后攻取了西夏所属的积石州、西宁州,青海东部纳入蒙古汗国版图之内。窝阔台汗在位时(1229~1241年),其次子阔端以凉州为据点经略广大藏区,蒙古统治势力随之深入到今青海全境。元朝建立后,陆续有不少蒙古宗王出镇青海,他们所属的许多蒙古部众也随之迁至青海地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先后在当地安家落籍,成为新的土著。如:元初,西宁州为章吉驸马的分封地,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章吉被封为宁濮郡王,出镇西宁州地。章吉死后,其弟脱脱木儿先被封为濮阳王,后又被进封为岐王。脱脱木儿之后相继承袭岐王爵位的琐南管卜、阿剌乞巴和朵儿只班也一直镇守西宁州地方。而在至元六年(1269年),元世祖的第七个儿子奥鲁赤被封为西平王,镇守吐蕃地方。奥鲁赤的后人中,镇西武靖王仍驻镇吐蕃地区。除上述蒙古宗王外,元代时还封勿答里迷失、速来蛮及出伯为西宁王,都曾一度出镇过西宁州地。另据藏文《佑宁寺创建记》记载,蒙古成吉思汗率兵进入青海东部地区后,其部将格日利特及其部属在今互助一带留居下来,和当地的霍尔人通婚。佑宁寺的前身郭隆寺落成时,曾以格日利特为守护神,与汉文记载可互为印证。元朝灭亡后,居住在甘青地区的蒙古人除有一部分退回北方草原外,大部分归附明朝,被汉族及其他民族称为“土达”“达民”“土民”,成为土族的重要族源之一。

(二)土族的正式形成

土族先民虽然在明代以前就已经活跃在西北广大地区了,但直到明代中后期,才在甘青地区正式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土族。由于史书记载较少,我们对土族形成的具体历史过程不得而知,但明代史籍中“土达”“土民”“土人”等称号的出现,及河湟地区土族对“西宁州土人”这一身份认同的接受,无疑是土族在明代形成为新的民族共同体的两个重要标志。

元末明初之际,除有不少留居内地的蒙古部落相继归附明朝外,又有数以万计的蒙古军民自塞外附居,汉人及不少汉文史籍将这些蒙古遗裔称为“鞑靼”“达民”“土达”“土民”“土人”等。从文献记载看,明代“土达”“土人”的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中甘宁青地区的河州、凉州、永昌、山丹、庄浪、庆阳、岷州、西宁、灵州、固原等地是“土达”分布比较集中的地方。而且,在明代文献中“土达”和“土人”是两个完全对等的称呼,二者可以通用互代。如河西庄浪鲁土司所属,既被称为“土达”,同时也被称为“土人”“土民”。所以,学者们认为土族在历史上正是河湟地区上述“土达”“土民”“土人”当中的一部分,上述这些名号也是历史上(特别是明前期)其他民族(主要是汉族)对土族的一种称谓。可以说,明初史籍中出现“土达”“土民”“土人”等记载,应是土族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明代中后期,西北各地的“土达”由于环境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逐渐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有些“土达”“土人”固有的民族特征逐渐淡化乃至消失,逐渐融合到汉、回等民族当中。生活在青海河湟地区的“土达”“土人”,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放弃了“土达”这一称呼,开始以“土人”“西宁州土人”作为自己的固定称呼。如明嘉靖十七年(1538年)九月,民和李土司同族李俱在其《西宁卫前千户所世袭镇抚供状》中称,其始祖矢加(李南哥弟监昝之子)“原籍陕西西宁州土人”。万历二十年(1592年),李氏同族李廷臣在《西宁卫右千户所李镇抚供状》中也称,其一世祖管吉录“原籍陕西西宁州土人”。此外,汉文史籍也多将西宁卫土族称为“西宁州土人”或“土人”。“西宁州土人”或“土人”这一族称的最终形成,说明此时土族已经形成为一个稳定的新的民族共同体了。

