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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大众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界定的原则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众传媒所传播的内容是如此广泛,而且随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出现不断地扩展自己的领域,可说是包举宇内,囊括四方。因此,很难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作出全面的界定,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迄今为止尚无一致的认识。笔记认为,对中国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应当顺次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

大众传媒所传播的内容是如此广泛,而且随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出现不断地扩展自己的领域,可说是包举宇内,囊括四方。因此,很难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作出全面的界定,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迄今为止尚无一致的认识。就上述分歧来说,本质不存在价值判断的优劣之分,问题是每一方都只是遵从了自己事先确定的标准。即使是在理论上更成熟的企业社会责任,在内容的划分界定上也争议不休,原因也是由于前提不一样,结果就不一样。对于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关键在于要以一个什么样的原则行事。

笔记认为,对中国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应当顺次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前面我们给了一个定义,传媒社会责任是指作为责任主体的大众传媒(包括传媒组织与传媒从业人员)在某一特定时期以一种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从事信息收集、生产、传播的行为与活动,并且在这些行为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后果。在界定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时首先应以这一定义作为出发点。传媒担负着多种责任,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传媒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但是,传媒不可能对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所有利益负责,它只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全部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即利益的交集—公共利益承担责任。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传媒的内容必须以公共利益至上为原则。因此,传媒有责任纠正信息传播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特别是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信息传播。即使有时难以周全,也要按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损害最小化的原则行事。

二是国别性原则。不能设想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传媒的社会责任内容界定。欧美影视中经常有女性展露优美动人身姿的镜头,这在伊斯兰世界看来大多是庸俗的、不负责任的。可见,传媒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着时代与地域的差异,特别是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政治制度,都会影响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因此,对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必须围绕传媒所处的实际社会环境来进行,并根据其政治、法律、伦理、文化等的不同来对社会责任进行区别和分类。所谓实际社会的环境,主要是指传媒所处的国别环境。一方面,主权国家今天依然是划分人类社会类别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所谓社会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共同体,而特定的地域范围“往往以民族国家的疆域为界”[12]。前外交部长李肇星把波兰科学家居里夫人的一句名言稍加变动,说:“新闻是没有国界的,新闻记者是有祖国的。”[13]具体到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闻媒体既是社会信息的载体,又是文化意识形态的载体。

三是开放性原则。强调大众传媒的国别性,同时也要看到传播的无国界性,即传媒社会责任在某些方面表现为人类的共性,无差别性。1926年成立的世界上最大的记者组织—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简称“国际记联”(IFJ))与1954年的《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公约》中的道德性条款,就应成为传媒社会责任内容无差别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界定时也需要着眼于全球,有世界眼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要“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要努力培养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积极搭建中国与世界交流沟通的桥梁”。比如,以知晓权为基础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具有普遍的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个原则是依次递进的关系,在确定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时也应按次顺序考量传媒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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