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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我国社会矛盾及犯罪的一些新的原因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引发我国社会矛盾及犯罪的一些新的原因上述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与我国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这两股力量的复杂结合与交叉,使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及违法犯罪产生了一些过去没有的新特点。犯罪学研究表明,社会快速转型期也是政府官员腐败等不良行为的高发期,这些不良行为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和高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引发我国社会矛盾及犯罪的一些新的原因

上述现代性全球化的长波进程与我国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这两股力量的复杂结合与交叉,使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及违法犯罪产生了一些过去没有的新特点。下面四个方面虽然概括不全,但都是有重大影响的现象,它们是上面这些一般特征和性质的进一步具体化。

(一)社会矛盾的主体——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

当前的趋向表明,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构成了我国社会矛盾的主体,它们因不同利益要求而产生摩擦、排斥与分歧,相互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博弈,有时甚至以很激烈的违法犯罪方式表现出来,往往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成因,也是社会矛盾的聚焦点。为什么社会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并具有利益群体相互冲突博弈的性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了社会分化,形成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它们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难免会形成冲突博弈。

从实际来看,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大体有三种情况或类型:

(1)“强强”冲突博弈,即发生在强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例如,随着城市房产私有率的迅速提高,房产拥有者成为城市中的重要利益群体。围绕房屋问题展开的各种利益争执引发了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其中,一些业主群体由于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态度变得越来越激烈。目前的房产主、业主、居住者的很多维权运动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虽然业主在社会中是一个较强势的群体,但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中他们处于相对弱势,面对一些开发商确实存在的欺诈和侵权行为,他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之抗争,这种情况使“强强”冲突博弈很容易转化并扩大。譬如,如果业主群体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群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由原来的“民民矛盾”变为“官民矛盾”。在利益冲突博弈过程中,业主群体有自己的表达渠道,能够让自己的声音和话语产生社会影响,这一群体对政府的要求主要是希望政府出来主持公道、制定保护他们利益的政策。因此,要缓解或协调“强强”冲突博弈,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之前以适当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如举行听证会等),是十分重要的。

(2)“强弱”冲突博弈,即强势与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我们所熟悉的劳资矛盾,具体如私营企业主与农民工的矛盾就属于这一类型。从目前情况看,劳资冲突博弈过程中的矛盾主体双方都没有经验(当然这是比较好听的说法)。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绝大多数是上世纪80年代后先富起来的,我们的农民工阶层也是80年代后扩大起来的,他们在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利益时都容易走极端。特别是有些资方做得很过分,如把工人封闭起来,把工人的工资报酬保持在低水平上,长时期内变化不大,工资一年一结算还要拖欠,等等.所以有评论说,新资本家比老资本家厉害多了。这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私营企业主确实较普遍地存在着侵权行为,也说明农民工的维权行为是有正当性的。但在实际条件下,农民工走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难度不小,他们之中懂法的不多,政府职能部门喜欢听好的,有问题就绕圈子,不解决实质问题。因此,有的人就采取极端方式(对老板进行报复、以自杀威胁等),引来警察,惊动政府,大闹大解决。在这类冲突博弈中,“民民矛盾”也容易转化为“官民矛盾”。弱势群体是“沉默的大多数”,在利益博弈中往往是利益受损的一方。所以,对待“强弱”冲突博弈的一个关键在于,以制度化形式实现弱势群体的参与,避免它们以非制度化或非法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实在是太难了。

(3)“弱弱”冲突博弈,即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例如,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往往分别与某种行业、某个城市有着传统的联系,这些地区和行业因素形成了农民工内部利益群体的分化,它们之间也会因利益矛盾而冲突博弈。再如,在同一地区环境中生活的农村居民会因土地、水源、产品市场等发生竞争甚至群体械斗.对“弱弱”冲突博弈的调解很重要,直接关系到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性。

在现代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使利益博弈难以避免。利益的良性博弈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但现在的利益冲突博弈一般属于恶性博弈,是导致违法犯罪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二)社会矛盾的焦点——地方政府首当其冲

现在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党群、干群关系普遍比较紧张,各地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增多,特别是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上面说的“三失”和其他矛盾现象与地方政府有这样那样的联系,有的本身就是地方政府造成的。这样就把政府推到了矛盾的第一线,使党和政府在矛盾中往往首当其冲。在有些地方,党群矛盾、官民矛盾已经非常尖锐。

为什么社会矛盾与地方政府形成了这样普遍的联系?这里有体制性因素:由于我国社会三大部门结构还不完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民间组织还不能各司其职、功能互补,政府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管的事情过多,把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揽了过来。也就是说,是一些体制性因素使得政府“引火烧身”,把矛盾集中在了自己身上。

