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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矛盾与犯罪原因的一些梳理和归结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对我国社会矛盾与犯罪原因的一些梳理和归结从上述对我国社会矛盾与犯罪原因的描述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认识。因此,在许多方面,经济的增长方式对于社会矛盾与违法犯罪的形成有着根源性的作用。(三)基层的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与犯罪的重点所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相当数量是发生在基层。

四、对我国社会矛盾与犯罪原因的一些梳理和归结

从上述对我国社会矛盾与犯罪原因的描述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认识。

(一)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是社会矛盾与犯罪的主要集结点

我们正处在旧式现代性退出、新型现代性兴起的过渡时期,特别是在现有的经济活动方式和过程中,这种新旧交替的表现引人注目。在很多情形下,旧式现代性在经济领域中还具有一定的优势。因而直到目前,经济本身的发展一直难以摆脱自相矛盾的两重性,一方面,它释放了社会生产力,刺激了科学技术创新,推进了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它的增长是以自然的高消耗、社会的高成本、人的高代价换来的。因此,在许多方面,经济的增长方式对于社会矛盾与违法犯罪的形成有着根源性的作用。这也说明了,在现代性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一直是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集结点。

目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未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面对的一系列严峻局面。如世行专家指出的,现有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下降,环境和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的限制,土地资源的稀缺与房地产行业的兴旺,经济增长的出口推动与国内需求低迷,等等。还有,经济增长过程的高能耗与低效益,高投入与低产出,高污染与低技术,GDP指数的增长与社会成本的增加同时并举,一边是经济的数量扩张,一边是社会财富的严重损失。这些都直接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因劳资关系紧张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反倾销的跨国诉讼案件激增,重大安全事故的频发,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信访等。而且,经济运行的高昂代价也掣肘了政府在国民教育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建设、研发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这种状况往往又加剧了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利益和资源所展开的博弈。

显然,如果说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矛盾与违法犯罪的一个集合点,那么,更新经济发展的理念、改变旧的经济运行模式、创新经济增长机制、形成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机制,对于社会矛盾与违法犯罪的治理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

(二)政府行为对于社会矛盾与犯罪起着主导作用

在社会矛盾形成的各种复杂的因素中,政府行为不当有特别突出的影响。改革以来,我国政府对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起着主导作用,与此同时,政府也使自己站在了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然而,对于发展经济,政府一直具有较为自觉的意识,也能够注意保持自己对社会系统各领域的主导性;对于社会矛盾的治理,政府则缺乏足够的认识,迟迟未能意识到一些社会矛盾及违法犯罪与自己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因而常常应对乏力。

在此应当指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政府必须通过新的机制来避免或转变自己的行为不当。随着我国的社会改革和社会分化,原来较为简单的社会基本阶级演化出了现在复杂的阶层结构,而且,城乡间、地区间、个人间、社会群体及组织间的差距扩大,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也逐渐成形。这种利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格局,对政府提出了一项新的职能要求,这就是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政府的身份应当是正当利益的监护人、利益矛盾的调解人、利益冲突的仲裁人,而不是使自己陷入到利益关系之中去。应当说,政府缺乏对自我身份的充分认识,没有促成与之适合的行为机制,是行为不当的主观原因。政府行为失当的消极影响是重大的。譬如,在官与民、干与群、资与劳、医与患、垄断行业与消费者的矛盾中,也可以发现政府行为不当的重要影响。目前一些问题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三)基层的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与犯罪的重点所在

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相当数量是发生在基层。譬如,前面提到的“三失”,基本上就是发生在基层的社会矛盾,直接关系到许多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失地这一典型的基层利益矛盾为例,由于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大大加快,城市向郊区的迅速扩张,全国各地出现了经济开发区扩张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现在失地的农民大约有4000万人。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了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滋生腐败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导火索,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采取集体上访、诉讼等手段,或用其他过激的犯罪行为来保护自己。

此外,在城市中,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私营企业主与农民工的矛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员、农民工的矛盾,来自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民工之间的矛盾,以及官与民、干与群、资与劳、医与患、垄断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往往都涉及基层社会矛盾激化为犯罪。

