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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时间:2022-10-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外,第285条还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同样按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处罚。

8.2.4 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有以下三个条款:

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三条分别对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三种计算机犯罪的表现形式。其中第285条、第286条采用列举式,是1997年新刑法增加的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而第287条是对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原则性规定,是指那些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通过计算机操作而获取非法利益或机密的犯罪行为,其刑罚由其他的相关的条款规定。

但是,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的犯罪对象过于狭窄,只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而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有在“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对犯罪分子予以追究,这导致人民法院对很多侵犯信息安全的案件束手无策。为了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滞后的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发布《刑法修正案(七)》,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信息系统行为纳入了打击范围。此外,第285条还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同样按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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