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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各地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许多正式的著作出版相继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添砖加瓦。鲍恩也因为他早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开创性的工作,而被卡罗尔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在戴维斯看来,企业在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人类的责任。但是企业社会回应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在学术研究领域充满了争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_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体系构建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解决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是如何定义的问题,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将从国外的主要研究中寻找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2.1.1 国外的主要观点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过去的50年中经历了多样化的历史过程。世界各地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许多正式的著作出版相继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添砖加瓦。不同时期在各个国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所发展。在这里,我们只能简单叙述、把演变的主要贡献者及其理论在此做一个展现。

2.1.1.1 社会责任的起源:20世纪50年代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著作中,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被称为社会责任,这很可能是因为现代公司的声望和业务的主导地位还未被注意。鲍恩(Bowen)1953年发表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它开启了现代著作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的争端。鲍恩写这本书始于一个信念——强大的企业是权力和决策的重要中心,而且这些公司的行为感动了许多公民的生活。

鲍恩(1953)所载的商人的社会责任初始的定义为:“它涉及商人推行政策、做决定或按照这些行动的义务。”鲍恩认为社会责任不是万能药,但它包含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以后的商业活动必须被引导[1]。在鲍恩(1953)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包含了三个重要的内容:(1)现代大公司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2)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是公司管理者。(3)企业社会责任是自愿的。鲍恩也因为他早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开创性的工作,而被卡罗尔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20世纪50年代还有一些其他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著作,如斯拉克曼(Selekaman)1959年的《管理道德哲学》和霍尔德(Heald)1957年的《对社会的管理责任》。

2.1.1.2 社会责任发展:20世纪60年代

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的相关文献还十分缺少的话,那么60年代在尝试更规范、更精确地陈述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在这期间,最知名和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就是基思·戴维斯(Davis)。戴维斯(196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的决策和行为至少有一部分不是出于公司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2]。在后来与他人合著的文章中,戴维斯(1966)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扩大为:一个人要考虑他的决策和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当商人考虑那些受企业行为影响的人的需要和利益时,他们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3]。在戴维斯看来,企业在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人类的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所以说戴维斯的企业社会责任不但包括经济方面,还涵盖了非经济方面。在60年代对社会责任定义的另一个主要贡献者是约瑟夫·麦基尔(Joseph Mc Guire)。在他的《商业和社会》(1963)一书中,说到社会责任理念下假设公司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还有某些超越这些责任的东西。麦基尔(1963)的定义比以前更精确,即使他没有澄清这些超越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东西是什么。在他后来的文章中,阐述了公司必须对政策、社区福利、教育、雇员工作满意度等方面感兴趣。因此,企业应当被视为特有公民,而且它的行为必须是“公正的”。可以看出,麦基尔后来的看法暗示了商业道德和企业公民的概念。

2.1.1.3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扩展: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70年代有大量研究企业与各类社会问题方面的文章。但至70年代中期,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被称为“企业社会回应”,这有它产生的一定背景。60年代社会的不稳定,导致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巨变,而企业在面对诸如外国竞争、消费者运动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不得不作出正面回应,以满足社会需求和社会期望,应对社会压力和管理社会问题。

阿克曼(Ackerman,1973)被认为是最早提出企业社会回应概念的学者。后来他和鲍尔(Bauer)于1976年合发的著作中还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回应作了区分。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强调承担的义务,而社会需求的回应不应该只考虑“该做什么”,而是“做什么”的问题,因此企业社会回应能更确切地反映社会问题与经济行为之间的紧密关系。他们所给出的企业社会回应是一种结合社会需求的企业战略,也是一个制度化的管理过程和决策方式。波斯特和梅利斯(Post and Mellis,1978)认为许多企业对社会问题进行回应时都经过一个回应过程,即认识阶段、政策制定阶段、实施阶段[4]。但是企业社会回应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在学术研究领域充满了争论。以弗雷德里克(Frederick, 1978)和塞西(Sethi,1979)为代表认为企业社会回应是企业与社会领域研究的“第二个阶段”,而且它可以替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弗雷德里克1978年的一篇经典的研究生院工作稿(直到1994年才正式发表)中明确定义企业社会回应为“企业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5]并指出企业社会回应更注重的是方法与效应,它避开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而着重强调公司管理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敦促公司对环境作出社会回应,以实践角度来替代企业社会责任中那些抽象难懂的准则。正因为如此,他认为比起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完美的理论构造,公司社会回应更为切实可行,理论上更能站得住脚,理念上更为充分,所以他把企业社会回应称为CSR2。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也认为企业社会回应不过是与社会责任并行的另外一个方面。沃蒂克和科克伦认为企业社会回应是为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方法,但两者的概念是同等重要的。70年代末期,卡罗尔(1979)提出了他的经典企业社会表现模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管理和社会回应三个问题都很重要,所以可以把这三个部分看成是截然不同的、共同构成企业社会表现的三维空间。在第一个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被分成四大部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这一部分在前面的国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一节中已经介绍了,而且还提到了卡罗尔对这些责任的权数划分。第二个维度是对社会问题的管理。卡罗尔指出,我们不仅要明确社会责任的性质,更要通过这些责任联系与其相关的社会问题。但是他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定义,而是说由于社会问题日新月异,所以对其进行详尽说明有难度。第三个维度是企业社会回应,它解答着企业管理者回应社会问题背后的理念、方法和战略。他的这个模型被公认为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前进了一大步,而且具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在他本人后续的成果中还有一定的修正。