二、明代土族的政治经济状况

(一)土司制度的实行和土司势力的兴起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我国西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特殊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在土族地区的推行可以追溯到元代。据文献记载,当时在甘肃行省土族先民活动和居住的地区,先后有祁贡哥星吉、朵儿只失结、李南哥、南木哥、帖木录、赵朵只木、失喇等少数民族上层人物被元朝政府授予不同官职。元朝灭亡后,上述民族上层人物或以元时旧职投诚,或率所部归命。明朝政府给这些归附的地方上层授予世官,准其子孙相袭,成为各家土司的始祖。如:曾任元甘肃行省理问所官的祁贡哥星吉被授予世袭副千户之职,成为“西祁土司”始祖;曾任元甘肃行省右丞的朵儿只失结被授予西宁卫指挥佥事之职,为“东祁土司”始祖;南木哥归明后以功升副千户,为“汪土司”始祖;李南哥被授予西宁卫管军所镇抚之职,后因屡立战功,依次升卫镇抚、指挥佥事,授怀远将军,后世称为“东李土司”;吉保归附后被授予世袭百户之职,为“吉土司”始祖;帖木录被授予百户之职,为“甘土司”始祖;铁木、朵力、哈喇反均被授予小旗职务,分别为朱、辛、喇三姓土司始祖。各家土司始祖中,除南木哥、李南哥、吉保、帖木录、铁木、朵力、哈喇反为土族外,祁贡哥星吉、朵儿只失结、失喇为蒙古族,赵朵只木、沙密为藏族。但由于他们的部属多为土族,因此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后,这些土司的后代也逐渐融入土族之中了。

土司制度在土族地区的推行,对土族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自此以后,以土司为代表的土族上层政治势力开始在西北历史舞台上崭露头角。有明一代,土族土司对国家的征调有令必从、尽心竭力,得到朝廷的倚重和信赖。土司所属土兵作战英勇,战斗力很强,因此经常受到国家征调,频频参加国家的军事征讨行动,并涌现出了像李英、李文、祁秉忠等一批战功卓著、扬名沙场的土族将领和土司。由于土族土司在招抚番族、保境安民、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明王朝通过升迁职衔对其不断加以奖赏和肯定,明代中后期以来,各土族土司大都承袭卫所一级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官职。

明末,当李自成农民军一部在贺锦的率领下进入河湟地区时,土族地区的庄浪土司鲁元昌、西宁卫西祁土司祁廷柬、祁兴周父子及东李土司李天俞等联兵进行抵抗。农民军将领鲁文彬、贺锦相继阵亡,但农民军一度控制河湟,击溃了土司武装,使土族土司势力遭到重创,庄浪土司鲁元昌被杀,祁廷柬、李天俞等人被擒获后押送西安,李天俞家族妻妾、兄弟等死难者300余人,西李土司李洪远与其妻祁氏暨家丁120人死难,甘土司也被抄家,承袭号纸遗失。

(二)经济发展状况

明代初期,土族居住的地区,大都是水草丰美之地,适宜畜牧,为土族人民发展畜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畜牧业也因此成为土族地区的最重要的经济产业。据《明实录》《秦边纪略》等史书记载,当时甘青地区的土族人民仍“以孳牧为业”,今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境内的阿拉古山、杏儿沟、三川和今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境内的五十镇等地,都是当时李土司的畜牧场所,今青海乐都县境的棹子山“自麓至山腰,多茂草,冰沟土人咸植牧焉”。此外,明初期,明朝政府在甘青地区设牧场牧养官马,发展官营畜牧业,于永乐四年(1406年)设置甘肃苑马寺,下辖6监24苑,其中在青海东部地区的甘泉、祁连、临川、宗水等4监所辖的广牧(今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山乡)、红崖(今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大通(今互助土族自治县双树大通苑)、暖川(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厅一带)、大河(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一带)等16苑,就设在土族地区。明制:苑分上、中、下三等,上苑牧马1万匹,中苑7000匹,下苑4000匹。上述16苑若以中苑的规模来计算,可以牧马11.2万匹,可见当时土族地区的畜牧业比较兴盛。

