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老挝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特点

老挝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特点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老挝刑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处罚,除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和吸食、为吸食而购买、储存毒品处以劳动教养的不处财产刑,其他毒品犯罪一律处以财产刑,并且处罚力度较大,最高可处以1亿基普的罚款。《老挝刑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对犯罪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公民和犯罪时正在怀孕或判决时以及执行时正在怀孕的妇女宣告判处或执行死刑。

二、老挝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特点

(一)惩治毒品犯罪的目的明确

《老挝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惩治犯罪的目的不仅是对犯罪的人给予制裁,更重要的是在于教育培养罪犯们对劳动的热情,正确、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德,并以之警示自己和他人不可犯罪。惩治犯罪的目的绝不是对犯罪人的人身伤害和践踏他的名誉和人权。

(二)根据危险程度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刑度适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1)将毒品犯罪依据危险程度或者用途划分为不同种类,并对不同种类毒品的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等级刑罚。老挝刑法把毒品分为五类,第一类为海洛因;第二类为冰毒;第三类为化学品;第四类为鸦片;第五类为大麻。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对涉及不同种类毒品的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了轻重不一的刑罚,其处罚依据是不同种类的毒品在同种行为中所带来的危害不同。如走私、运输、加工、生产、贩卖、储存海洛因等毒品或者有组织地进行携带毒品途经老挝境内者,海洛因数量在300克至500克的,将被判处剥夺自由权终身,500克以上则将被判处死刑。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数量在500克至3 000克的,判处剥夺自由权终身,数量在3 000克以上则将被判处死刑。制毒化学制剂数量超过1 000克至1 000千克者,将被判处剥夺自由权终身,数量超过1 000千克者将被判处死刑。从事鸦片类犯罪活动的,最高刑为剥夺自由权终身。从事大麻类毒品犯罪活动的,最高刑为剥夺自由权5~10年有期徒刑

(2)将吸食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根据吸食毒品的种类不同,规定不同的处罚。如凡是吸食、为吸食而购买、储存海洛因等毒品数量在2克以下的,将被判处剥夺自由权1年至5年有期徒刑。或者视情况进行改造,但不剥夺自由权,无罚款。甲基苯丙胺以及其他违法而危害身心健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3克以下的,将被判处剥夺自由权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或者视情况进行改造,但不剥夺自由权,无罚款。凡吸食大麻等毒品者,将被判进行劳动改造(但不剥夺自由权),并处以罚款50万至200万基普。

(三)扩大了毒品犯罪的种类,罪名较齐全,提高量刑幅度

(1)对毒品犯罪的惩治,老挝刑法虽然只有一条法律规定,但是所包括的罪名较为齐全。在《老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规定了对走私、运输、加工、生产、贩卖、储存各种毒品犯罪的处罚;规定了对储存、加工、生产制毒化学制剂的各种犯罪的处罚;规定了对吸食毒品的处罚;规定了对为吸食而购买、储存各种毒品的处罚;还规定了对从事鸦片服务行业者行为的处罚。

(2)随着制毒贩毒活动的日益猖獗,为了更有力地惩治毒品犯罪,老挝政府于2001年4月10日国民议会第03号文件对原刑法中有关禁毒条款所作的修改和补充,首先表现在增加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增加新型毒品和化学制剂等方面的犯罪种类。其次表现在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经济处罚额度。如把制毒贩毒者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延长至终身监禁,罚款数额增至1亿基普。

(四)将劳改规定在刑法主刑中,生命刑、自由刑、劳改与财产刑并用

《老挝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刑包括公开批评、劳教但不判刑、判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款(有时可作主刑)、收缴物品、收缴财产、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限制居住地(收缴财产和限制居住地仅适用于专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

为了更好地处罚毒品犯罪,老挝刑法在采取劳改、生命刑、自由刑等刑罚措施并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多数人实施毒品犯罪为利益所驱使,故特别注重经济处罚、注重财产刑的适用。在老挝刑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处罚,除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和吸食、为吸食而购买、储存毒品处以劳动教养的不处财产刑,其他毒品犯罪一律处以财产刑,并且处罚力度较大,最高可处以1亿基普的罚款。

(五)在处罚时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1)对未成年人和孕妇实施犯罪作特别规定。《老挝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年龄在18岁以下或正在怀孕的妇女判处徒刑。《老挝刑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对犯罪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公民和犯罪时正在怀孕或判决时以及执行时正在怀孕的妇女宣告判处或执行死刑。

(2)对经济状况不好的行为人,经济处罚时特别规定。在进行经济处罚时,除依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外,还考虑行为人的具体经济情况。规定不能以钱买刑或以刑折钱。《老挝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罚款的金额将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同时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经济情况而定。在犯罪行为人无法支付罚金时,法院可以将罚金折成劳动教养但不判处徒刑。第三款规定:禁止将罚款处罚替换成剥夺自由或将剥夺自由刑替换成罚款处罚。《老挝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所有财产须扣除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的必要生活开支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