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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市检察机关顺应了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根据的理念,引导侦查人员将证据视为诉讼之魂,增强理性执法的意识,切实形成用合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证据观。自侦部门不再被动补充侦查,而是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侦查的必经程序,以制度保障证据的合法性。为了全面落实好两个《证据规定》,突破审查证据本身是否确凿的局限性,郴州市院摸索出一套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证据排查机制。
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_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6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以来,郴州市检察机关以学习贯彻两个《证据规定》为契机,将证据合法意识与办案质量意识有效贯穿于检察执法工作始终,全面推进侦查、审查、出庭三环节规范化建设。今年查办的159件自侦案件全部适用证据规则办案,审查起诉149件,有罪判决率为100%;审查公安报捕涉非案件95件,排除证据45份,补强证据65份,起诉后有罪判决率100%。最近,我们对该市检察机关的做法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报告如下:

一、侦查环节:实现调查取证工作的“四个转变”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新要求,及时转变侦查理念,坚持理性办案、文明侦查,在刑检部门的配合下,无一起因非法证据而引发上访上诉、改变定性或被判无罪的案件。

(一)推动侦查价值理念从“查明事实”向“查明证据”转变

全市检察机关顺应了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根据的理念,引导侦查人员将证据视为诉讼之魂,增强理性执法的意识,切实形成用合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证据观。当出现无罪证据或犯罪嫌疑人辩解时,侦查人员以“宁可信其有”的心态,主动查明真相,而不是偏听偏信。如桂阳县院办理的袁行娥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当袁行娥辩称未收到过关于严肃财务纪律管理的文件时,办案人员即赶往其所在单位,查明辩解属实,办案人员即予排除,另行查获了关于其职责的书证。同时重塑证据补强观念,侦查人员注重及时提取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和信息,强化了对录音录像、讯问笔录和自书供词差异性的认识;对专职审查员或刑检部门要求补强的证据,能在第一时间进行补充侦查或做合理说明。

(二)推动侦查证据收集模式从“由供到证”向“证供结合”转变

以预防非法证据为逻辑起点,全市自侦部门探索建立了“注重初查、由证到供、证供结合、立足零口供”的证据收集模式。一是提高初查效能,夯实证据基础。将侦查重心适度前移,从获取口供转变为通过初查取得基本实物证据,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不同的初查方式,尽可能多地收集物证、书证和其他涉案信息,减少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如汝城县院办理的唐国雄等人伪造病害猪数量套取国家补贴款一案,经查询比对账目、票据及实际屠宰猪数量等书证,达到了零口供立案,以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二是周密制定讯问计划,准确把握讯问时机。巧妙运用侦查技能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同时充分发挥侦查指挥室的监控功能,加强对讯问活动的动态指挥,确保获取任意性自白。如资兴市院查办的宁可涉嫌受贿一案,办案人员始终秉持文明办案的要求,从思想动员、侦查策略、以证取供的方式,最终使其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三是搞好外围查证,证明案件事实。侦查人员注重运用迂回策略,着力调取外围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如市院指导永兴县院办理的陈默涉嫌徇私枉法一案,该案系零口供案件,侦查人员从外围查获了陈默私放嫌犯的多份书证,使法院对其做了有罪判决。

(三)推动侦查证据查明机制从“说明证据”向“证明证据”转变

在两个《证据规定》的新背景下,侦查部门证明侦查合法的“情况说明”已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郴州全市检察机关及时实现了从“说明证据”向“证明证据”的转变。一是全面加强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项比武”活动,切实推动强化全程录音录像技术;对合犯及关键证人的讯(询)问同步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言词证据;对于案情复杂或取证困难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再交县级院侦查,由市院侦办或从县级院抽调人员集中办理,保证两录工作到位。如郴州市院办理的民警肖亚利涉嫌受贿一案,对讯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当其翻供称供述时神志不清时,公诉人当庭播放了同步录音录像,有力地证明了供述的合法性。二是扩大侦查视野,拓宽证明侦查合法性的证据源。市院带头行动,对于上访案件,邀请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等作为第三方到场,见证侦查的合法性;对重大案件,在讯问前后由专职审查员依法对嫌犯进行身体检查,并留存在案;及时调取具有相关性的物证、书证(见证人在场),即使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至少可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三是积极出庭观摩,提高侦查合法性的证明能力。对于重大自侦案件的开庭,市院要求所有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对照庭审要求,认真查找自身的不足,以避免重复出现同类问题。

