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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许多的争论,诸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中间责任原则、违法与明显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原则、违法失职责任原则、过错且违法责任原则、违法且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该学说认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应当采用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该学说认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介乎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

一、我国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许多的争论,诸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中间责任原则、违法与明显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原则、违法失职责任原则、过错且违法责任原则、违法且过错责任原则,等等。[25]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应当采用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其理由是: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传统和习惯,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功能;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确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合理地、有效地确定国家赔偿范围。[26]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将一切损害纳入赔偿的范围中,对于促进我国的福利国家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有裨益的。况且我国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和《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责任并设有限过错责任和其他责任形式。[27]

第三,混合责任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我国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兼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理由是:过错责任是一种基本的原则,但它有其适用范围,不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解决了过错责任条件下不能解决的问题,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28]

第四,违法和明显不当的归责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我国应当采用违法和明显不当的归责原则。其理由是:这样的归责原则既便于操作,又能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弥补单纯采用违法责任原则的不足,特别是在法律较原则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过大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采用违法和明显不当的原则能够限定自由裁量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9]

第五,违法责任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我国应当采用违法责任原则。其理由是:违法责任原则与我国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此原则简明、操作性强,避免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因对过错在判断上困难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30]

第六,中间责任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介乎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认为过错责任以有过错为负责要件,无过错责任只问客观结果,不问主观过错。而中间责任往往产生于不是责任承担者自己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例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这里不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而只问客观上的损害结果,这一点与无过错责任类似。但中间责任的承担者如证明自己已尽了义务,或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证明损害是由他人引起的,就可以减免责任。这一点又与过错责任类似。总之,中间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但证明其无过错却是减免责任的要件。[31]

第七,折中说。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原则的基础img9上,理论界还提出了一些折中原则。概括起来有: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原则(主张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要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助归责原则,但应限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失职责任原则(主张以违法和失职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过错且违法责任原则(主张过错和违法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承担责任)。[32]

第八,主原则与补充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原则上应采用违法原则,并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为例外。以违法为主的理由是:采用违法原则符合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的要求,容易被公务人员所接受和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但由于国家赔偿的原因具有多元性,不能满足所有案件的需要,在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冤狱赔偿中,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3]

第九,不法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找不到法律根据,就应承担赔偿的法律后果。[34]其宪法根据是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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