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犯罪原因的类型

犯罪原因的类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犯罪原因的类型犯罪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这一点,我国学者是格外强调的。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促成的。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和个案犯罪原因之间的联系是错综复杂的。犯罪类型原因是引起、促成和影响某一类型犯罪的各种现象及其过程,如青少年犯罪原因、女性犯罪原因、暴力犯罪原因、经济犯罪原因等。

三、犯罪原因的类型

犯罪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这一点,我国学者是格外强调的。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犯罪原因是多因素的、综合的、动态的原因体系,并推崇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其实,这只是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起点,其关键在于应该从犯罪形成、变化的机理中对影响犯罪的诸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以揭示犯罪原因体系中的关键性的致罪因素。

促成犯罪的诸多因素,根据其主要特征的不同,可以对其进行大致的分类。意大利的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促成的。在这两个因素中,李斯特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所起的作用。在现代的犯罪学研究中,犯罪的心理因素和生物因素也是得到承认的,但一般认为心理因素和生物因素只有和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其实,犯罪是在一定的环境中的人在特定心理支配下的社会行为,生物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对犯罪都有着一定的影响,不同的是,它们各自与犯罪的关联程度不同,因而处于不同的地位等级。

(一)犯罪原因分类的多元标准

由于犯罪现象是社会现象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诱发和引起犯罪现象的因素异常繁杂,要想分清不同性质、不同作用力、不同成分的犯罪原因,只采取一种分类方法,是绝对办不到的。因此,犯罪原因的分类方法要采取多元标准的分类方法,应当根据犯罪原因群自身存在的方式,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取向进行分类。

目前,国内学者在犯罪原因分类问题上,一般是采用犯罪原因的作用范围、作用程度、作用内容和哲学的分类标准,进行罪因分类。同时,也有采取对偶方式分类的。此外,学术界还流行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论所建构起来的犯罪原因体系和结构的理论标准,对犯罪原因予以分层分类,将孤立的分类解析纳入系统的分类综合研讨之中。总之,多元标准、多种方法、多维思路,是犯罪原因分类的总体特征。

(二)犯罪原因分类方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原因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犯罪原因的作用范围分类

按犯罪原因的作用范围标准,犯罪原因可分为犯罪现象的原因、犯罪类型的原因和个案犯罪的原因。

(1)犯罪现象的原因。犯罪现象的原因,即犯罪的一般原因,指一个国家或一种社会形态存在的犯罪的原因。犯罪现象原因是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在某个时期引起、促成和影响犯罪的各种现象及其过程。研究犯罪现象的原因应当从社会整体上加以考察,认识整个社会有哪些导致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意识因素和组织管理因素;地理和人口因素等。

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和个案犯罪原因之间的联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因素之间表现为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如个案犯罪因素中周围环境不良因素往往是社会整体环境不良因素的一部分。有些犯罪因素之间表现为因果关系,如个案犯罪原因中的犯罪人不良意识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头脑里固有的,而是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类型原因中各种因素“内化”的结果。而这个“内化”过程,在情况各异的不同犯罪人身上,往往有各自不同的选择。再加上各个犯罪人所处周围小环境的不同,便形成形形色色的个案犯罪原因。

(2)犯罪类型的原因。犯罪类型的原因,即各种类型的犯罪原因,指某一类犯罪的特殊原因。犯罪类型原因是引起、促成和影响某一类型犯罪的各种现象及其过程,如青少年犯罪原因、女性犯罪原因、暴力犯罪原因、经济犯罪原因等。研究犯罪类型原因既要同犯罪现象的原因联系起来,更要注意从本犯罪类型特点上去考察,注意区分不同犯罪类型原因的特殊性。

(3)个案犯罪的原因。个案犯罪的原因.即个体犯罪的原因,指一个人走上犯罪的具体原因,是指引起、促成和影响一件件具体犯罪的各种现象和过程。同样,寻求个案犯罪原因既要同犯罪现象的原因和犯罪类型的原因联系起来,更要注意从个案犯罪特点上去考察,要特别注意周围环境的不良因素和主体的因素,并尽可能具体化。

分清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和个案犯罪的原因,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在犯罪学理论研究中,准确区分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和个案犯罪的原因,可以避免不同层次犯罪原因的混淆而引起的无效争论;在法庭辩论中,准确区分这三个层次原因,可以精确认定个案犯罪原因,正确衡量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这对正确裁量刑罚有着重要意义。

在犯罪学研究中,个案犯罪的原因仍然是抽象了的个别犯罪行为的原因,属一般性概括,还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生活中千奇百怪的各类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犯罪现象原因、各类犯罪原因和具体犯罪的原因在原因概念上是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犯罪,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辩证关系在犯罪现象上的反映。