此外还有自身性因素: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执法不公、行政不当、为政不廉、假公济私、奢侈浪费、欺负百姓等不良作风和行为。这些现象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从而加重了党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很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被激化。犯罪学研究表明,社会快速转型期也是政府官员腐败等不良行为的高发期,这些不良行为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和高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信息和媒体传播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这些现象会加倍放大和迅速扩散而形成社会的“综合震荡效应”,严重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削弱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

由于上述体制性和自身性因素,一些社会矛盾和犯罪会造成预想不到的局面,如各地群体性事件开始大量地针对当地政府和干部,动辄纠集起来围攻干部、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酿成恶性事件。这是因为平日损害群众利益而积怨甚深,一件小事(如街头的普通争执,或一句不太适当的话)就会成为导火索,酿成很大的群体性事件与犯罪。有些矛盾本来与政府无关,最初只是群众与群众之间的“民民冲突”,但是发展到后来变为了针对地方政府的“官民冲突”。这些都使得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与犯罪的未可预期性、突发性大为增加。

(三)社会矛盾的趋向——链式反应与激化冲突

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个明显发展倾向是,不同领域中的矛盾相互扭结,容易形成链式反应。这一倾向与上面提到的新利益群体有着重要关系。随着我国社会分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从社会分层来看,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自雇佣者等。这些阶层在社会利益结构中结成了新的利益群体,如私营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失房居民群体、城市房产主群体,以及城市居民群体和农村居民群体、外来人口群体和本地人口群体等。

这些群体在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和获取资源的能力很不相同,其中一些是强势群体,另一些则是弱势群体。又由于目前社会利益配置的不平衡性,这些利益群体之间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而且,在这些利益群体中,许多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或辐射性,形成了跨行业、跨地区、跨体制的网络,在社会关系上相互牵扯。这种状况使得利益矛盾往往容易形成链式反应,并传导到更大的社会生活领域,从而使特定方面和领域中的矛盾成为社会性的矛盾,导致严重的犯罪问题。

我国社会矛盾的另一个发展倾向是激化冲突。由于利益群体之间恶性博弈有上升和扩大的趋势,许多社会矛盾现象也出现了很大变化,往往带有激化、尖锐化甚至恶性冲突的倾向。目前的具体表现很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企业或社会机构造成的过激事件,如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征地,医院驱逐病情严重的欠费患者,物业公司对维权业主进行威胁或暴力侵犯,私营企业主对维权工人和农民工的恶性报复等。另一类是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如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和毁坏公务车辆、暴力侵害公务人员,把生活不能自理者遗弃在接待场所,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械斗、游行、示威,阻断公路和铁路交通、扰乱公共治安、扬言制造恐怖事件,等等。

这两类矛盾倾向比较而言,前一类在现象上看往往是由于不适当的过激方式造成了矛盾的激化和冲突;后一类大部分直接就属于恶性冲突。但是,这两类倾向有着更为深层的关系。许多事例表明,由于不同领域社会矛盾的链式反应,常常会“由微渐著”,一些当时看来无关紧要的不当处理经过发展成为了严重的“官民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尊严性和权威性,从而助长了群体性恶性事件。我们应当从这一方面多进行反思。

(四)社会矛盾的表达——维权目标和手段的脱节

我国目前社会矛盾与违法犯罪的表达类型比较复杂,与利益群体的维权活动有密切关系。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利益群体维护自己权益时的目标和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利益群体的维权目标和维权手段两者常常有脱节的现象,也就是说,维权目标的正当性与维权手段的正当性并不是必然统一的,这就形成了社会矛盾与违法犯罪的不同表达类型。大体有四种基本类型:①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也正当;②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不正当;③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正当;④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也不正当。

第一种类型是“正当型”,即维权的目标和手段都是正当的,这是我们要提倡和引导的。这类形式的维权按理说应该也必须是能够成功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正常维权的成本太高、困难重重,不是无人理会、石沉大海,就是被有关机构推来推去、踢皮球。这样就助长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社会风气。

第二种类型是“半正当型”。在现实中,即使维权目标是正当的,由于手段的不正当性,难免违法犯罪,往往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标。

第三种类型是“基本不正当型”,因为目标是不正当的,所以维权的性质就失去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即使维权手段是正当的,由于输了理,最终应该是会失败的。

第四种类型是“根本不正当型”,因为维权目标和手段都不正当,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违法犯罪,已经挑战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是要坚决予以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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