(四)侦查证据把关机制从“补充侦查”向“制度规范”转变

自侦部门不再被动补充侦查,而是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侦查的必经程序,以制度保障证据的合法性。一是专人审查,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即在自侦部门内设一名专职审查员(或由安全员兼任),专门负责监督、审查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由其对侦查行为进行同时同步监督;在报捕或移诉前,均由其再次对证据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建议补强或重新调查取证;对于非法证据且不能补强的,依法予以排除,不作为报捕或移诉的根据。如桂阳县院办理的廖友明等人玩忽职守一案,经审查发现鉴定数额与现场勘查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即向鉴定人咨询求证,查明了鉴定错误并重新进行鉴定,为该案的定性提供了准确依据。二是部门配合,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从立案开始,自侦部门即向刑检部门移送立案通报表,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及已查明的主要证据。在必要的情况下,主动邀请侦监、公诉部门干警适时介入,并按照其要求,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技术、监所部门分别配合做好录音录像和监管场所的人身检查等工作,为证明侦查合法性提供辅助力量。

二、审查环节:健全证据认定工作的四项机制

郴州市院要求在审查环节必须秉承检察官客观义务要求,将两个《证据规定》要求逐一落实到案件审查全程,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做到该排除的一律排除,该补强的一概补强,该采信的一定采信。

(一)证据排查机制由“审查证据”向“核实证据”优化

为了全面落实好两个《证据规定》,突破审查证据本身是否确凿的局限性,郴州市院摸索出一套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证据排查机制。一是识别机制。对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先审查单个证据的形式合法性,然后将可能非法的证据放到全部证据材料中审查,如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等,所有证据排除情况均在审查意见书或审查报告中进行全面的分析说明,对排除的证据着重说明其非法性表现和不采信的理由。二是核查机制。对任何案件,提审时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然后讯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同时观察其生理(精神)状态和伤害情况;对有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及时询问同监室的嫌犯、驻所检察人员,查阅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针对个案中物证、书证存在瑕疵的,根据需要展开实地调查。如永兴县院办结的张海军抢劫一案,该案现场勘查标识与其他证据证实的方位正好相反,经承办人到现场调查核实后,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补证。三是筛选机制。对于可疑非法证据,承办人将要求侦查机关做出合理说明,如说明具有合理性,则可筛选出合法证据,减少不必要的查证;如未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具有可采性的,对该证据即予排除。如北湖区院办理的史三兵盗窃一案,讯问笔录虽有其签名,但未捺手印,而该证据的认定影响到捕与不捕。公安机关书面说明案发前其手指因故被截除这一客观情况,承办人认定了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四是认定机制。如排除非法证据的,承办人必须提交科室讨论、由分管领导把关,确保排除的准确性。如苏仙区院办理的李志勇等人抢劫一案,发现侦查人员在辨认时进行了暗示,经科室讨论后认为,两辨认人对暗示情节做了相应的供(陈)述,且公安机关未做出合理说明,决定予以排除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纠正。

(二)证据内控机制由“单兵作战”向“分进合击”优化

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目标,郴州市检察机关将以往单兵作战的内设部门统一到共同排查非法证据的机制之中。一是信息共享,清查非法证据。由监所检察部门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态、审讯情况、生理心理的变化,主动或应要求将情况通报刑检部门;刑检部门发现刑讯逼供等可疑情况时,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收集工作,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参考。如苏仙区院办理的邓海平父子盗窃一案,发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时,即查验监所检察记录、核对监所谈话笔录等,结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了供述的合法性。二是收集线索,发现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并非全部在案卷材料中反映出来,控申部门及时将非法证据投诉反馈到相关部门,以甄别非法证据。如宜章县院办结的吴宜放交通肇事一案,其妻黄冬梅向控申部门申诉吴系替人顶罪,经核查,排除了疑犯供述、事故责任认定等非法证据,为纠正错案奠定了基础。三是捕诉衔接,补充完善证据。逮捕后,将证据补强方案送交公诉部门,两部门密切配合,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并在公诉受案时重点审查是否按照补充侦查意见补强了证据料。如桂阳县院对涉嫌盗窃罪的李永丰批捕后,要求纠正侦查人员同时询问两名证人的错误,同时将情况通报公诉部门,共同督促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有效补强了瑕疵证据。

