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刑法规定“恐怖活动犯罪”的原因

我国刑法规定“恐怖活动犯罪”的原因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刑法规定“恐怖活动犯罪”的原因在研究探讨这类犯罪时,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提法是“恐怖主义犯罪”。而完全与组织无关的个人一般认为是难以认定其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所以这也可能是用“恐怖活动犯罪”,而避用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上的考虑。但由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范围一直难以达成共识,所以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了“一行为一公约”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刑法规定“恐怖活动犯罪”的原因

在研究探讨这类犯罪时,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提法是“恐怖主义犯罪”。那么,我国刑法规定为“恐怖活动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是否等同于“恐怖主义犯罪”?

首先,关于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主义犯罪”,各种观点和意见林林总总,纷繁多样,不管国际还是国内,都没有一个统一或通说性的规定或学说。其次,“恐怖主义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是否对应,又主要体现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有本质区别。尽管恐怖活动是恐怖分子为制造社会恐慌所实施的外在手段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恐怖活动必然与恐怖主义相结合。离开了基于系统理论和主张的内在信仰,恐怖活动便不再是恐怖主义行为,恐怖活动犯罪也便不是恐怖主义行为。[2]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二者的含义相同。从《刑法修正案(三)》通过的立法背景看,该修正案就是为了回应国际国内反恐怖主义呼声而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因此,《刑法修正案(三)》中所言的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犯罪与恐怖主义有直接的对应关系,甚至可以直接将其视为恐怖主义在刑事立法领域的一种表现。[3]显见这两种观点是基于对恐怖主义完全不同的理解、认识而得出的,不具有任何趋同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恐怖活动犯罪”这一规定,应是立法者在上述争议较大状况下立法技术的一种运用,避开了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种种纠缠,体现了规定的“去主义化”、“组织的非必要性”和“按行为罪名具体定罪”三方面的含义。

(一)去主义化

“主义”是个政治概念,至少是个社会学概念,而犯罪则是个法律概念。[4]一谈主义,即有一种信仰和信念的内核支撑,是意识形态方面内容的表现,如关系国家利益、政治斗争、宗教信仰、民族自由等方面的系统理论、主义、学说等。因此,如将其和犯罪相联,则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主义;二是因可能成为政治犯罪而带来定罪及司法协作上的困扰。所以笔者认为,“恐怖活动犯罪”这样的规定,并非立法者的随心所欲,而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和基于可能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情况下所作的抉择,或者说是无奈之举。

(二)组织的非必要性

与恐怖主义犯罪紧密相关的就是主体要素的要求。如用“主义”界定,实施犯罪的主体则应以加入恐怖组织为必要。而完全与组织无关的个人一般认为是难以认定其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就如同某人信仰某种主义,只能说他是个爱好者,而只有加入了以实现这种主义为信仰目标的组织,才能说他是某种主义者。而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立法者将恐怖活动犯罪视为一种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更为严重的犯罪加以规定,并不要求一定要加入组织或与组织相关,亦即是可以由个人主体实施的。所以这也可能是用“恐怖活动犯罪”,而避用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上的考虑。

(三)规定行为罪状以具体定罪

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长期以来致力于反恐怖主义犯罪,制定了一系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范围一直难以达成共识,所以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了“一行为一公约”的立法模式。从有效的国际法律文件分析,恐怖主义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属概念,具有类罪的特征,其中包含了许多体现具体行为的种概念。[5]而反观我国的相关立法,实际上也是沿用了类似的立法技术,即在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承担的法律义务范围内,在国内法上规定相关的罪名,并在司法实践中按具体罪名定罪量刑,而没有在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框架下来界定恐怖活动犯罪,而当时做这样的规定,在具体定罪量刑中应也不存在大的问题。但现在在特殊累犯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类犯罪,这样如何界定“恐怖活动犯罪”的问题已不可回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