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的角色定位

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的角色定位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上述可知,传媒在社会中扮演着多种角色,不同的角色扮演会产生不同的责任。因此,“社会公器”是指“特定地域范围的人类共同体共同所有的器物”。可见,“社会公器”是人类作为共同体为维护群体的共同利益创制的,其功能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目前,学术界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传媒不是社会公器。二是认为传媒是社会公器。

由上述可知,传媒在社会中扮演着多种角色,不同的角色扮演会产生不同的责任。有时,角色间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如传媒作为政府喉舌角色与公众代言人角色就有可能利益不一致,这种角色冲突会导致传媒根据某种原因选择自身更倾向的一种角色,并为此角色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而放弃其他的责任。具体到社会责任,究竟是传媒在扮演何种角色时才会承担的一种责任呢?换句话说,究竟传媒有什么角色共相,让社会责任作为所有媒体都要担负的共同责任呢?我们认为,传媒扮演社会公器(public instrument)的角色,这正是大众传媒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前提。

3.1.3.1 社会公器及其含义

那什么是“社会公器”呢?

要理解什么是“社会公器”,首先要知道“公器”的含义。从词源上说,“公器”一词,并非现代语境下的新词,而古已有之。据考证,“公器”一词最早出现在《周礼·天官·阍人》:“凡内人、公器、宾客,无帅则几其出入。”郑司农云:“公器,将持公家器出入者。”“公犹官也”,此处的“公器”代指拿持官家(即国家)器物之人,类似于现代社会中的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本质上是为天下百姓做事。之后的文献中也常出现“公器”一词,一般是把天下、国家、官爵、名誉等视为“公器”。“公器”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是社会的工具、器具,与“私器”相对。可见,古汉语中“公器”的根本涵义是指公共的、为天下所有人拥有的工具器物。[23]

现代社会中的“社会公器”,与古代汉语中的“公器”含义相同。“社会公器”的中心词是“公器”,“公”意指“属于国家的、集体的、大家共同的”,“器”意为“用具、器具、工具”,“公器”放在一起意指“国家的、集体的、大家共同所有的工具”;“社会”一词用来修饰“公器”,其含义我们在第一章已有所界定,指的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一般以民族国家为界)内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共同体”。因此,“社会公器”是指“特定地域范围的人类共同体共同所有的器物”。

可见,“社会公器”古今皆有,古时之“公器”,即今天之“社会公器”。只是今天的“社会公器”一词中的“社会”与“公”有点同义反复的意味,因为“公器”,肯定是“社会的公器”。

那么,古今社会都存在的“社会公器”有何功能呢?

这可以从“公器”的产生动因及历史来了解。现在很难去考证人类社会创制的第一个“公器”是什么?产生于何时?从上文可知,早在公元前七世纪的周代就有了“公器”一词,指的是“拿持官家(即国家)器物之人”。常识告诉我们,但凡某种事物或某种现象在用词汇表达出来之前,它本身早已存在。可以推断,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个体的人难以生存,人们按血缘与地缘结成了氏族、部落等共同体,共同面对蒙昧初开的世界,为了猎取食物、应对天灾,求得生存,人们发明创造了一些便于统一、约束群体成员思想行动的符号、制度、伦理等,于是就有了“共同所有的器物”—“公器”。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也越来越文明,人们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共同面对的来自自然界与社会本身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人们创造出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器”。时至今日,“社会公器”已无所不在。这些“社会公器”从形式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组织机构形态的社会公器,主要包括部分生产公共物品的公共部门(司法、科技、教育、文化、医疗)、民间的第三部门;另一类为无形社会公器,包括道德、法律、市场等各种规则、机制和制度。[24]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社会公器”,其目的皆在于为群体的利益提供服务。

可见,“社会公器”是人类作为共同体为维护群体的共同利益创制的,其功能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越高,“社会公器”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提供的公共服务也越来越多。

从上述“社会公器”的含义及其功用可以看出,“社会公器”的本质是一种工具。但是,这一工具与众不同的鲜明特征即体现在其为共同的群体、社团所“公有”,是“公共性的工具” 与“工具的公共性”的结合。因而,“社会公器”有两大属性,一是公共性,二是工具性。其中,公共性是其最根本的属性。

3.1.3.2 传媒作为社会公器

大众传媒是不是社会公器?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目前,学术界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认为传媒不是社会公器。林枫比较了不同国家的新闻媒体在伊拉克战争中报道的异同,指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新闻媒体是阶级、党派、国家、政府等特定群体的喉舌,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要反映他们的观点,维护他们的利益。西方新闻学、传播学一般主张,媒体是社会公器,新闻工作者是社会瞭望者、观察者,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为全社会服务”。最后他得出结论说:“伊拉克战争中‘战事同一报道迥异’,以及战前、战后的众多情况都表明:新闻媒体是阶级、党派、国家、政府等特定群体的喉舌,并非社会公器。”[25]持这一观点的人往往认为传媒的阶级性、党派性让其不可能是社会公器,或者认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先决条件是新闻自由,而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因此传媒也不可能是社会公器。

二是认为传媒是社会公器。比如《大公报》的创办人之一胡政之就认为:“新闻者天下之公器,非记者一二人所可私,亦非一党一派所可得而私,不慧自入报界,以不攻击私德,不偏袒一党自私,更不愿以过激之言辞,欺世而盗名,故本报向来报道多而主张少,今后亦当如此。”[26]《大公报》社训为“不党,不卖,不私、不盲”,也就是强调报纸要站在纯公民立场发表意见,不接受政治资金的资助,报纸不人云亦云,而要忠于事实,作人民大众的喉舌。