明朝建立后,在西北地区实行“寓兵于农”的屯垦政策,采取了举办屯田、鼓励垦荒、蠲免租税等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使土族地区的许多川原沃土陆续开垦为农田,农业生产得到长足发展。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内地移民的到来,内地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和农作物品种也陆续传入土族地区,促进了土族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明代中期以后,土族地区的农业规模日益扩大,其经济生产方式也逐渐由农牧兼营向以农业为主转变。尤其是土族聚居区中灌溉条件较好的地方,农业生产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农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秦边纪略》一书记载,民和“巴暖三川,十八堡之统名也。……其地切近黄河……有分水岭,东南之水经美都沟而溉三川,其岭北之水,则经巴川、暖川沟趋大通河焉。冰雪溶后,其水溉田畴,故枣梨成林,膏腴相望”;今青海省民和县上川口一带,“河山之水皆可导以溉田”;下川口“田畴有水可引”。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土族地区的水利事业也逐渐发展起来。明弘治十六年(1503年),曾任尚宝司丞的东李土司李img11回乡时,正值天旱,他动员族人循古渠痕迹,决壅引水,修建渡槽,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建成札都水渠,使巴州一带的农田得到灌溉,生产条件大为改善,“禾茂过他稼,收获济济,公私俱足”。

(三)社会生活变化

明代,随着土族地区儒学的传播和儒学教育的发展,土族尤其是土族上层开始接受儒学教育。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明确规定:此后土司应袭子弟如不入学,不准承袭;土司子弟可以优先进入国子监读书。这一措施迫使土族地区的土司从自身切身利益出发,主动接受儒学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的儒学修养。此外,一些土司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和跻身地方主流社会,也主动接受儒家文化,提高汉文化素养。在国家的倡导和土司自身的努力下,不仅整个土司群体的儒学素养有了较快提高,而且土族的文化教育事业也得到一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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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宁寺大经堂

由于明王朝继续实行大力扶持藏传佛教的政策,因此藏传佛教在土族社会得到迅速传播,土族上层兴建佛寺屡见于史书,信仰藏传佛教的土族继续增多,土族地区也陆续兴建了一些藏传佛教寺院。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东李土司始祖李南哥重建大佛寺,后被明廷敕赐寺额“宁番寺”;永乐元年(1403年),李南哥又在西宁西南20公里处建成卧佛寺;成化年间(1465~1487年),西李土司始祖李文曾出资维修宁番寺;明朝末年,聚居在今互助县一带的土族部落信仰藏传佛教格鲁派,但当地没有寺院,后来在当地部落头人的再三请求下,四世班禅和四世达赖派第七世嘉色活佛前来主持建寺事宜,最终建成了佑宁寺。在笃信藏传佛教的同时,部分土族也开始接受道教信仰。如:宣德元年(1426年),会宁伯李英在西宁卫城东北隅建成供奉真武的道观一座,宣宗赐名“广福”;庄浪土族亦建有元真观,弘治十五年(1502年)赐主持道士帖。

明代,在土族地区汉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许多土族上层和百姓通过改汉姓的方法,积极应对和适应这种民族同化浪潮。如东祁土司从朵儿只失结孙祁震起始以“祁”为姓,汪土司从南木哥子汪失加开始以“汪”为姓,阿土司从失剌孙阿吉起始以“阿”为姓,纳土司从沙密子纳速剌起始以“纳”为姓,甘土司从贴木录孙甘肃起始以“甘”为姓,朱土司从铁木孙起始以“朱”为姓,辛土司从朵力孙起始以“辛”为姓,喇土司从哈剌反孙起始以“喇”为姓。在土司家族改用汉姓的同时,其辖下的许多土民也纷纷效仿,改用土司姓氏,至今河湟地区土族多祁、李等土司贵姓。