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政府始终要直接面对群众,着重解决与群众生活和生存密切相关的问题,因此,政府管理的观念、职能、机制和体制上都需要有明显的转变。在观念上,要增强社会治理的意识,国家与社会、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等通过对话、协商和合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共同管理。在职能上,要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就业、福利、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在机制上,应当在一些社会领域和社会事务方面推进“去行政化”,以便进一步发掘社会在管理方面的潜力,提高社会的自我治理、自我协调能力。在体制上,以政府、社会组织和群体及个人的多元共同管理为基础,通过对话和协商的过程制定出合理的治理规则,形成责任、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促成不同层面相互整合的治理秩序。其中,政府向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向基层和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已经被证明是一种上佳的选择,应该逐步推广。

(四)制度性缺陷对社会矛盾与犯罪的催化作用

制度关系到一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秩序体系,制度化过程将增进社会成员行动的模式化、促成社会现象的某种系统性,使社会事件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从而加强社会的有序性。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制度的转型和变迁过程,对旧的制度体系进行改革,使不适应的制度规则退出,并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和实施,形成更有适应性的规范和秩序体系。新旧制度的交替难以避免产生摩擦,同时,新的制度本身也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试错、修正和调整.总体上看,目前我们的制度框架还很不完善。

例如,我国正处在劳资关系的矛盾和冲突的频发期,劳动争议事件、而且往往是集体劳动争议不断发生,争议原因大多是雇主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福利、保险、赔偿、劳动权利等(14),这些方面都关系到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从根本上防范或解决这些矛盾的一个关键,在于社会体制本身应具备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然而,我们目前恰恰很欠缺这种制度性的机制。譬如,我们的劳工政策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缺乏有效的力度,劳动合同制度、劳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的制定和实施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这类制度性缺陷往往会导致一些负面效果,对原本是局部性的利益矛盾形成催化作用,使之扩大转变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矛盾激化为违法犯罪。制度需要“一个诸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15),政府的权力运用是否得当、职能部门人员是否能做到自我约束、对事件和事故的处理是否尽职尽责,都关系着制度建设和制度运行的实效,这是我们的制度化过程存在的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近年来,在许多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生产事故的背后,几乎都有政府行为和公职人员自身的问题与之相联系。深究其因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有很浓厚的“官控”、“官治”、“官办”传统,习惯于通过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的重复性介入和干预来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同类问题,这种人治或半人治的管理方式消耗了体制本身的大量资源。更严重的是,它所造成的“体制性习性”对具有长效机制的制度化建设形成了很大的排斥性,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且常常激化、加剧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如果说制度化能够增加行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可控性从而降低社会成本,那么人治或半人治的管理方式正好相反,它往往直接导致了许多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社会代价,是基层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复发、久治不愈的深层原因。所以,制度性缺陷与社会矛盾及违法犯罪之间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以制度创新来克服制度性缺陷,使我们面临的一个长期任务。

(五)强势群体特别是特权阶层对体制的影响造成社会矛盾的恶化

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指出了体制被特权阶层俘获的危害性,这也许是一个越来越值得我们警惕的问题。我们认为,“体制的俘获”有一个演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表现。第一阶段是“职能倾斜”,即我们的行政机构、公务人员、公共部门在运用权力和履行义务时,迎合、追捧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对这些阶层成员的利益要求特别关注,积极为他们提供特殊服务。这一阶段的体制演化主要表现为行职权、职务之便,以及程序和技术性的运作,所以,我们称之为“职能倾斜”。“职能倾斜”是体制被俘获的初期,从被俘获的程度来说,还处在零散的、随机的、局部的和表层的阶段。第二阶段是“政策倾斜”,即国家和政府所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则从实际效果来看,对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更为有利,使这些群体和阶层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财富和机会。客观地说,我国一些“新富”、“新贵”群体能够迅速形成,与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则有很大的关系。第三个阶段是“制度倾斜”,在这个阶段上,不公平已经成为了经济和社会中的系统现象,是来自体制方面的一种有意识的安排,如世行报告所说的,“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安排上系统地偏袒更有权势的群体的利益”,“倾向于保护政治上有权有势者和富人的利益,而往往损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16)。因而“制度倾斜”是与“不公平的体制”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意味着“制度倾斜”是体制被俘获的重症阶段,社会不公平已经成为了大范围的、普遍的、总体性的社会现象。到了这个阶段,社会不公平是难以治愈的,因为它是系统性的,而且根源于体制本身。这种状况更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恶化,违法犯罪增多的趋势。