三是认为传媒既是又非“社会公器”。[27]余飞宇从我国大众传媒的实际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党来自人民又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人民又是社会的主体,新闻媒体称作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没有冲突,因此传媒是社会公器。但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是政治宣传的重要工具和政治斗争的有力武器,新闻媒体既是社会信息的载体,又是文化意识形态的载体。新闻媒体传播的内容无不打有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与政治主张,所以新闻媒体具有阶级性、倾向性、党派性或政治性和集团专用性,因此不是“社会公器”。

上述三种观点都言之成理,却又相互矛盾。究其原因,是站在不同的立场谈论同一个问题,好似盲人摸象,于是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按照角色理论,根据人们对一定社会角色的理想要求与担任该角色的人们的实际表现,可将社会角色分为理想角色与实际角色。理想角色指社会对处于特定地位的人们所要求的一套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是人们对该角色的期望;实际角色也称实践角色,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由实际行为表现出来的角色。

上述第一种观点,从传媒在现实世界中的实际行为表现出发,得出了传媒不是社会公器的结论,实质上所谈的是传媒的实际角色;第二种观点立足于社会对传媒的期望,说传媒是社会公器,这是对传媒理想角色的描述;第三种观点认为传媒既是又非社会公器,实质是对前面两种情况的综合,既描述了传媒作为现实角色,又参照了传媒的理想角色。因此,尽管都是正确的结论,但由于没有交代论述的前提,最后的结论要么以偏概全,要么自相矛盾。

既然我们本章的主题是传媒社会责任的应然性分析,因此,在这里仅从应然性角度来观察大众传媒是否是社会公器,至于其实然性如何,那是另一个问题。

要判断大众传媒应然性角色是不是“社会公器”,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考察大众传媒是否具有“社会公器”的属性,是否符合“社会公器”的定义。

“社会公器”的第一属性是“公共性”。那大众传媒具有“公共性”吗?

毋庸置疑,大众传媒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必然从事经营活动,这是传媒组织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同样,大众传媒还有宣传目标,要宣传某种思想、提倡某种信念、灌输某种意识形态,行使某种影响力。但总体上说,它们与以利润为导向的营利性企业不同,也与为小团体服务的宗教和政治团体的机关媒体不同,大众传媒的活动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公共性(公益性)的制约。从应然性看,这种公共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传媒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信息生产和提供者,在满足社会的普遍信息需求方面起着一种公共服务的作用;第二,传媒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道德具有广泛而强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涉及普遍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生活;第三,传媒是某些‘稀有’公共传播资源(例如广播电视使用的电波频率)的受托使用者,作为公共财产的使用人,它们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28]由此可见,大众传媒不仅具有“公共性”,而且“公共性”比 “经营性”与“宣传性”更具有基础性地位,因为其经营目标与宣传目标只有在“公共性”的前提下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得到受众的认可,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最终实现。

“社会公器”的第二属性是“工具性”。那大众传媒具有“工具性”吗?

大众传媒是交往的工具、认知的工具、宣传的工具、娱乐的工具、舆论的工具、赢利的工具,这一点不仅被实践与理论所证明,而且传媒本身就是“使事物之间发生关系的中介体、手段与工具”。因此,传媒的“工具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属性,在此无需进一步赘言。

综上所述,大众传媒具有“公共性”和“工具性”,是社会系统中以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为社会群体所共享的一种特殊工具。可见,大众传媒完全符合“社会公器”的属性与定义,是无从争议的“社会公器”。

3.1.3.3 传媒社会责任产生于传媒的社会公器角色

为什么传媒的社会责任产生于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扮演呢?

首先,传媒如不扮演“社会公器”角色,就不能很好地担当社会责任。如前所述,角色是责任的载体,责任依附于角色,扮演不同的角色,就应负起不同的责任。但大众传媒扮演着多种角色,我们不可能要求作为“私有企业”的大众传媒担当起社会责任(尽管在现代理论中,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但其主要职责是为本企业创造利润),《华尔街日报》的威廉·彼得·汉弥尔顿就说:“报纸是私有企业,它对公众不负有任何义务。”我们也不可能要求作为“权力代言人”传媒担当起社会责任,因为它们必须为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而不是为整个社会负责。

第二,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是社会对传媒角色期待的共相。如前所述,在大众传媒所扮演的角色丛中,有些角色是整个社会对传媒的角色期待,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秩序及群体的共同利益要求传媒扮演的角色。如“第四权力机构”、“民主的看门狗”、“监督者”、“协调者”、“文化传播者”、“公共领域”等角色,这些正是理想型的传媒角色,传媒在扮演这些角色时都能在不同程度上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都具有“公共性”。而“社会公器”这一词语,正是对上述角色共同属性的概括。因此,“社会公器”正是社会对传媒的角色期待。

第三,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是传媒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保证。传媒拥有最大限度的采访权、言论权、编辑权、传播权、舆论监督权等权力。权力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只有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公共性,才能对传媒的权利产生制约,也才能要求传媒的行为必须服务于社会,符合公共利益。如传媒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煽动社会骚乱,扰乱正常的社会序;不得传播宗教或种族歧视内容,破坏社会团结;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誉权;不得传播宗教或种族歧视内容,破坏社会团结;不得传播淫秽色情和唆使、诱发社会犯罪的暴力内容,危害健康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安定;媒介报道新闻和提供信息必须坚持真实和客观原则,不得以虚假内容损害受众利益等等。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公共性和和公益性对传媒活动的制约,这些制约有些体现为法律形式的限制,有些则作为受众监督和传媒自律的重要规范发挥作用。[29]

由此可知,传媒只有扮演社会公器的角色,才能担当起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产生于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