(三)部门协调机制由“各自负责”向“协调配合”优化

全市检察机关发挥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协同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构筑“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组合机制。一是共同研究,建立非法证据预控机制。经市院动议,部分县市区院在本级政法委的组织领导下,由公检法三家以研讨会、案件质量评析通报等形式对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交换了意见,重点分析了易发多发非法证据的环节及其防范措施,形成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共识。如苏仙区院与公安、法院等会签了文件,建立了预控和排查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二是指导侦查,建立瑕疵证据补强机制。对于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依申请或主动适度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固定和补充提出建议,发现违法侦查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取证。在审查发现非法证据时,主动通知侦查机关补强证据。如因主要证据被排除而影响公诉的,会同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制定证据补强方案,同时启动捕后介入机制,引导和督促做好补充查证工作。三是自行侦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检察机关以非法证据排除为切入点,在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同时,必要时开展自行侦查,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如北湖区院办理的谭家四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陈述遭谭家四殴打并致其受伤,因被害人陈述反复,面临无罪的法律风险,后经自行补充侦查,被害人承认无罪陈述系因谭家四家属的威胁所致,准确惩处了犯罪。四是检法配合,建立非法证据应对机制。对于起诉后开庭前被告人一方提供非法证据意见的,法院将根据协作程序,及时将情况反馈公诉部门。公诉人审查后,认为在审查起诉之前已经查证不存在非法行为的,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对于未经查证的,除要求补强证据外,必要时自行调查核实,以提前做好预案。

(四)证据保障机制由“讲求质量”向“追究责任”优化

在案件质量考评的基础上,严格追究诉讼参与人过错的法律责任,是郴州市检察机关落实两个《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新举措。一是规范侦查行为。全市两级院向公安机关推广了自侦部门设立专人负责监督侦查和审查证据合法性的经验做法,对命案、社会关注的以及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无论是否提前介入,均建议公安机关比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标准,做好两录工作。二是突出办案责任。两级院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部分院不仅制定了相关的文件,而且追究了一批办案人员。其中永兴县院规定承办人对于证据排除错误的,将从其目标奖中扣罚相应的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领导把握不严或改变承办人意见而出现错案的,比照承办人的标准处理。又如资兴市院自去年7月以来,该院共有3名干警被追究责任。三是查处不法行为。严格追究非法证据提供者的责任,确保取证环节的合法性。如永兴县院办理的李志军故意伤害一案,医生朱云、李国桥等人故意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导致李志军被错误追究,依法对该二人进行了查处。

三、出庭环节:完善举证质证工作的三项机制

质证的效果关系到证据的可采性。郴州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坚持积极举证,提前做好讯问准备,制作专门提纲,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充分预测,强化举证能力,拟定应对方案,立足于将证据审查意见顺利转化为合议庭的裁决结果。

(一)完善庭前预警机制

公诉部门突破被动应对的樊篱,主动将证明责任从法庭调查提前到庭前准备阶段,着力做好非法证据预警分析和模拟措施,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测”转向。一是建立证据评估机制。公诉部门从言词证据的形式要求、前后变化、横向对比、瑕疵程度及对诉讼的影响等方面评估非法证据的或然性,从证据来源、调取程序、证据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物证、书证合法的可信度,综合评估证据非法性风险及其对定性量刑的影响。先后预警评估案件23件。二是建立证据演练机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疑难案件,有选择地开展证据模拟演练。在开庭之前,经承办人提请,科室人员分工负责、模拟庭审情景进行非法证据的举证、质证及论辩,针对庭前预测和准备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研究补强措施或应对方案。先后预演案件17件。三是建立个案指导机制。市院对涉黑涉恶案、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重大案件建立了个案指导机制,开庭前由主管领导专门指导讯问(答辩)提纲、非法证据风险评估、举证质证预案等的制作,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把关,先后个案指导39件。