三、清代土族的发展及其衰落

(一)土司制度的延续

清初,在清廷的积极招抚下,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先后归附清朝。清朝为了迅速建立对西北各地的有效统治,继续沿袭明朝的做法,从顺治二年至十一年(1645~1654年),相继颁给西宁卫土司号纸印敕,承认其原有职衔,准其世袭,使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得以继续延续。根据史籍记载,清初土族地区的土司中世袭卫指挥使职衔的有西祁土司、东李土司,世袭卫指挥同知职衔的有东祁土司、西李土司、赵土司、阿土司,世袭卫指挥佥事职衔的有汪土司、甘土司、朱土司、喇土司、吉土司、纳土司,世袭百户职衔的有小李土司、辛土司。这些土司的辖民多寡不等,有的不足百户,有的近万户,在所辖部民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在土族土司原有政治地位得到清廷承认的同时,土司对属民进行统治的一整套机构也得到了保留。土司衙门掌管着辖区内的军事、民事、刑事诉讼、田地家人、钱粮赋税等事务,设有一些专职管理人员。一般中等势力的土司之下设土千总2人,一为领兵千总,协助土司管辖土兵;一为护印千总,协助土司管理行政事务。千总之下,又有把总若干名,也相应有领兵、护印的分工。护印千总之下还有“管家”或“总管”“乡老”,管理钱粮支收,有若干“委役”,为土司传达命令、催收钱粮,有的还有“稿房”,负责办理文案。

清代,在土族地区沿袭明代以来创设的土司制度,并不意味着清廷容许土族土司势力发展坐大,相反,随着清朝在西北地区统治的逐渐稳固,清廷对土族土司的控制和防范进一步加强,并依据自身的需要对土司制度进行了调整,从土司的升迁、承袭、职责、赏罚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管理。到清代后期,征收赋税、派遣差役逐渐成为土族土司最主要的职责了。

(二)宗教势力的不断发展

入清以来,随着藏传佛教在土族地区的进一步传播,土族居住的地区除有明代已建成的佑宁寺、瞿坛寺、宁番寺、弘化寺、灵藏寺、静宁寺、龙合寺等之外,又先后新建了却藏寺、广惠寺、莲花台寺、羊官寺、松番寺、祁家寺、年都乎寺、吾屯寺、勺哇寺、康多寺等许多规模不等的藏传佛教寺院。其中佑宁寺是当时土族地区最大的寺院。

在寺院大量兴建的同时,土族中入寺为僧者也不断增多。史称“番人、土人有二子,必命一子为僧。且有宁绝嗣而愿令出家者”。不仅甘青地区的佑宁寺、塔尔寺、拉卜楞寺、隆务寺、卓尼寺等寺院中有许多土族僧侣,出了不少著名的高僧,而且在西藏的色拉寺、哲蚌寺以及蒙古的许多寺院中,也有不少土族僧人修习弘法。今民和三川地区的土族入寺为僧者很多,被称为三川喇嘛。塔尔寺的三川喇嘛,据说最盛时有五六百人,他们自清中期以来在塔尔寺形成杨家、朱家、王家、白家、鲍家等活佛系统,其中不乏高僧大德。

在藏传佛教渗入土族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同时,佛教寺院逐渐在土族地区形成一种地方势力,寺僧开始参与政治活动。如土族地区著名的佑宁寺,在明末清初之际得到和硕特蒙古诸部首领的大力支持,获得大量土地等布施,管辖许多部落属民,势力发展很快。罗卜藏丹津事件中该寺虽毁于战火,但不久即在清廷的支持下重建,仍然拥有一定的实力。到同治年间(1862~1874年),佑宁寺仍然管辖着八个游牧部落、六条居民沟、裕固七部、当纳三区等广阔地域,拥有许多山林田产,依然是土族地区不可忽视的一支地方势力。