2.1.1.4 较少的定义,更多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

1980年,托马斯·琼斯(Thomas. Jones)也加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公司不只对股东有义务,而且还对在股东以外的超越法律和合约的成员有义务。这些成员包括消费者、雇员、供应商和社区等。琼斯文章中的主要贡献是他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当争论以什么构成社会责任很难达成共识时,他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不应该被看作是一组结果,而应该看作一个过程,而这也被琼斯称为修订或重新定义的概念。在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琼斯认为公司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决策的过程。琼斯的贡献是重要的,虽然他没有结束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有关的辩论。

1982年,多尔顿(Dalton)和科思尔(Cosier)描绘了一个“2×2矩阵”,模型以“非法”和“合法”作为一个轴,“不负责”和“负责”作为另外一个轴。然后,他们通过四个可能组合描述四个单元格的社会责任。毫无疑问的是,他们得出,对公司来说它们遵守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合法负责”这一组合。从他们来看,如果一个公司以“合法”和“负责”的态度经营,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虽然这是难以界定的。

1983年,卡罗尔进一步阐述了他于1979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而且把他的自愿责任进一步表述为自愿捐赠和慈善行为,他认为这是自愿活动目前最好的例子。但是 1985年沃蒂克和科克伦重铸了卡罗尔的三维模型。他们把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回应和社会问题变为原则、过程和制度。他们认为卡罗尔的定义中社会责任的伦理部分应改为原则,社会回应是一个过程,社会问题管理则是制度。有趣的是,伍德(Wood,1991)修正了卡罗尔的三维模型与沃蒂克和科克伦的定义,而且在他们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理解。伍德把卡罗尔原来的社会责任中的四个责任改为三个原则:制度原则——合法性;组织原则——公共责任;个人原则——自愿管理。第二维度的修正,伍德把社会问题管理重放到第二维度,与环境评估和利益相关者管理并行为公司社会回应的三个支柱。第三维度的修正中,伍德把公司社会表现归结为企业行为的结果,而这些结果分为三类:公司行为的社会影响、社会方案和社会政策等。

2.1.1.5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奠定理论基础:20世纪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深深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所以在此我们有必要介绍一下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鼻祖弗里曼给利益相关者作出了一个经典的广义定义:“一个组织里的利益相关者是可以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6]弗里曼解释说利益相关者指那些在公司中存在利益或有索取权的群体。进一步而言,供应商、客户、雇员、股东、社区及管理者都包括在此群体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广义利益相关者概念虽然广泛,但存在一个通病,那就是不能精确定量。后来弗里曼和克拉克森(Clarkson)等人也意识到这一广义概念的缺陷,于是他们试图从定量上来界定利益相关者。他们把利益相关者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利益相关者和第二层级利益相关者。前者指企业生存和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及政府等;后者指左右或影响企业,或受企业影响的人或群体。可以看出这个层级是根据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的地位来划分的,第一层级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生存十分重要,是公司正常盈利不可缺少的部分。米切尔(Mitchell,1997)提出了著名的狭义利益相关者理论,他强调了利益相关者的三个关键特征:权力、合法性、紧迫性。权力指具有得到希望结果的能力,合法性指社会所受和预期的行为,紧迫性指利益相关者关注其利益的紧急度。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作出了诸多贡献。第一,它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利益相关者回答了“企业应该为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放到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中。第二,它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衡量找到了正确的方法。早期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法是混乱的,而这种混乱状态却一直找不到一个有理论基础的衡量方法。像早期的“声誉指数法”、“企业慈善法”都属于上述状态。而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企业社会业绩是用其是否满足多重利益相关者的需要来加以衡量的。具体来说,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财务绩效关系的思路上,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转换成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即研究利益相关者与企业财务业绩的关系。第三,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反过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也为其提供了实证检验。