(二)完善证据证明机制

郴州市公诉部门对非法证据质疑不再“随机应变”,而是“步步为营”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实现从“随机应变”向“步步为营”转向。一是改进举证方式,强化证明标准。举证条理、层次及逻辑的不同,将会产生不同的证明效果。郴州市公诉部门举证讲求条理简练而且直观易懂,层次分明而且层层推进,逻辑严密而且环环相扣,特别是出示可能被质疑的证据时,将该证据与证明其合法的证据一同展示,形成证明事实与证明证据的双重证明体系。如市院办理的代林辉团伙案,公诉人先后出具了上级公安机关设立办案点的批示、被告人出入看守所体检表及同监犯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使被告方无从辩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二是培养论辩能力,提高质证效果。全市检察机关着重在论辩能力和技巧方面进行了专门训练,在质证中双管齐下,辩明对方提出非法证据的动机,结合前后供述情况、反侦查能力、翻供翻证的前科、提供线索的证明程度及品格证据等进行反驳;与此相对应,强化控方展示证据的证明力,以充分确凿的证据提高指控的证明力。三是灵活运用程序,请求延期审理。如果被告方提出了具体的线索或证据,但系公诉人预料之外或明显缺乏证据时,公诉人不硬拗、不强词夺理,而是主动、及时地利用好休庭或延期审理程序,以时间换取空间,争取第二次质证时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

(三)完善后续质证机制

对于证据排除或预测不到位的案件,公诉部门不再消极等待公安机关的补充调查,而是积极主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实现从“静态证明”向“动态证明”转向。一是全面调查,提取证据。根据证据情况或自行调查取证,或通知公安机关补充查证,或共同配合,查明证据。先后补充查证案件37件。如桂阳县院办理的罗被林贩卖毒品一案,庭审时其辩称其只携带了40粒麻古,而非物证(照片)所示的155粒。公诉人全程配合补充公安机关查证,并就物证收集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法院采信该证据并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二是配合二审,协助举证。公诉部门延伸举证职能,主动配合做好上诉案件的举证工作。先后协助二审取证3件。如市院办理的李日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嫌疑人在二审期间辩称被刑讯逼供,市院公诉部门积极配合省院公诉人调取出入看守所的体检证明、同监室嫌犯的证言及看守所、监所检察的巡查记录等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据此裁定维持原判。

四、郴州市院贯彻两个《证据规定》的实践启示

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执法办案成效是评价全部检察工作的主要标准。郴州市检察机关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贯彻两个《证据规定》为契机,积极推进以证据为核心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提升了办案质量与效果。启示意义在于:

(一)必须坚持正确的业绩导向

在贯彻两个《证据规定》过程中,郴州市检察机关较好地体现了理性司法意识。自侦部门不再单纯追求办案数量,而是注重初查以零口供立案的办案思路;不仅注意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且重视证明证据合法的证据,注重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据,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提升了执法效果;刑检部门以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标准,切实把好非法证据审查关,做到不枉不纵,充分保证了办案质量与效果。这种理性司法意识,充分体现了郴州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业绩观,郴州市检察机关以两个《证据规定》要求为标杆,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数量以基础、质量为生命线、效率为保障、效果为根本,切实做到协调统一、相辅相成,从而保障了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必须坚持在贯彻两个《证据规定》中强化法律监督

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是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郴州市从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入手,坚持更加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诉讼监督能力与实效,高度契合了高检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等文件精神。

(三)必须坚持在贯彻两个《证据规定》中强化自身监督

郴州市检察机关在各个执法环节强化证据意识与证据工作,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各职能部门形成内部监督制约合力,同时严格责任倒查与责任追究的做法,其实质是从证据把关层面有效构筑了对执法办案全流程的主动性、常态性和及时性的内部动态监督制约机制,将执法风险特别是证据风险防控工作有机纳入对执法案件决定“立与不立、撤与不撤、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抗诉与不抗诉、定与不定”等实体处理程序始终,目的在于通过证据工作机制所内含的同步预防、主动控制与自我防错机理,将执法问题与执法风险化解于事前和事中,从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全面确保执法办案公平公正。这一实践做法充分体现了郴州市检察机关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活动的自我监督理念,切实体现了监督者更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

[1]* 本文与省院研究室副主任易志斌博士共同完成,省院检务督察室主任徐伯坚审定了相关数据。郴州市检察院研究室及有关业务部门提供了翔实资料。2012年1月6日,龚佳禾检察长在审阅本文后批示:郴州市院以贯彻两个证据规则为契机坚决地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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