此外,在土族地区出现了一些与宗教寺院关系密切的土官。如明朝末年鼎力支持修建佑宁寺的13个土族部落头人,后来被达赖封为土官。这些土官由于职司和僧俗的不同,可以分为6类:“昂锁”,共有3个,即土观昂锁、夏尔哇昂锁(俗称十八洞沟)、抓什图昂锁(俗称白杂台)。昂锁多为俗官,父子世袭,若世袭发生困难时,昂锁兄弟中为喇嘛者也可以世袭。“杨司”,只有1个,即华林杨司,为俗官,父子世袭,管理总务及收布施;“官尔”,有2个,即巴洪官尔和沙瓦官尔,为俗官,父子世袭,主管收粮等事宜。“尼日哇”,藏语意为管家,只有1个,即莫尔桑尼日哇,为俗官,父子世袭。“尕尔哇”,有3个,即觉哈撒尕尔哇、吉桑尕尔哇、浪佳尕尔哇。尕尔哇师徒承袭,俗家不能充任,管理各小寺的经堂。“博勒混”,有3个,即达拉博勒混、胡博勒混、霍尔郡博勒混,为俗官,父子世袭,主管寺院、经堂的修缮等事务。昂锁、杨司、官尔、尼日哇均管辖数量不等的百姓和土地,尕尔哇只有一部分土地,不辖百姓,博勒混则不辖百姓和土地。他们虽然管辖的百姓和土地多少不同,但地位平等,并没有高下之分。与封建中央王朝册封的土司相比,他们的势力虽然比较弱小,但却是寺院的有力支持者,是宗教势力不断发展的结果。

(三)土司势力的衰落

清代以来,伴随着国家政权对土族社会控制和整合的不断强化,土族土司的生存空间陆续被国家压缩和挤占,逐步走向了没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生存空间日益缩小。雍正以来,随着甘青地区外围政治军事形势的稳定,特别是罗卜藏丹津反清事件平定后,清廷在青海河湟地区大力推行府县制,并加大了对土族社会的控制和整合力度,使土族土司的政治生存空间被极大地挤占和压缩,在地方社会发展方面的话语权也不断被削弱,无论是在鼓励垦荒、发展水利、推进农业生产发展方面,还是在创建学校、兴办文化教育事业方面,还是在设立社仓、推进社会保障事业方面,都已经很难见到土族土司的身影与主张。咸丰以来河湟地区回族、撒拉族人民波澜壮阔的反清斗争,也对土司等社会政治势力进行了有力涤荡,许多势力弱小的土族土司在这次社会大动荡中自行沦没。“河湟事变”被平息后,清廷又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明令废止了甘、朱、辛、喇等几家土族土司。

二是经济实力不断削弱。入清以来,随着政治统治的不断稳固,清廷对土族地区的赋税征收制度进行了调整。雍正四年(1726年)开始,土司的“军马田”因茶马互市制度的停止实行,被官府计量登记,并开始向国家缴纳屯粮或科粮。此举剥夺了土司的部分经济特权,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经济实力。此外,土司多妻多子,加速了其宗族的分支,使土司拥有的土地不断被析分。到乾隆时,土司的经济实力已被大大削弱,据当时任西宁道的杨应琚记载,“按宁郡诸土司计十六家,皆自前明洪武时授以世职……今已百年,输粮供役,与民无异。……所分田土,多鬻民间,与民厝杂而居,联姻结社,并有不习土语者”。到清末时,土司经济实力已在地区社会无足轻重了。

三是军事实力日益衰弱。清初,土司土兵在甘青地区的多次军事活动中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并因此得到清廷的认可和保留。此后,随着西北地区局势的渐趋稳定和清朝在甘青地区军事驻防力量的增强,清廷对土兵的征调也逐渐减少。到乾隆时,土司“第彼官民多空乏,惟事耕牧,虽有额设军马,有名无实,调遣无济,不逮宁兵远矣”。及至清末,除实力较强的少数几家土司外,大多数土司在军事方面已经无所作为了。