2.按犯罪原因的作用程度分类

按犯罪原因的作用程度标准,犯罪原因可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相关因素。

(1)犯罪根源。犯罪根源,即犯罪的根本原因,指对产生犯罪起根本作用或最主要作用的原因。犯罪根源是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它是各犯罪因素赖以存在的基础。关于犯罪根源,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6)这里的条件是指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包括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人口因素、人类文化自身和地理条件。其中,人类主体需求与社会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是根本的,因为人类社会文化本身,一方面培育了人的各种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又制约着人的需求的满足。正因为如此,我们说犯罪是人类文明的阴影,犯罪与人类文明如影随形,无法根本消除。但文化在培育人类形成超越自身能力的社会需求方面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生产出现了剩余,由此导致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产生以后,人类的需求迅速膨胀,而且大大超过了人类对自身需求的满足能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但由于在满足人的需求过程中导致私有制的产生,使人的社会需求非但没有得到满足,而且越来越难以满足。于是人类文化开始发展出一套规范制度来对人类的需求进行约束,从而形成了人类主体需求与社会文化之间尖锐的矛盾与冲突。所以,我们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文化自身,它是由人类文化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人类社会就是人是动物性与文化性的统一,如果某些人不考虑文化对动物性的限制、改造,只凭私欲行事,使动物性得到强化和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导致违法犯罪,犯罪正是人类社会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矛盾冲突的产物。

(2)犯罪原因。犯罪原因是指决定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和过程,是引起个体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对犯罪现象和行为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犯罪原因既然是一个系统,那么从横向来看,该系统就由许多因素所组成。这众多的犯罪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相等的。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把这些因素区分为主要的和次要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这种区分对明确各因素的作用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样区分的标准不够具体,因而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近几年来有的学者提出按各因素的作用机制将其划分为一般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我们认为,这样划分是切实可行的。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犯罪原因指可能导致犯罪的现象。广义的犯罪原因,即我们前文所指的犯罪原因系统,它的外延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原因外,还包括犯罪条件和相关因素。为了表述明确,避免两者的混同,我们主张将狭义犯罪原因称作犯罪的一般原因。

犯罪的一般原因是犯罪系统中最重要的因素,它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仅仅是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并不必然引起犯罪。因为犯罪发生与否,除了一般原因起关键作用外,尚需犯罪条件共同作用。缺乏条件的一般原因不足以引起犯罪的发生,只有犯罪原因系统内各因素的有机配合,共同作用,犯罪才必然发生。这就是犯罪一般原因同犯罪原因系统在内涵上的区别。

(3)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是指便利、加强、保证原因发生作用的各种现象和过程。犯罪条件制约着原因和结果的联系。犯罪条件是犯罪原因系统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它是伴随着一般原因促成犯罪发生的现象。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的区别是:首先,犯罪条件与犯罪原因在犯罪因果链条中的作用和作用的等级重要程度不同。原因会产生结果,而条件只能保证原因能够发生作用。其次,原因是一种积极的现象,产生着物质、能量或者信息的传递,或者破坏这种传递。而条件一般处于消极、稳定的状态。再次,原因与犯罪现象的形成、发展和变化有直接联系,并处于主导地位。而条件多与犯罪的发生有着关系,处于次要地位。犯罪条件分为:犯罪的社会条件、犯罪的自然条件和犯罪的个人条件。犯罪条件对于犯罪的发生来说不是必然的,而是必要的。诚然,犯罪条件的存在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但是,必须看到它的存在促成了一般原因发生作用,缺乏犯罪条件则将阻碍一般原因发生作用。如盗窃枪支犯罪,“枪支管理不严”这个因素本身并不会导致盗枪犯罪。而当犯罪人利用了这个条件,盗枪犯罪就会成为现实。相反,如果缺乏这一条件,犯罪人也无从下手。当然,犯罪人还可利用其他条件构成盗枪犯罪。但这已是另一个问题,而且也得有其他条件的配合。所以,对犯罪结果来说,犯罪条件虽不像一般原因那么直接,但确实是必要的。

(4)相关因素。相关因素,即与犯罪有联系的决定或者促成犯罪的形成、变化或者发生的各种因素,如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之类,这是造成犯罪的一种可能性。它既包括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的因素(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也包括促成犯罪发生的非决定性因素(构成犯罪条件的因素)。相关因素是犯罪原因系统中比较次要的部分,它是伴随着一般原因和条件影响犯罪发生的现象。它对犯罪的发生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但它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犯罪一般原因的作用提供方便。如自然环境中的季节因素,无论夏季还是冬季,它本身都不会直接导致犯罪,所以它不是一般原因。只要有了犯罪的一般原因和条件,不管哪个季节犯罪都会发生,所以它也不是犯罪的条件。但是,季节因素也并非跟犯罪毫无关系,它的存在会给一定的犯罪提供方便,如:夏季性犯罪增多,冬季财产犯罪增多。

我们研究犯罪原因系统横向结构的同时,不可忽略犯罪原因系统纵向结构,应该将纵横两方面结合起来加以考察。这样便会发现存在如下一些因素:犯罪现象的一般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犯罪类型的一般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个案犯罪的一般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我们对犯罪原因系统作这样的剖析,是为了力求接近犯罪原因的真实,为了更确切地认识各层次中各种犯罪因素的作用。

