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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交易法上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有关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电子金融交易事故的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对造成事故有过错方承担电子金融交易事故引发的损害。如果在电子支付中,因为当事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事故而引发的损失,则按照过错责任处理,不构成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上的法定的“事故”范围。

二、电子金融交易法上的归责原则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10条明确规定了电子金融交易上的规则原则。

(一)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有关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电子金融交易事故的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对造成事故有过错方承担电子金融交易事故引发的损害。

(二)事故的责任承担

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黑客入侵等情况,电子金融法以“事故”为中心制定了责任承担原则。

1.事故

首先,“事故”是一个含义非常丰富的概念,对于《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而言,所谓事故,主要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故障。和“事故”这个概念相关联的是“风险”。所谓风险,是指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承担。私法中的风险历来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在罗马法中,“风险”有多种含义。它意味着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债务人在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指那些与当事人的过错没有任何联系的,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风险。[41]其次,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关于风险既指物的风险,也指价金的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这一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风险”包含了物的风险与价金风险两层含义。然而不管属于哪一种风险,都表现为一种“损失”。在电子支付过程中,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主要表现为黑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原因、不可抗力等事故),致使电子支付不能完成,或者导致金钱损失。电子支付中的风险主要是由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引发的。如果在电子支付中,因为当事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事故而引发的损失,则按照过错责任处理,不构成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上的法定的“事故”范围。

2.存取设备的伪造、变造的责任承担[42]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规定,因存取设备的变造伪造或黑客、计算机障碍造成的电子文书传输、处理过程中的事故而发生损害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承担严格责任。也就是,在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承担责任与过失的有无没有任何关系。此类规则主要是基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特性和对用户的保护两个方面的原因确立的。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规定了金融机构严格责任的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是,如果双方约定,在用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由用户承担责任的同时,金融机构的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用户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仅限于总统令规定的约款范围。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金融业者为了履行该责任应当加入按照金融监督委员会指定的标准投保,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储备金等必要措施。

第二种是,当用户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小企业)时,在发生损害时,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金融业者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及充分的保障措施的情形下,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金融业者的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需要说明的是,在2002年的草案中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天灾地变、不能归责于金融机构的停电、火灾、通信障碍等,以及由不可抗力的缘由所引起的其他情况,金融机构和金融业者可以减轻或免除”的规定,在法律正式文本中被删除。其目的在于加强用户的保护,维护电子金融业的信誉。

(三)遗失和被盗的责任承担

由于存取设备遗失和被盗发生的责任分通知前后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收到声明通知后发生的损害由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金融业者承担。金融机构和电子金融业者接到用户有关存取设备的遗失、被盗的通知后的时间起,由第三者带来的该存取设备的使用对用户造成的损害由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金融业者承担赔偿责任[43]。这个规定源自《韩国电子金融交易基本条款》。但是,对于电子货币、预付电子支付手段而言,对于已经充值的金额,金融机构在接到声明以后,仍然可以免除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无法控制他人对已充值的数额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存取设备已经遗失或者被盗,在用户对此作出声明前,发生的损害由用户承担。

(四)消费者保护条款优先的规定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当存在有利于用户的规定时,应该优先适用该法律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1]参见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2]参见2006年4月28日颁布的《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条,该法于2007年1月1日生效。《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颁布使电子金融法发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3]刘国智:《电子银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47页。

[4]齐爱民、徐亮著:《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齐爱民、陈文成著:《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5]叶林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6]2007年新加坡政府宣布,将力争于2008年全部改用电子化货币。新加坡货币委员会称,所有商业和服务机构都必须依法接收电子货币。设计中的新加坡电子货币,将包括一种“电子数字脉冲”,发射装置将被安装在手机、掌上电脑甚至手表等便于携带的随身物品之上,通过发射脉冲信号进行支付。还说:“电子货币是由政府发行的,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和记账卡等商业产品不同。”

[7]张友宁:《电子货币之冲击与因应——以货币政策与银行管理为中心》,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52页。

[8]唐应茂著:《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7页。

[9]唐应茂著:《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6页。

[10]唐应茂著:《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11]唐应茂著:《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0页。

[12]参见唐应茂著:《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13]唐应茂著:《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1页。

[14]目前,只有芬兰的中央银行自己发行电子货币。

[15]对于最低的回赎额度,欧盟的规定是不可超过10欧元

[16]刘颖著:《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17]ChrisReed:Electronic Finance Law Woodhead-Faulkner(Publishers)Ltd,p.6.转引自刘哲:《银行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4页。

[18]周虹主编:《电子资金划拨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19]刘颖著:《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20]刘哲:《银行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31页。

[21]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22]刘颖著:《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23]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9页。

[24]刘颖著:《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25]刘颖著:《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26]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27]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28]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4页。

[29]刘颖著:《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31页。

[30]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31]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71页。

[32]刘哲:《银行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35页。

[33]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34]孙森主编:《网络银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35]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36]刘颖著:《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37]周虹主编:《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38]参见《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2条。

[39]参见齐爱民、陈文成:《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221页。

[40]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Article 19(1).

[4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291页。

[42]参见《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

[43]参见《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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