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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认定问题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09年3月获得受理的一起三聚氰胺案件中,法院就要求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书证和物证。在我国经常发生的石棉致害案件可以有效地说明这一问题。但患者在发病后往往由于时间过长以及无法确认其所接触石棉的具体生产者,而无法满足侵权诉法对于因果关系证明的要求,从而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6.3.2 证据认定问题

就证据问题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书证和物证往往在证据的认定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在2009年3月获得受理的一起三聚氰胺案件中,法院就要求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书证和物证。[21]鉴于通用性产品的受害人往往无法保留如此充分的证据,因而这种证据提供方面的高标准将间接地剥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我国经常发生的石棉致害案件可以有效地说明这一问题。

在工业领域,石棉是被广泛应用的重要材料,具有各项优异性能,被称为“工业的食盐”。但人在长期吸入石棉粉尘后,其肺部会出现以肺间质纤维化为主要特征的病变。因而,长期从事石棉生产、加工、储运或者长时间接触石棉的人很容易罹患此种病症,医学上将这种病症称为石棉肺。[22]石棉肺的发病时间很长,往往是在接触石棉粉尘十几年以后才发病,最长的潜伏期可能要达到三四十年。但患者在发病后往往由于时间过长以及无法确认其所接触石棉的具体生产者,而无法满足侵权诉法对于因果关系证明的要求,从而无法获得损害赔偿。在我国非因职业性接触而致石棉肺的案件普遍发生的情况下,[23]如果法院依照传统侵权规则要求石棉受害者对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并提供相应的书证和物证,则因吸入石棉粉尘而受到损害的患者就几乎没有获得赔偿的可能。对此,可以考虑的解决方式是依靠专家证人所做的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依据。这样处理的依据在于:在因三聚氰胺、关木通、石棉等物质而引发的案件中,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往往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来加以证明,并因此而保障受害人损害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进而满足侵权法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譬如,在三聚氰胺案件中,由于婴幼儿通常情况下患肾结石的几率极低,由此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判定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与服用该奶粉的婴幼儿罹患肾结石之间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而在龙胆泻肝丸案件中,该药品中含有的关木通与马兜铃酸肾病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十分明确。由此可见,在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案件中,适当地降低对于书证和物证的严格要求,并采纳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既可以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又可以防止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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