2.1.1.6 21世纪的企业社会责任

世纪之交,国外学者提出了“企业公民”这一概念。洛格斯登和伍德(Logsdon & Wood,2002)认为企业在社会中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所以可以把个人公民的概念等同为企业公民,即公司是公民。但穆恩(Moon,2005)认为,从法律地位来讲,企业并不等同于公民。不过,企业和公民一样参与社会,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并管理个人公民权利,所以企业更“像”是公民,是一种比喻的公民。马特恩(Matten,2005)认为企业公民并不是说企业是公民,也不是说企业像公民,而是说企业在公民权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他把企业公民定义为企业管理个人公民权利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管理公民权是由于政府无法担当公民权的担保者,而在全球化变化过程中,公民权作用日益明显[7]

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企业成为时代的全球公民(Frederick,2008), 21世纪初大家都在关注“安然”时代的丑闻和与它类似情况的消息。直到 2008年,当华尔街金融风暴开始席卷全球各地,并将很有可能与我们一起度过一段漫长的时间(Carroll,2009)。尽管如此,企业社会责任继续寻求商业合理性和道德预警取得重要发展,尤其是在英国和欧洲大陆,但继续增长和发展的社会责任主题使其变得不太明显。为企业社会责任寻找商业案例成为其间占主导地位的主题,特别是企业试图合理化、合法化的企业社会活动已经开始,并且仍在继续。在21世纪初,工商界就对可持续性这一概念或可持续发展十分感兴趣,而且这一主题开始成为所有社会责任讨论的一个主要部分。

如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经过上述六个阶段的发展,定义者和定义的范围都越来越广泛,尽管近年来有关CSR的维度和相关概念依然层出不穷,但它们的基础和核心是一致的,即企业履行CSR是一个核心的商业原则,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有承担超出这些义务之外对社会的责任(Bowen,1953;Mc-Guire,1963;Sethi,1975)。综观国外CSR的定义,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层次责任观(Levels of Responsibility Theory)。Carroll (1979)认为,CSR是整个社会希望企业履行义务的总和。第二,社会契约观(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这种观点认为企业自成立起便与社会之间形成了契约,既包括法律契约,也包括那些隐性契约,以此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契约包含着一个社会固有的假定和期望,规定了企业有义务遵守其与社会达成的契约,为社会和经济的改善尽自己的义务(李淑英,2007)。第三,利益相关者观(Stakeholder Theory)。Clarkson(1995)认为CSP就是企业管理和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股东、客户、供应商等)的能力。

2.1.2 国内的主要观点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最开始不了解而视其为单纯的贸易壁垒到现在认为它的理念是符合和谐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巨大转变。

(1)20世纪9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的“工厂准则”在中国兴起。耐克、锐步等跨国公司开始对其中国供应商进行社会责任审查。在此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更多的是等同为《国际劳工标准》。但这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模糊的,加之我们当时的经济状况还没有谓之现代意义的企业出现,所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只是依照国外的研究成果做出的模仿理解。

(2)21世纪初,中国的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如刘俊海、卢代富等。卢代富在其 2002年《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一书中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8]

(3)2009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以“三重底线”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提出“四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模型。

卢代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企业社会责任所给出的界定是国内学者的代表。前者采用的是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即企业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的产物;而后者沿用的是广义的社会责任观,即把包含股东责任的市场责任纳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支撑点。另外,两者都采用了外延式的方法把定义内的责任都一一列举了出来。所以无论从定义的被认可程度来看,还是界定的全面性来讲,两者给出的界定都是目前国内最富代表性的。

2.1.3 本书的界定

在阅读以上文献的基础上,本研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也遵循狭义的社会责任内涵界定,即:企业社会责任是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之外的产物,应以企业的经济责任为基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应采用外延式的定义,将企业主要责任列举出来。因此,本研究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但随着社会发展,新旧事物更替,企业社会责任中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新型责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中,一般认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规范,即企业应在遵守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来履行各种其他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在本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中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是在遵守和履行企业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来定义的,企业的法律责任虽然不包含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中,但它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

[1] Bowe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 New York: Harper and Row,1953:44.

[2] Davis.Can Business Afford to Ignor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60:70.

[3] Davis and Bromstrom. Business and Its Environment. New York: Mc Graw-Hill,1966:12.

[4] Post and Mellis.Corporate Responsiveness and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78,Vol.20(3):57.

[5] Frederick.From CSR1 to CSR2. Business and Society,1994,Vol.33(2):153.

[6] Freeman.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M]. Pitman Publishing Inc.,1984:46.

[7] Matten and Crane.Corporate Citizenship: Toward a Extended Theoretical Conceptualization[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5,Vol.30(1):173.

[8]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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