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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的核心与精髓,其不仅能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和决定人们的刑法理念,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适用。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刘宪权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迫切的现实需要。其二,司法机关应该避免出现超越刑法规定内容的司法解释。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的核心与精髓,其不仅能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和决定人们的刑法理念,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适用。正因为如此,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是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刘宪权教授对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对其中最为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一直有所关注和研究。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刘宪权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迫切的现实需要。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起源是资产阶级为反抗封建统治争取自身的权利和地位而创造的一项法律原则,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接受,也进一步说明了该原则所体现的进步性和科学性符合社会的发展潮流。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刑法已经在向现代化刑法迈进,标志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刑事法领域的立法层面得到了原则的实现,其现实意义不可估量。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刘宪权教授反对从两方面理解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即“两点论”的观点。刘宪权教授认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从本质上仍然是“一点论”,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内容的应有之义仍侧重于“不定罪”、“不处罚”,而“两点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上的根本性偏差,必然会导致罪刑法定原意中“侧重点”的转移,从而使罪刑法定原则应有的价值完全丧失。其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两点论”把刑法所要实现的双重机能要求,强加给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第二,“两点论”以《刑法》第3条作为自己的实证根据和支撑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刘宪权教授主要从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第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排除“浪漫主义”和“教条主义”两种观念。第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还应该树立刑法的新理念。在第三方面,刘宪权教授主要从刑事立法层面和刑事司法层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在刑事立法层面,刘宪权教授认为应树立三个刑法新理念。其一,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废除类推制度。其二,制定法律条文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不得含混不清。其三,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犯罪的罪名应该做到法定化。其次,在刑事司法层面,刘宪权教授认为也应树立三个刑法新理念。其一,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有一种魄力,这个魄力就是,对于某些传统观念中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刑法中没有详细规定,我们就不能对它定罪量刑。其二,司法机关应该避免出现超越刑法规定内容的司法解释。其三,司法机关不应该越权对刑法规定作所谓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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