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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司法赔偿不同于行政赔偿,具有自己的特点,其归责原则的设计应考虑到司法权的性质以及权利救济的需要,不能用同一标准来对待。我国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变更吸收了国外司法赔偿立法以及实践中的成果,尽管有很多的限制,但在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史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二、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

司法赔偿不同于行政赔偿,具有自己的特点,其归责原则的设计应考虑到司法权的性质以及权利救济的需要,不能用同一标准来对待。

关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术界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与修改中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划分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和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并分别建立不同的归责原则,针对司法赔偿中的若干问题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如错误拘留的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错判的可以采用结果责任原则[35]。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对错捕、错拘,应当采用结果责任原则,以使受害人获得救济,同时可解除公安检察机关的困惑,保护其打击犯罪的积极性。”[36]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吸收了学术界的观点,在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的框架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实践,司法赔偿方面采用了违法责任原则与结果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体系。原《国家赔偿法》第15条中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就属于采用违法责任原则。这样的规定于实践中就容易出现“合法的错拘错捕”的情形,受害人不能请求司法赔偿。新《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与结果责任原则结合了起来,在该法第17条中规定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第18条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等等,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此外,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也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部分的修改是归责原则价值取向转换的结果,开创了由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向多元归责的发展趋势,使司法赔偿制度更加合理。在国外的司法赔偿中有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兼公平责任原则或者结果责任的原则,如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已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追诉措施已经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庭审判,当事人由于羁押或者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家予以赔偿。”法国在1970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第149条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临时拘禁的人,如果在程序结束时作出了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的决定,而且羁押给他造成显然不正常的损害或特别重大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法国又于1972年颁布的《建立执行法官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法》中对归责原则问题作了补充,即肯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该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赔偿由于司法公务活动的缺陷而产生的损害。我国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变更吸收了国外司法赔偿立法以及实践中的成果,尽管有很多的限制,但在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史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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