3.按犯罪原因的哲学意义分类

按犯罪原因的哲学意义标准,犯罪原因可分为对偶式的主客观原因、内外部原因和普遍与特殊原因。

(1)犯罪的主观原因和犯罪的客观原因。犯罪的主观原因,是指犯罪行为人的不良人格和犯罪动机体系等因素,亦包括犯罪意识和心理的内容。犯罪的客观原因,是指主体外的犯罪因素,即社会存在方面的原因,具体包括: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腐败因素、矛盾因素和冲突因素等,以及助长、促使、便利犯罪发生的各种情景等因素。

(2)犯罪的内因与犯罪的外因。犯罪现象的内部因素,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产生的引起、促进和影响该国家或地区犯罪结果的各种现象。犯罪现象的外部因素,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外部存在的引起、促进和影响该国家或地区犯罪结果的各种现象。犯罪现象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比较,内部因素起主要作用,而且外部因素往往要通过内部因素而起作用。如我国犯罪现象原因的各因素中,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存在是一个外部因素,他们对我国的渗透和腐蚀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它对我国犯罪现象所起的作用却是时大时小的,而且总是与我国国内犯罪因素的增减相联系。当国内犯罪因素增长时,它的危害性随之增大;当国内犯罪因素下降时,它的危害性也随之缩小。所以,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比,内部因素总是起主要作用的。

个案犯罪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关系比较复杂。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从内部因素的主要部分——犯罪意识的形成看,它是社会环境等外部因素的派生物。从这个角度看,外部因素是主要的。另一方面,我们又应承认,虽然存在着外部因素,但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是否最终形成,又取决于他自身的选择性。社会环境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客观存在,但形成犯罪意识的毕竟只占社会成员的极少部分。所以,犯罪外部因素可以内化为犯罪意识,但它没有必然性。从这个角度看,内部因素是主要的。此外,犯罪人犯罪意识一旦形成,它就成为直接的和主要的引起犯罪结果的因素。所以,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说,个案犯罪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比较,内部因素也是起主要作用的。

(3)犯罪的普遍性原因与特殊性原因。犯罪的普遍性原因是指能引起整个犯罪现象的原因。犯罪的特殊性原因是指只能引起某个别地区、类型和犯罪人产生犯罪的原因。在研究犯罪原因时,既要了解普遍性犯罪原因,又要了解特殊性犯罪原因。

4.按犯罪原因的社会内容分类

按犯罪原因的社会内容标准,犯罪原因可分为社会原因、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生物原因、心理原因、自然原因等。

(1)犯罪的社会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和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和。社会原因是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其他因素。

(2)犯罪的经济原因。马克思主义犯罪观十分强调经济原因在犯罪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认为私有制是犯罪产生的总根源,贫困剥削均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因素。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违法犯罪的原因时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这里所说的经济因素,实际上就是指一定的社会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经济因素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社会的经济结构与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关系。因此,经济因素在决定犯罪行为的诸种因素中占主导地位。

(3)犯罪的政治原因。犯罪的政治原因,即引起犯罪产生与存在的政治诸因素及过程。从法定犯罪而言,犯罪的产生就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刑法所标定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与惩罚敌对阶级和社会成员的捣乱与破坏,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政治原因的核心内容是阶级斗争与犯罪的关系。执政党及政府官员的腐败与犯罪现象的增长亦息息相关。

(4)犯罪的文化原因。犯罪的文化原因,即引起犯罪产生与存在的文化诸因素及过程。犯罪在一定意义上可称为是一种负面的文化现象,它反映出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文化品质,故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尤其是精神文明程度的标杆(当然也有悖论)。文化原因的核心是传统文化、外来文化和亚文化对犯罪的负面影响,精神文明对犯罪的作用等。

(5)犯罪的生物原因。犯罪的生物原因,即影响犯罪的生物生理因素及其作用过程。生物原因包括生理因素和病理因素。生理因素是指人类正常的生命机能活动;病理因素是人类异常的生命机能活动。犯罪的生理因素,主要揭示人类生理现象所决定的本能行为对犯罪的影响。犯罪的病理因素主要研究病理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犯罪?有哪些病理现象影响着犯罪?生物原因是犯罪行为赖以生存的内在的物质条件。一般而言,人的生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可否定的作用,但仅只是条件关系,不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亦有的学者主张生物原因与犯罪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6)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的心理原因,即犯罪行为外化的个体内心活动的依据。任何社会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都必须通过心理的内化与外化环节的作用过程,才能起到致罪的功效。心理原因主要涉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与犯罪心理外化的原因。

(7)犯罪的自然原因。犯罪的自然原因,即影响犯罪的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地理、气候与时间。犯罪受一定的自然环境的影响,并由此形成不同地域的犯罪特点。自然环境因素不是决定犯罪存在与变化的主要因素,甚至很难谈得上是条件关系,但是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时空环境条件。地理因素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的行为,自然也会包括犯罪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