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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怎么办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后果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部分,是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仲裁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等相关规定;熟悉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了解法律体系的构成、仲裁程序和审判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案例导入】

1989年3月10日夜,李某被人从背后击伤。2008年11月28日李某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当初是被王某所伤害。请问:李某还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吗?

【解析】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但李某应在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3月10日期间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为最长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3月10日。

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证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法是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活动,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形式,它才成其为法。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在我国,法产生于夏初,当时称为“刑”,实际上是一些军法。“法”这个词出现于战国初期,它强调的是刑罚的公平、正义。战国晚期,秦国的“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强调的是法的普遍的适用。清朝末年,法制变革,当时仿效日本,法、律连用,称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道德、宗教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般都不是国家直接来规定。法律是国家意志,所以它必须由代表国家的机关来规定,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非经授权都不能创制法律。制定或认可是法产生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由国家确认和认可,由国家保障。同时,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般都非常具体、明确,且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就要享受一定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但是,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如果等同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而且,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

【例1-1-1】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解析】A。BCD反映了法的特征。

二、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只有合乎该种条件、出现了该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

(2)模式。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实际上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即规定人们可以(不)为、必须(不)为、要求他人(不)为某种行为。

(3)后果。后果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部分,是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这种后果可以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合法后果)或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

2.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应……”、“必须……”、“禁止……”、“不准……”、“不得……”、“严禁……”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或违反。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在授权性规范中,就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存在。

【例1-1-2】《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请分析该法律规范的结构及类型。

【解析】该规范的假定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该规范适用的前提是针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模式部分是“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一个义务性规范,也是一个强制性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该规范的后果见《会计法》第42条。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选举法等。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既有调整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种基本的诉讼程序法,及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公民。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普遍、平等、一致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的不同,公民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和各党政、社会团体等。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所认识和控制并有某种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包括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它不同于物理意义上的物。物理意义上的物,哪些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规定,比如,人体器官不能成为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甲、乙间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输货物的行为,而不是运输的货物。

(3)人格利益和道德产品。前者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后者如荣誉称号等。

(4)精神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是人们通过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等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流传的思维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例1-1-3】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解析】BCD。自然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客体。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相对事件。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例1-1-4】甲、乙签订买卖苹果的合同一份。在合同履行前夕,因天降冰雹,将乙的苹果全部毁坏。双方商议,乙以梨代替苹果,后双方交货付款,钱货两清。请分析引起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各是什么?

【解析】引起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行为;引起合同法律关系变更的直接原因是天降冰雹,属于法律事件;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终止的直接原因是甲乙双方履行了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行为。可见,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纵火    B.签订合同

C.爆发战争  D.签发支票

3.《会计法》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这一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4.《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该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强制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土地使用权  B.发明

C.劳务     D.产品

2.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3.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荣誉称号

4.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著作         B.荣誉称号

C.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D.人的眼角膜

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订立合伙协议     B.签订合同

C.签订和解协议     D.签发汇票

三、判断题

1.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  )

2.每个法律规范中一定会同时出现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  )

3.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  )

4.公民有权利能力一定有行为能力。  (  )

5.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年龄、智力相关。  (  )

6.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  (  )

7.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  )

8.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和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处理经济纠纷的方式主要有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经济仲裁,本书主要讲述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中常用的民事诉讼和经济仲裁两种方式。

一、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争议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由其对争议事项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纠纷。

(4)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其中,第(3)、(4)项虽然都可以申请仲裁,但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应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例1-2-1】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李某与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C.某工商局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解析】C。A可以申请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B是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能仲裁;D属于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仲裁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的形式、审理方式等。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忠于事实真相,全面、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仲裁庭要在查明仲裁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分清是非曲直,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4.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庭对仲裁纠纷的处理,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

【例1-2-2】甲乙两公司之间因合同纠纷向武汉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甲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是否会受理甲的诉讼?

【解析】法院不会受理甲的诉讼。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申请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纠纷,而丧失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对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例1-2-3】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解析】D。乙应该在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本案中,乙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和调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仲裁裁决的作出和生效。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1-2-4】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解析】A。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法,因而解决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的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除一审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外,其他案件都实行合议庭审判,即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人数为三个以上的单数。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其他诉讼活动。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及审判结果公开,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审判结果都应当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诉讼管辖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本书主要介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一般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这种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即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人民法院管辖。如:①不动产纠纷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1-2-5】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解析】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等。

(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是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法定代表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等。

(3)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经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后可以决定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例1-2-6】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货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则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4月1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D.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5月25日

【解析】C。“到期货款未支付”,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出差遇险”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五)判决与执行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职工甲与乙企业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C.某公安局与某商场之间的服装买卖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2.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房屋所在地法院  D.甲、乙协议的法院

3.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

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有(  )。

A.侵害名誉权纠纷  B.继承纠纷

C.收养纠纷     D.劳动合同纠纷

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票据出票地法院

三、判断题

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  )

5.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

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  )

7.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8.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  )

9.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10.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

四、简答题

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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