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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界定中存在的分歧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面,我们仅仅是呈现了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界定中的一些有代性的观点。但两国的新闻工作者对传媒担负的政治责任理解是不一样的。在这一事件的报道中,两国媒体都认为自己做出了符合传播伦理的选择,也是负责任的。第二个方面,即使在一国内部,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界定也存在分歧。但滕丽却把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并列。

上面,我们仅仅是呈现了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界定中的一些有代性的观点。如果仔细比较,就可发现其中的差异与分歧。这种差异与分歧既表现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也表现在一国的内部。

我们先看第一方面,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的国别分歧。彼得森在谈到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内容时说:“社会责任理论大体上接受这6项功能,但是它不同意某些媒体所有者和从业者对这些功能的解释,也不赞同传媒履行这些职能的方式。”[7] 这一观点显然也适用于我们上面列举的对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比如没有人会反对哈钦斯报告中的五项要求;即使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如果仅仅只看这七个要点,西方国家也会大体承认这应是一个负责任媒体该做的。但是,一旦深入到具体的内涵,分歧就来了。彼得森认为负责任的传媒应当“为政治制度服务”,霍奇斯也认为有“指定式责任”,我国的《准则》提到传媒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梁衡划分了传媒的政治责任。但两国的新闻工作者对传媒担负的政治责任理解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可通过新华社高级编辑熊蕾女士的一段记载看出:

1998年,在参加完“美国媒介的中国报道”之后,熊蕾女士在《赞赏与遗憾—我看美国新闻媒介》一文中写道—在媒介责任问题上,中美两国的新闻工作者分歧很大。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整理的会议报告,对这一点作了较为详细的记载:

整个会议过程中,中国记者一直向他们的西方同行强调改善中美关系作为他们的责任之一的重要性……中国记者们强调,他们不愿意报道诸如莱温斯基之类的美国国内政治丑闻,因为他们是“内政”。其含义是,美国人相应也应避免干涉中国的内政。

西方与会者对这些评论的回答是,重申新闻记者对改善美中关系的稳定不负责任;他们坚持认为,他们的使命是“报道我们的见闻”,他们是对他们的受众负责—不是对任何政府或国家之间的友谊负责。

……

一位西方与会者描述西方新闻理念为“完整、真实、深入到底,没有意识形态障碍,不存恶意”。为党和政府服务,或者有利于政府间的建设关系,“不是我们西方新闻人所共享的目标”。国家间的友好合作当然重要,“但那不是新闻工作者所关心的……”[8]

从上述记载可见,尽管两国都强调传媒社会责任中包含政治责任,但具体什么是政治责任,如何做才算尽到了政治责任,两国的理解差异很大。而这只是传媒社会责任内容的一个方面。

不仅在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间大家对相同的“能指”理解不一样,即使在意识形态接近的国家,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理解也大相径庭。比如大家都承认在负责任的传播中要讲究传媒伦理,但在对同一起事件的报道上,对什么是传播中的伦理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Christians C.G)在其所著的《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一书的开篇讲了一个案例:

英国利物浦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两个10岁的小男孩汤普森和维纳尔斯逃学去了商业街,他们在那里待了一整天,偷吃糖果,偷喝饮料。随后,他们把一个两岁的小男孩贾森·巴尔杰从他妈妈那里骗走,又踢又拽地带他走了两公里半。然后,他们用砖头打小贾森,最后用一个22磅重的铁棒砸碎了他的头。两天以后,警察找到了贾森·巴尔杰半裸的尸体。汤普森和维纳尔斯把贾森打得不成样子的尸体绑在铁轨上,一辆驶过的火车把尸体一切为二。尸体上发现了42处伤痕,贾森的小脸颊上还留有一个鞋底印。[9]

对于这起恶性案件,英美两国的媒介在报道上遵循了不同的报道伦理准则。英国电视台只报道审判过程,并且用儿童甲和儿童乙来指代两个被告;而一家美国报纸,不仅透露了被告的名字,还提供了他们详细的个人经历。而英美两国的媒体对自己报道的决定各有一套自己的理论。英国的电视台受法律所限,认为少年犯应受到保护,没有报道两位被告的名字和详细情况;美国报纸却认为公众有知晓公共新闻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讲真话,所以要公布被告的名字与背景,哪怕是未成年人。

在这一事件的报道中,两国媒体都认为自己做出了符合传播伦理的选择,也是负责任的。原因就在于对传媒社会责任中伦理条款理解的分歧。

第二个方面,即使在一国内部,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内容界定也存在分歧。如上述梁衡认为社会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文化责任、道德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但滕丽却把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并列。与滕丽持相近观点的西安外国语大学王天定教授解释道:“媒介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底线性责任外,大众媒介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较之法律责任,它是一种自律性的责任,是更高一层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有别于媒介的政治责任。媒介对党和政府的责任,尽管与社会利益有着直接牵连,但它与媒介的社会责任还是有明显的区别。我们不能用媒介的政治责任取代媒介的社会责任,也不能用媒介是否担当了政治责任来衡量媒介是否很好地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10]而与梁衡观点相似的中国社科院时统宇研究员则认为:“媒体的社会责任主要由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即媒体的社会责任包含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两个方面。政治责任是与它作为政治工具的角色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根本原则是党性原则。只有坚持党性原则,才能保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才能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才能承担起维护人民大众根本利益的社会责任。”[11]

可见,传媒社会责任何所指?它与传媒的政治责任、文化责任、道德责任是什么关系?并列关系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我国学者那里分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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