四、民国时期的土族社会及其变革

(一)土司制度的废除

民国时期,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虽然得到了保留,但并没有扭转清代以来急剧衰落的势头,反而更加衰落。民国初年,甘青地区的土族土司仅剩下8家,土司的职权也仅限于征税、派差等,管辖的土民和土兵人数也很少。1930年,土族土司中势力最大的祁土司,辖土民1054户,男女大小共计6031人,下辖土千总1人、土把总2人、马兵50人、步兵100人。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项社会改革的推行,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在当时反对封建、追求进步的社会浪潮中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废除土司制度已是势在必行。1926年,西宁县农会会长蔡有渊曾向甘肃省政府控告土司制度下,土、汉人民义务不均,经西宁道尹林竟查明核议,建议取消土司制度,得到甘肃省政府的核准,但由于战事纷乱,未能落实。青海建省后,西宁县县长陈宗汉要求执行前案,取消土司制度。在此前后,土司李沛霖、李承襄等请求注销前案,继续保留土司制度。青海省政府鉴于社会各界和土族百姓要求废止土司制度的呼声很高,于1930年通令各县,以后土民粮草均由各县政府直接征收。1931年,青海省政府正式呈请南京国民政府明令取消青海省土司各职。同年8月,国民政府通过“明令撤销土司”一案。在土司制度被废除的同时,依附于佑宁寺的土官及土官制度也在1930年互助设县后被废除,土官的特权被取消,土官管辖的百姓一律由当地政府管辖,直接向县政府纳粮。1932年,永登地区的鲁土司也被“改土归流”,末代土司鲁承基被国民党政府授予少将军衔。至此,土族地区延续数百年的土司制度和土官被正式废除,使土族社会摆脱了这一封建枷锁,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马氏家族的封建统治

辛亥革命后,甘青地区的地方政权逐渐转入封建军阀手中。以马麒、马麟、马步芳为代表的马氏家族,先后控制青海政权长达30多年,实施残酷的政治压迫和沉重的经济盘剥,使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土族人民深受其害。

马氏家族统治青海期间,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始终不承认土族是一个民族。1938年,马步芳下令强迫土族妇女改变本民族的头饰和服装。在学校里,排挤和欺压土族学生,禁止他们穿本民族的服装、讲本民族语言。训练壮丁时如发现有人讲本民族语言,即诬为“讲黑话”,进行毒打。因此,土族人民没有政治地位,处处受到压迫,以至于当时有些人为了上学或做别的工作不得不隐瞒自己的民族。

因不堪忍受马氏家族的残酷统治,土族人民自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反抗斗争。1921年前后,马氏家族从循化等地调兵攻打藏族加吾部落,在藏族同胞危难之际,同仁县保安下庄土族群众慷慨援助,让他们换上土族服装,使其幸免于难。1938年,互助县松多乡十八洞沟的30余名土族妇女,在杨三姐的带动下,群起殴打并赶走了以丈地名义前来索取财物的国民党官兵。1939年,在互助县东沟大庄庙会上,土族群众痛打了前来勒索的税务局局长。1945年,互助城关安定村的汉族农民和姚马庄的土族农民,联合痛打并赶跑了勾结地主勒索群众的国民党县长。尽管这些斗争规模小,却显示了土族人民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精神。

(三)社会经济关系

1949年前,青海土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当时最基本、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主要集中在封建地主、富农手中。据调查,互助县1949年前占全县人口不到10%的地主(含僧侣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为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0%以上,而且都是好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农民,仅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0%。地主人均占有土地23亩多,而贫农人均占有土地仅两三亩。民和官亭土族地主有20户,最大的地主占有二三百亩土地,一般的占有百亩左右;中农一般占有10~30亩;贫农一般仅有2~5亩。地主、富农除占有大量土地外,还占有大量的牲畜、大片的森林和草场以及磨坊、油坊等。此外,土族地区的许多寺院也占有大量的土地。如佑宁寺1949年前除在互助、乐都、民和、大通等县共占有土地49000多亩外,还拥有森林、磨坊、油坊等其他生产资料。

