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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概况及相关界定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所有这些,使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形成,是20世纪后期以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反映。但应看到,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可以并需要适用于所有企业的,而无论其是否在多个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并设立了分支机构。

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概况及相关界定

(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形成

尽管根据一些作者的分析,人们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3]但现代形态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则是在以自由企业制度和利润最大化原则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才逐渐形成的。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来,以公司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工商企业集聚了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在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它们一方面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革新等为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则往往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和利润的片面追求,导致无视甚至肆意侵犯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些问题,引发了19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关于企业性质和社会角色的多次激烈论战。[4]由此,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即:企业不仅仅是对其股东(shareholder)负责,还应对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其经营活动影响的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承担特定义务,包括雇工、消费者、投资者和供应商等。[5]这一关于现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阐述得以确立。

20世纪后期以来,企业日益巨型化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现实问题受到了更多关注。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劳动者为维护其权益而开展的劳工运动、由于资源锐减和环境恶化引发的新环境保护主义运动、以倡导消费者主权和维护消费者权利为宗旨的消费者运动相互交织,在主要发达国家蓬勃开展。[6]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一些知名企业纷纷通过制定自己的生产守则、发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措施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以认同,美国、英国、荷兰、德国等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法律变革运动。[7]其后,随着1970—1980年以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外国直接投资(FDI)的日益活跃,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跨国投资显著增加,此前主要局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随之向发展中国家扩散并真正产生全球性影响。同时,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跨境调整问题日益凸显,非政府组织、国家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等企业外部行为体以生产守则、行为指南、宣言、国家立法等不同形式进行的外部监督和全球性协调不断得到发展,从而出现了从企业“自我约束”(self-regulation)到“社会约束”(social regulation)的转变。[8]所有这些,使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形成,是20世纪后期以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反映。一方面,随着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增多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在原本由国家控制的经济领域进行大规模私有化和在单边、双边和多边层面上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日益成为国家政策的主流(这种政策变化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而使国家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控制力趋于下降。[9]另一方面,企业则在私有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中获得前所未有的舞台,很多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不仅在物质意义上“富可敌国”[10],并且凭借现代交通、通讯技术提供的巨大便利,得以通过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国际性生产,包括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生产和销售来获得这些国家丰富的原材料、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乃至相对宽松或不健全的法制环境,谋求成本最低化和利润。[11]而国家出于吸引跨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压力,也往往通过所谓的“竞相降低门槛”(race to the bottom)不断降低劳工标准、环境标准或其他经济、社会标准。[12]其结果是,在当前的全球化进程中,由于对市场和利润的关注而导致对社会责任的忽视和对人民利益的侵犯有增无减,发展中国家尤其成为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侵犯雇工权益、破坏环境等事例的“重灾区”。[13]在此背景下,谋求“具有人道面孔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 with a human face)[14]成为全球治理中的一个迫切问题。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正是代表着对当前经济全球化加以治理的一种力量,它试图纠正在以跨国公司全球投资为主要推动力之一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因企业过度追求一己利益而带来的各种相关社会问题,实现企业私利和社会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如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199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宣布发起“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企业社会责任倡议的演讲中所强调指出的那样,该倡议是为了追求全球市场的“人道面孔”,因为我们必须“在仅仅受短期利润驱动的全球市场和有着人道面孔的全球市场之间作出选择”。[15]

(二)本文的若干界定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现代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得到广泛接受,但对于这一概念的含义、范围和性质甚至其名称本身,人们还存在种种分歧。以下从本文主题出发,加以必要的界定和说明。

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试作如下定义:它是指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还应根据商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向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包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企业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区发展,等等。关于上述界定,可作出以下说明。

首先,本文所探讨的社会责任主体包括所有企业。出于对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作用及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特别关注,一些学者往往倾向于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加以单独探讨。但应看到,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可以并需要适用于所有企业的,而无论其是否在多个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并设立了分支机构。而对于西方学者使用的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国内学者往往采用“企业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等不同表述。[16]就其英文原意而言,后一表述也许更为准确,但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它可能会造成只有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才需要承担有关社会责任的误解。事实上,即使在公司制极为普遍的西方国家,也并不是将责任主体完全局限于股份公司。因此,本文所探讨的社会责任主体包括所有企业,无论其是否具有公司的法律形式和进行跨国经营。

其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自愿承担的道义性义务还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论者往往莫衷一是。应该说,企业社会责任在其发展早期主要表现为企业自愿承担的非强制性义务。但是,为了弥补“自我约束”机制的不足,20世纪后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在若干领域越来越多地受到有关国家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调整,从而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法律化趋势。[17]企业社会层面本文所着重探讨的,正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法问题。

再次,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概念,其对象和内涵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广义上可以包括对除股东以外所有直接或间接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各方承担的责任。[18]就具体领域而言,由于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等领域已经形成较为普遍的价值和观念,它们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将涉及的主要领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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