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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关于司法赔偿应当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在法国,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德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由此可以得出,刑事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一、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关于司法赔偿应当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从国外的司法赔偿实践来看,司法赔偿大多实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责任或公平原则的做法。在法国,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德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对此,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在其《损害赔偿之研究》一书中作如下评论:“近代各国之立法趋势,正由过失赔偿责任主义进入无过失赔偿责任主义。换言之,行为人似无过失,但若其行为结果损及他人,亦须赔偿。无过失赔偿责任之所以成为各国冤狱赔偿立法之共同趋向者,乃因冤狱赔偿,除为昭雪冤枉外,并寓有对无辜之受害人施以救济之重大意义。”[6]

关于我国的司法赔偿归责原则,根据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条文规定,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两类情况,分别如下:

(一)刑事司法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无过错归责)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对于刑事侦查行为和监所管理的赔偿责任,一部分是以违法来认定,一部分是以行为后果来认定。由此可以得出,刑事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无过错归责)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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