当时,青海土族地区的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方式主要有雇工、租佃和高利贷等。雇工分长工和短工。长工长期给地主劳动,换取工钱。大体上一个壮年长工每年的工钱为一石粮食或10~30圆白洋。短工在农忙季节为地主劳动,多为本村的贫苦农民,无固定工钱。地租有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两种。劳役地租是农民每租种地主一斗地(即下子量为1仓升的地,大致水地每下子1仓升为1亩,旱地每下子8仓升为1亩),每年给地主服劳役10~20天,耕地上应付的粮差由地主负担。实物地租又分定租和“伙种”两种。定租是以土地的好坏定租额,一般是租种一斗地,租额为一斗,高山地则低一些。“伙种”是由租佃双方各出种子之半,佃户一方出劳力、耕畜、农具、肥料等,收获时主佃双方在地头平分禾捆。也有的是地主先收回子种的一半以后,再平分禾捆。至于粮差负担,或主佃双方平均负担,或由佃户负担。高利贷剥削主要有以劳役代利息和放钱账两种,以劳役代利息的剥削尤为突出。放钱账的月息最低是二分半,一般是十分至二十分,最高为三十分。

五、新中国成立后土族社会的新发展

(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1949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在彭德怀司令员率领下分兵进击甘肃、青海各地,土族地区在人民解放大军进军各地的过程中迎来解放。此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土族人民和其他民族人民一道建立起人民民主政权,揭开了土族历史发展的新篇章。

为了使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上进一步摆脱阶级压迫和剥削,从1950年开始,在青海农牧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其间,经过剿匪肃特、减租反霸、镇压反革命等一系列运动,肃清了反动势力在社会上的残余,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1951~1952年,青海土族地区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除宗教人员和寺院的土地根据当时的条件和政策没有进行改革外,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广大土族人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53~1957年,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青海土族地区集中进行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把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成了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从1958年起,在青海土族地区开展了宗教制度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建立了寺院民主管理制度,减轻了长期压在土族信教群众身上的精神和物质负担。

(二)成就突出的经济建设

1949年后,在党的领导和国家的大力帮助下,土族地区的各项经济建设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经济面貌明显改观,群众生活不断改善。主要体现在:

农业生产得到长足发展。1949年以后,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广大土族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加之各级政府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加大了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加强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农业耕地面积和产量稳步提高。到1957年时,青海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的粮食产量由1949年时的9192万公斤增加到18223.3万公斤,增加了9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土族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如甘肃卓尼勺哇土族乡和天祝朱岔土族乡分别在人均占有耕地3.1亩和1.2亩的条件下,积极改进耕作技术,努力提高粮食产量,1990年人均占有粮食分别达到486斤和483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324元和462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优质低耗农业和特色农业技术的推广,土族地区的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效益大大提升,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如2008年,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农业增加值分别达到42803.7万元、21955.5万元和21699.1万元,粮食总产量分别达到138808吨、78186吨和116367吨,油料产量分别达到61460吨、55945吨和22901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3374元、3863元和3121元。

畜牧业生产持续进步。1949年以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各土族地区先后建立了畜牧业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了对畜牧业生产的领导和服务工作,培养了一大批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形成了县乡村三级畜病防治网。此外,各级畜牧管理机构积极推广科学养畜,改良牧畜品种,调整畜群结构,开展防病治病,使土族地区的畜牧业得到快速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土族地区的畜牧业发展速度加快,畜牧业产值有了很大增长。如甘肃卓尼勺哇土族乡有草山10万亩,一向有着农牧业结合的传统。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地政府引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畜牧业,使全乡的牲畜商品率由1987年的7.4%提高到1990年的23%,牧业总产值由1987年的19.19万元提高到1990年的33.6万元。1990年,互助县畜牧业总产值达到3562万元,比1985年增长62.6%。进入21世纪后,土族地区加大了养殖小区建设规模和科技兴牧力度,畜牧业取得长足进步。2008年,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的牧业增加值分别达到35892.6万元、42953.2万元和2048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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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乡工业

