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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对刑事追诉措施予以赔偿的情形。法国的司法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1970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临时拘禁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对冤狱赔偿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法院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

四、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司法赔偿中采取的追究赔偿责任的标准。

对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的《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追诉措施已经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庭审判,当事人由于受羁押或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库予以赔偿。”第四条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对刑事追诉措施予以赔偿的情形。[14]可见,德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公平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法国1970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临时拘禁的人,如果在程序结束时不予起诉、免予处罚或无罪释放的决定已经确定,而且羁押给他造成显然不正常的损害或特别重大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可见,法国的刑事赔偿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1972年国家通过了《建立执行法官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必须赔偿由司法公务活动的缺陷而产生的损害。”而且这一责任既包括法官本人的过错,也包括没有本人过错的公务过错,但对公务过错的责任仅限于重大过错和拒绝司法。法国的司法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1970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临时拘禁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日本《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国家对刑事司法活动中受害人补偿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对冤狱赔偿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法院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15]

1994年《国家赔偿法》关于司法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对此,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司法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因为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宗旨,并避免赔偿范围被不适当地扩大。[16]另一种观点认为1994年《国家赔偿法》虽然将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并在总则中作规定,但在司法赔偿中却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情形,说明司法赔偿中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17]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取消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开启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的步伐。

笔者认为,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对于拘留,采取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多元化归责原则,即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只要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拘留并且最终被证明无罪,[18]则应当对全部拘留期间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逮捕、采取结果归责原则,即在赔偿程序中无须审查逮捕是否有错误,是否违法,只要最终被逮捕人被证明无罪,即便逮捕时刑事司法机关并没有错误或者并不违法,刑事司法仍然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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