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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验二 表见代理的认定一、实验目标通过本实验让学生领悟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表见代理的判断直接关系到法律后果的归属。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实验二 表见代理的认定

一、实验目标

通过本实验让学生领悟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代理行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日益普遍,是因为代理能够拓展民事活动的空间,使民事主体超越时空限制,更广泛地参与民事活动,确保民事权利的实现。在代理关系中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则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尽管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但如果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其后果仍然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表见代理的判断直接关系到法律后果的归属。而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又在于代理人在与相对人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或者行为方式,所以表见代理的认定过程就是一个证据的比对程序,看哪一方的证据更具优势。

二、实验要求

通过本实验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掌握判断表见代理的要点;第二,掌握举证和质证的技巧;第三,掌握证据比对技巧。

三、实验原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然需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即:(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证明自己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代行民事事务;(2)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成立代理行为,也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构成表见代理除了需要具备上述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要件:(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客观上有某种较为紧密的联系,因客观情况掩盖了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实质,给他人以假象,致使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比如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其具有代理权的根据比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四、实验材料

(一)法条材料

1.《民法通则》

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8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合同法》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396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0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案例材料[1]

2007年6月3日,乙公司下设的第四分公司(未领营业执照)经理林某到甲公司处开提货单一份,拉走甲公司钢材40吨,提货单上只有林某的个人签名,并未加盖乙公司公章。2007年6月15日,甲公司收到林某交纳的4万元货款,为其开具收款收据,收据上的交款部门写的是“乙公司”。现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7万元。乙公司拒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供货宣传单上所作的广告显示林某系乙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及乙公司业务联系人,证明林某已被授权办理该项业务,其在提单上签字应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另提供证据显示,与其在同一区域的供货商丙公司也曾开提货单给林某,乙公司表示认可。乙公司辩称:乙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林某在提货单上的签字是无权代理,属于个人行为,甲公司本身审查不严,存在过错,同时乙公司制定的业务流程规定林某不能单独为买卖钢材的行为,因此在未向林某授权的情况下,其擅自与甲公司发生业务,应由林某自己负责。此外,乙公司在有关公安机关报案,称林某伙同其他公司以乙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现林某不知去向。

五、实验过程

环节一:诉前准备

步骤1:将参加实验课程的学生按照本案所涉当事方分为若干小组。

步骤2:按照分组,分发相应的实验材料。

步骤3:初步判定案件性质。

步骤4:查阅有关法规、相关案例。

步骤5:确定诉讼思路。诉讼思路的确定不仅要确保案件的胜诉,而且要能够执行。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林某以第四分公司名义所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判断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步骤6: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将每个诉讼方向的利弊分析给当事人听,听取当事人的想法,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步骤7: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制作授权委托书。

步骤8:调查收集证据。对本案所涉的相关资料进行梳理,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在哪些方面还存在欠缺,制作调查取证的行程安排。

步骤9:确定一审管辖法院。

环节二:进入诉讼程序

步骤1:起草起诉书。

步骤2:将起诉书送交对方当事人。

步骤3: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状

步骤4: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证据目录并提交证据。

步骤5:组织质证。

环节三:进入庭审程序

步骤1:法庭调查。

步骤2:证据交换。

步骤3:法庭辩论。

步骤4:法庭陈述,总结陈词。

步骤5:下达判决书。

环节四:进入二审程序

步骤1:乙公司提出上诉。

步骤2:二审开庭。

步骤3:组织调解。

步骤4:调解失败,下达判决书。

六、拓展思考

1.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代理?

2.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3.如果在提货单上有公司盖章,对林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何影响?

4.如果林某伪造公司盖章,对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七、课后训练

案例分析[2]

2002年10月间,崔某(时任某A机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某A机场公司的日常工作)使用某A机场公司的公章以某A机场公司名义与民生银行某分行签订了1.3亿元的银行承兑合同。贷出的1.3亿元被转入由张某任董事长的某甲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技术公司),由信息技术公司开出汇票在湖南某农行贴现。2003年3月,崔某使用某A机场公司的公章以某A机场公司名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某分行签订了贷款1.6亿元的合同,以该1.6亿元贷款偿还了前笔向民生银行某分行的借款本息。在此笔贷款到期时,崔某亲自与兴业银行某H分行人员商谈贷款,并向兴业银行某H分行人员介绍某乙公司出纳员李某为某A机场公司助理会计师,指使李某假冒某A机场公司工作人员(崔某亲笔涂改自己的名片给李某印制名片),使用私刻的某A机场公司公章于2003年7月11日与兴业银行某H分行签订《基本授信合同》,约定兴业银行向某A机场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基本授信额度,用于解决某A机场公司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授信有效期自2003年7月11日至2004年7月10日止。同年7月14日和12月9日,李某按崔某的授意代表某A机场公司在崔某办公室与兴业银行某H分行分别签订了数额为2亿元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共贷款2.25亿元,年利率4.779%,贷款期限1年。开户和贷款所需的某A机场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全部由崔某提交并加盖私刻的某A机场公司公章。2.25亿元贷款发放后,李某按崔某的授意将其中的1.6亿元通过某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航空货运公司)账户偿还浦发银行某分行的1.6亿元借款。余款转入信息技术公司等处。在2.25亿元贷款即将到期时,2004年7月5日,崔某又亲自用私刻的某A机场公司假公章在其办公室与兴业银行某H分行签订了三份各7500万元的借新贷还旧贷合同,年利率5.841%,贷款期限1年,对2.25亿元贷款延期。2004年8月11日和2005年1月4日,兴业银行某H分行直接或通过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向某A机场公司发出贷款核数函和直接追收函,崔某又亲自拟函和签名并使用私刻的某A机场公司公章行文答复兴业银行某H分行。

兴业银行某H分行发放2.25亿元贷款后,已收至2004年11月24日共667万元的贷款利息。其中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汇入309万元;市某丙供水设备工业有限公司汇入90万元;某丁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汇入10万元;李某交现金188万元;张某深圳账户转款70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5年2月24日,张某、崔某、李某等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006年2月2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崔某等人涉嫌犯罪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某、张某、李某等所涉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

思考:(1)本案中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崔某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对表见代理的构成有何影响?

【注释】

[1]案例来源于赵林青主编:《民事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2]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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