工业生产不断发展壮大。1949年前,土族地区的工业生产几乎是一片空白。1949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在国家的大力支援下,土族地区的工业生产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十分迅速,陆续建成煤炭、建材、冶炼、酿酒、造纸、机械、食品加工、印刷等各类工矿企业,并已形成一定规模。工业生产在土族地区的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并正逐步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跨越。如:互助土族自治县依托资源优势,依靠科技进步,逐渐形成了以青稞酒为主的系列酿造工业、以特种水泥为主的建材工业、以农畜产品为主的加工工业、以矿产品为主的冶炼工业和以水利资源为主的能源工业等五大支柱工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是青海省煤炭、电力、冶金、机械制造、化工、建材、轻工等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目前全县已形成硅酸盐、煤炭、冶金、化工、机械、饮料、食品、粮油等为主的工业体系,乡镇企业已形成一定规模。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通过走集群化道路,开始建成以系列铁合金、电解铝及铝型材等新型工业基础材料为主体的工业体系。2008年,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工业增加值分别达到64698万元、461334万元和60045万元。

交通运输业日新月异。1949年以前,土族地区的交通运输全靠马车、牛车和畜驮,各地虽然修建有通往县城和省城的马车道,勉强可通汽车,但全是土路,雨天行走困难。1949年以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土族地区的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很快。

(三)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

医疗卫生事业进步明显。1949年以后,土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有了迅速发展,土族人民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第一,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形成体系。到2008年年底,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医院、卫生所数量分别达到23所、33所和30所,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分别达到435张、1041张和578张。第二,医疗卫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1949年以来,在国家的支持下,土族地区建立了各级医疗机构,并陆续有大批医疗人才不断充实到各级医疗机构中。此外,各地医疗机构还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级医务人员,使医疗卫生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2008年年底,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分别增加至516人、918人和378人,其中有医生295人、357人和220人。第三,各种传染性疾病、地方病的预防成效明显。1949年以来,土族地区的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防治各种传染性疾病、地方病,成效明显。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于1954年消灭了天花,1957年消灭了回归热,1961年消灭了黑热病。1985年以来,对其他传染病也采取了有效防治措施,保障了土族人民健康的身体。第四,妇幼保健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土族地区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宣传推广新法接生,培训新法接生员,到1992年,平均每村有1.5名新法接生员,新法接生率达到75%,新生儿、产妇死亡率显著下降。此外,加强了对妇女病的防治,减少了妇女难产、早产和流产机率。到2008年年底,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27.1‰、23.8‰、21.5‰,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25.7‰、20.8‰、19.7‰,产妇住院分娩比例分别达到97.8%、95.4%、92.7%。第五,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土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许多城镇不仅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广大农村也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使土族人民的健康有了比较充分的保障。截至2008年年底,互助、大通、民和3个(回族)土族自治县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分别达到15977人、17093人和11883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分别达到327217人、328905人和3025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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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三川科技活动中心

文体事业成就喜人。1949年以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土族地区的文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在土族地区相继兴建了文化馆、图书馆、新华书店、影剧院等一批文化机构和设施,文化管理和服务不断强化;农村民间文娱活动蓬勃开展,活跃了农村文化生活;对土族民间文学进行了大规模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使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出新的生命;土族作家队伍日益壮大,涌现出许多优秀的土族作家,创作了许多优秀的作品,使土族文学创作进一步发展繁荣;形式多样的土族艺术如音乐、舞蹈、戏剧、刺绣等,得到了整理研究和开发,焕发出新的生机;土族历史文化研究进一步深入,成果丰硕。此外,1949年以后,随着土族学校教育的发展,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田径等现代体育运动项目在土族地区有了很快发展。改革开放后,土族地区的一些体育设施相继建成,各类体育活动蓬勃开展起来,特别是土族传统体育项目得到了进一步挖掘和整理。如互助土族自治县的轮子秋曾在第二、三、四、五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表演,受到省内外广大群众和体育爱好者的好评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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