我们说体制的俘获是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首先是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一种分析,如果一些社会现象和问题继续发展下去,就会不断地冲击政策和规则的底线,最终会伤及制度和体制本身。30多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财富有了很大积累的条件下,形成了一批强势群体和少数特权阶层,它们的利益表达容易在体制上得到回应,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不断增强。如果形成了政策甚至体制安排的倾斜,对更多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产生排斥,造成系统性和根源性的社会不公平,导致社会矛盾的恶化,违法犯罪增多。其次,从我国的历史传承来看,“官控”、“官治”、“官办”的传统具有一种机制,使各种资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以及象征资本等)之间构成很高的相互转换率,这就提供了一种有利的社会土壤,使得体制在客观上容易被侵蚀,容易引起民众的逆反心理。

从犯罪学研究来说,我们上面所说的体制被俘获的三个阶段,可以进一步构成犯罪学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一种经验方法,对体制被俘获的性质、程度、表现等进行测量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宜和有效的对策,从对体制本身的防护入手促进对社会问题和违法犯罪的标本兼治。

总之,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总是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在我国,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引发的违法犯罪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众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17)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原有的社会治安控制机制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出其诸多弊端,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可以说,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并没有为我们赢得安宁。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矛盾及违法犯罪的社会问题应该是寻找方式解决的时候了。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及违法犯罪的社会问题只是一个幻想。但是,笔者仍然希望能取得进步,我们可以在不同群体阶层之间建立广泛联系,将持不同意见的人结合为一个联盟。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及违法犯罪的社会问题而将这些不同群体的人组织在一起并不容易,要容纳如此多的差异(如性别、社会阶层、性格取向还是每个人的风格)确实会导致很多问题,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我们必须团结在一起,联合起来打击试图摧毁我们国家、毁灭我们美好生活方式的敌人。笔者相信,将不同群体和阶层团结在一起向“公正社会”这个方向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杰出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71)提出社会秩序建立在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这个原则的基础之上时,他就已经正确地处理了该问题。分配的正义优于我们对公正的法律制度所期望的程序或者程序正义,优于一个自由社会所必备的个人自由的观念,同时它优于必将产生预期社会效果的获得解放的经济生产和消费的“自由市场”的幻想。分配的正义要求政府机构去处理充满问题的社会情况,而这种社会问题正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即为社会弱势群体造成了太多的穷困和不公平。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鼓励没有优势的群体改变他们的生活机遇的社会。公正的社会应当是一个争取为大众服务的经济制度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大众为经济制度(economy)而劳作的社会。下面这段取自《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的话代表了罗尔斯关于公正社会的观点:

“我认为,保证平等公民资格之自由的公正宪法应当约束(社会的)基本结构……应当赋予良心之独立和思想之自由,维持政治自由之公正价值。指引政治的发展……作为一种公正的程序,在政府和制定公平法律之间做出选择。我认为,存在公正的(而不是正式的)机会平等。这意味着……政府通过资助私立教育或者建立公立教育系统的方式,试图确保平等的教育和文化机会。同时,增加或者承担经济活动和职业自由选择的平等机会。这些都是可以通过维持公司和私人团体、防止建立垄断性限制和障碍以获得更有利地位的方式来实现的。”

笔者还认为,促进“持续的发展机会”的公共政策——给没有优势的弱势群体提供“融入经济和主流社会的持续的多种机会”,并且将这种机会最大化以至于不放弃任何人。但又有谁能明白和赞成呢?所以笔者还认为,这恰恰证明了一句格言:“我们遇到了敌人,而敌人正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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