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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及犯罪原因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而科学认识犯罪原因的内涵和外延则是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的基础。犯罪总是由一定的犯罪原因引起的,所谓犯罪原因就是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一切因素。目前,对于国内外犯罪原因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其主要的分歧在于是否将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相区分。因此,社会的价值观念的矛盾及其行为规范方式是所有犯罪的根本原因。

第三节 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及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而科学认识犯罪原因的内涵和外延则是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的基础。一般来说,原因是与结果相联系的一对哲学范畴,两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犯罪总是由一定的犯罪原因引起的,所谓犯罪原因就是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一切因素。目前,对于国内外犯罪原因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其主要的分歧在于是否将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相区分。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一般将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条件视为结果的原因,不区分原因和条件。而俄罗斯、东欧及我国学者则否定了“条件即原因”说,认为犯罪原因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而那些对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起影响作用的因素则被称为犯罪的条件,原因和条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功能的不同。不管是承认还是否认原因和条件的差别,学者们基本都否认或反对犯罪因素的单一性,认为不能将犯罪现象归因于某一孤立的犯罪因素,而是主张犯罪因素的多样性、综合性,将各种犯罪因素看做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整体。犯罪原因的研究目前已经从单因论发展到多因素、多层次的系统论。例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非常强调犯罪原因的综合作用,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国外有人甚至形象地提出“犯罪原因星群论”,认为犯罪因素多如天上的星星,而这些星星组成天体中的某一星系或星群,在这些星星的交互作用下,犯罪行为才得以产生。我国有学者认为,在原因系统中,诸因素与犯罪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同等关系,它们分别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作用于犯罪现象的运动过程,构成不同的层次。层次,表示事物的结构或者运动形式具有等级次序性。也就是说,诸因素的原因等级不同。从统计学看,原因等级取决于同结果发生之间的“联系概率”。概率越大,原因等级便越高;反之,则越低。国内学者根据对犯罪结果作用程度和方式的不同,提出了诸多罪因结构理论,如“三层次”、“五层次”、“七层次”等观点,在此不一一详述。

笔者认为,应当将犯罪的原因看成一个由多因素组成的系统,从中分析系统内各种因素对犯罪的作用程度和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犯罪的原因之科学内涵。从系统论的角度,对犯罪原因概念的表述应是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按照各种犯罪因素对犯罪的不同作用程度和方式,对犯罪的原因与条件加以区分,并进一步将犯罪的原因区分为犯罪根源和犯罪原因(指狭义的、直接引起犯罪的原因),将犯罪条件区分为一般条件和相关因素。犯罪的原因系统正是由犯罪的根源、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结合成的有机整体。

首先,犯罪根源是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罪因系统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与变化规律,是从哲学上对犯罪现象的宏观把握。正如马克思曾经说过的那样,“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8)。虽然马克思这里不是讨论犯罪根源问题,但它完全可以反映犯罪根源问题的基本性质。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经典定义:“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所谓“相同的条件”,根据犯罪根源的逻辑内涵和指标要求,我们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文化自身,它是由人类文化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或者可以说它是人类文化的“天然缺陷”,它具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的矛盾冲突。犯罪正是人类社会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矛盾冲突的产物。(9)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犯罪生成的大致过程可以描述为,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由于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产生了各种不同形态的社会矛盾,然后与特定个人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相互作用,使其主观上产生破坏、反抗现行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意识和动机,在一定的外在条件下,外化为与社会规范为代表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冲突。其中,“蔑视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犯罪与现行统治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因此,社会的价值观念的矛盾及其行为规范方式是所有犯罪的根本原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矛盾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处于紧张状态,甚至可能激化;刑事案件的趋升,社会危害趋重,则是前者的具体外在的表现。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文化自身,它是由人类文化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或者可以说它是人类文化的“天然缺陷”,它具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的矛盾冲突。犯罪正是人类社会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矛盾冲突的产物。(10)

其次,犯罪原因系统中的第二层次——犯罪原因(狭义的、直接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对犯罪根源的抽象理论具体化,是犯罪原因系统中最重要的直接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在我国目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重大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过失犯罪等数量不断增多,社会危害日趋严重,其直接原因是什么?有何独特的规律性?这是我们所要研究的重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导致犯罪的具体社会矛盾及其运动的具体形态。例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贫富差距加大,社会控制力减弱等因素。

最后,犯罪的条件与相关因素。犯罪条件,是指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所利用的外界环境因素。它并不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但它的存在促成了一般原因发生作用,因此也是必要的。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对犯罪结果产生具有一定的直接作用的因素。它是伴随着一般原因和条件影响犯罪发生的现象。但某一种犯罪因素对于不同的具体犯罪行为来说,所起的作用和在犯罪原因系统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如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问题,往往是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的直接原因;不良文化泛滥,家庭、学校教育不严,是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直接原因,但两者都不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某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保管不严,往往是本单位职工实施侵占、挪用、贪污等犯罪的关键因素,但只是外部人员实施普通盗窃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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